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否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内容提示

线上支付功能已经和大众的生活紧密相连,通过手机转账来完成金钱交易几乎如同呼吸一样平常。然而生活更加便捷的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带来了很多风险。在借贷的场合,如果通过微信转账完成借款,借款人事后以没有借条为由不承认借贷关系,该怎么办?

一、今日说法

仅有微信交易记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支付款项难以被认定为借款。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否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二、经典案例

刘燕江与彭爽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为:(2017)晋01民终3915号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中学同学。现原告以被告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等方式,分七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59000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否认原告提交的以手机号155XXXXXXXX注册的微信昵称"后青春的诗"为其本人,对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清单上记载的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转给被告支付宝账号10000元及跨行转账7000元,也予以否认。

(二)法院认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如果出借人既不能提供借款手续,也不能提供出借人向其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能提供通过微信等途径支付的相关记录,则该记录只能证明其曾经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出借人支付过款项,其支付的款项属于还款、购物款或者是礼金支付及发送的红包等等,难以认定,故该支付的款项性质无法认定为借款。

更重要的是双方均通过微信的方式互有支付款项的事实,因此,出借人提供的证据确实无法证明其主张借款的事实。

(三)裁判结果

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等证据难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能否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三、风险提示

1.借款人如何确定?

使用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途径借款给他人,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最大的风险点在于:无法证明金钱转给了谁。仅凭微信昵称和微信头像,无法证明钱就是被现实生活中的甲乙丙丁借走了。所以必要时出借人需联系微信运营商,要求其配合出具借款人的相关身份信息,最好再进行公证确认下来证据。

2.转账目的是否为借贷?

身份问题解决完之后,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解决:证明这笔微信转账的目的在于借款,还非出于买卖、归还其他债务或者私人红包等其他原因。要证明这一点,就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了,包括关于借钱的聊天记录、事后确认借贷关系存在的电话录音等等。

四、律师点评

解决建议

故在此友情提示您,如果要通过微信转账借钱给他人,请您务必做到:

1.转账之前在对话面板中留下关于“借钱”的聊天记录,包括双方真实身份、借钱原因、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归还日期、利息等等,尽量详细;切忌在电话里答应对方借钱后,直接二话不说就在微信上转账;

2.转账时在备注栏或转账说明栏填好借款信息,注明“谁向谁借了xxx元”。

3.事后补签欠条,留下书面证据,或通过电话录音,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

扩展阅读

1.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超出普通人的紧密联系,比如双方为亲人或情侣,则双方之间的微信支付往来要被认定为是借贷关系,对证据的要求更加高。

2.在特殊的节日里,尤其是情人节,情侣之间支付有特定含义的金额往往不会被认定为是借款,比如520元、999元等。即便不是特殊的节日,由于双方的亲密关系,资金往来较为密切也是正常现象,此时如果一方主张钱款是借款,则需要拿出明确的证据,证明双方曾有明确的意思,认定该笔金钱交易为借款。

3.非微信转账情况:即便不是通过微信,而是通过银行卡转账,只要没有借据或者借款合同等用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此时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很可能以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而驳回起诉,而不会依职权确认原被告之前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只要没有借条,建议您务必要按照上文提出的一些建议来想办法拿到相关证据,不能盲目起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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