微信、支付寶轉帳記錄能否被認定爲借貸關係?

內容提示

線上支付功能已經和大眾的生活緊密相連,通過手機轉賬來完成金錢交易幾乎如同呼吸一樣平常。然而生活更加便捷的同時,這種支付方式也帶來了很多風險。在借貸的場合,如果通過微信轉賬完成借款,借款人事後以沒有借條為由不承認借貸關係,該怎麼辦?

一、今日說法

僅有微信交易記錄,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該支付款項難以被認定為借款。


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能否被認定為借貸關係?


二、經典案例

劉燕江與彭爽民間借貸糾紛案,案號為:(2017)晉01民終3915號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中學同學。現原告以被告通過微信及銀行轉賬等方式,分七次從原告處借款共計59000元為由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庭審中,被告否認原告提交的以手機號155XXXXXXXX註冊的微信暱稱"後青春的詩"為其本人,對原告提交的中國農業銀行卡明細清單上記載的原告於2016年10月8日轉給被告支付寶賬號10000元及跨行轉賬7000元,也予以否認。

(二)法院認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如果出借人既不能提供借款手續,也不能提供出借人向其借款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能提供通過微信等途徑支付的相關記錄,則該記錄只能證明其曾經通過微信等方式向出借人支付過款項,其支付的款項屬於還款、購物款或者是禮金支付及發送的紅包等等,難以認定,故該支付的款項性質無法認定為借款。

更重要的是雙方均通過微信的方式互有支付款項的事實,因此,出借人提供的證據確實無法證明其主張借款的事實。

(三)裁判結果

原告提供的微信轉賬等證據難以證明借款關係存在,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能否被認定為借貸關係?


三、風險提示

1.借款人如何確定?

使用微信或支付寶轉賬途徑借款給他人,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最大的風險點在於:無法證明金錢轉給了誰。僅憑微信暱稱和微信頭像,無法證明錢就是被現實生活中的甲乙丙丁借走了。所以必要時出借人需聯繫微信運營商,要求其配合出具借款人的相關身份信息,最好再進行公證確認下來證據。

2.轉賬目的是否為借貸?

身份問題解決完之後,還有一個重要問題需解決:證明這筆微信轉賬的目的在於借款,還非出於買賣、歸還其他債務或者私人紅包等其他原因。要證明這一點,就需要其他證據來佐證了,包括關於借錢的聊天記錄、事後確認借貸關係存在的電話錄音等等。

四、律師點評

解決建議

故在此友情提示您,如果要通過微信轉賬借錢給他人,請您務必做到:

1.轉賬之前在對話面板中留下關於“借錢”的聊天記錄,包括雙方真實身份、借錢原因、借款用途、借款數額、歸還日期、利息等等,儘量詳細;切忌在電話裡答應對方借錢後,直接二話不說就在微信上轉賬;

2.轉賬時在備註欄或轉賬說明欄填好借款信息,註明“誰向誰借了xxx元”。

3.事後補籤欠條,留下書面證據,或通過電話錄音,確認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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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存在超出普通人的緊密聯繫,比如雙方為親人或情侶,則雙方之間的微信支付往來要被認定為是借貸關係,對證據的要求更加高。

2.在特殊的節日裡,尤其是情人節,情侶之間支付有特定含義的金額往往不會被認定為是借款,比如520元、999元等。即便不是特殊的節日,由於雙方的親密關係,資金往來較為密切也是正常現象,此時如果一方主張錢款是借款,則需要拿出明確的證據,證明雙方曾有明確的意思,認定該筆金錢交易為借款。

3.非微信轉賬情況:即便不是通過微信,而是通過銀行卡轉賬,只要沒有借據或者借款合同等用來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書面憑證,此時若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訴至法院,法院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很可能以無法證明借貸關係存在而駁回起訴,而不會依職權確認原被告之前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關係。故,只要沒有借條,建議您務必要按照上文提出的一些建議來想辦法拿到相關證據,不能盲目起訴。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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