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微博等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根据腾讯官方数据显示,微信及WeChat月活跃用户已经达到10.4亿人/次,已经实现对国内移动互联网用户的大面积覆盖。目前,微信已成为了全民级移动通讯工具,微信聊天、微信转账、朋友圈已经全面覆盖人们的生活,加之复杂的社会原因和个人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纠纷类别也日益多样。本文以裁判文书网生效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对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总结。

以案说法 | 微信、微博等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规则一 通过微信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名称:刘恒亚与济南市宏昌千禧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 号:(2018)鲁01民终1600号

案情简介:刘某经营一家高档礼品店,租用了某酒店一楼大厅作为经营场所,一年租金5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纸质租赁协议,而是通过微信聊天,由酒店发送租赁协议,刘某表示认可的方式达成的协议。不久,刘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其经营造成极大风险”为由,想要提前解约,并要求酒店退还租金。法院最终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2017年5月25日收到千禧龙大酒店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认可该协议,并以向千禧龙大酒店支付5000元押金和5万元租金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千禧龙大酒店向刘某通过微信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规则二 聊天记录中对合同内容进行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案件名称:马永真诉温州华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 号:(2018)皖11民终480号

案情简介: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就购买瓷砖喷砂机设备等情况进行洽谈,被告在微信中承诺:“一般情况下,增压是普压的3-5倍,普压一天喷20片,增压的一天喷50-60片”。双方通过微信谈妥订购瓷砖喷砂机设备及价格,后双方签订订货合同(订货合同并未约定涉案设备的性能)并完成交付。原告收到设备后对所购设备进行试用几次,都没有达到被告在微信中宣传的性能,原告即又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协商,但未能协商好,后原告起诉要求退货并支付赔偿金。法院二审判决双方退还设备及款项。

裁判观点:原告所购涉案设备是基于被告在微信中宣传的性能一天喷50-60片才购买该设备的。虽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并未约定涉案设备的性能,但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确定涉案设备的性能,被告在微信聊天所宣传的涉案设备一天喷50-60片对其自身有约束力。原告收到设备试用几次后,一天喷仅十来片,达不到被告所宣传的一天喷50-60片性能。法院认为:被告在微信聊天中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其性质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虽未载入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被告违反该说明和允诺,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未能举证涉案设备达到其微信宣传的性能一天喷50-60片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规则三 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照片的方式,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名誉权

案件名称:王丹诉孙颖、孙世军等名誉权纠纷案

案 号:(2017)甘09民终844号

案情简介:王某与孙某的弟弟系朋友关系,且两家人在社交关系中多有交集。2017年3月24日下午,王某与孙某因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发生厮打;同日,孙某之父与王某之父因子女婚恋问题发生厮打。事后,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表了“暴打小三”等带有人身攻击及侮辱性词语的相关图文,引起了孙某朋友圈内的大量关注,其中与王某相识的朋友便联系王某询问,给王某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王某认为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的行为侵害其及父母的名誉权,故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由孙某偿王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并连续三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向王某公开道歉的信息。

裁判观点:王某与孙某因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发生纠纷后,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表图文,使用了“暴打小三”等具有人身攻击和侮辱性的词语。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这样的公开范围内发表信息侮辱、诽谤他人,因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属于“公开场合”,其中的人都能看到,其行为显然属于“公然”进行,无疑会产生公众对他人评价降低的不良影响,客观上会导致王某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

规则四 微信公众号具有商业价值,是网络虚拟财产,由多人共同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成立合伙关系

案件名称:赵硕硕与尹珊珊、袁小珊等合伙协议纠纷案

案 号:(2019)沪02民终7631号

案情简介:尹某、袁某、张某、赵某四人系朋友关系,四人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沟通达成一致,以赵某个人的名义注册微信公众号并共同经营。微信公众号多次发文均表明该公众号是由四人共同所有。赵某的个人简介中亦有如下介绍“业余与朋友们创办公众号,上线三个月实现五万以上的用户增长”。在微信公众号运营期间,赵某通过微信、邮箱和多家国内外品牌的工作人员就涉案微信公众号和相关品牌的合作、合同签署、费用支付等内容进行了沟通。最终赵某以个人名义与部分品牌商签订合同。该公众号运营1年半之后,四人之间产生矛盾,赵某自行更改公众号密码,尹某、袁某、张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该公众号经营所得进行分配并赔偿损失。

裁判观点: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已不再是简单的通过流量渠道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而是作为与用户沟通互动的桥梁,为品牌与用户之间构建深度联系的平台,具有较大价值性。涉案微信公众号运营中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有一定的劳动价值;通过发布引人关注的内容,吸引了一定数量的粉丝关注而具有了传播力、影响力,有广告投放价值;通过发表软文或撰写好物笔记宣传商品,获取广告收入、导流收入,或通过小程序商店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费用,有商业盈利价值。因此,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其特点是共同商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实质,案涉四人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折价补偿尹某等三人的损失,支付此前尚未分配的利润。

规则五 组建微信红包赌博群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属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应认定为网上开设赌场犯罪

案件名称:徐保全、罗付云开设赌场案

案 号:(2017)皖11刑终167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徐某、罗某组建多个微信群,组织、召集他人在该微信群内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两人担任群主、管理员,同时负责维护群内秩序,并雇佣四名人员作为“代包手”。群内制定赌博规则:每次由群主或“代包手”发一个68元的启动红包,群内赌博人员抢红包,抢到金额最少的转账68元给“代包手”,再由“代包手”发下一个红包;每个“代包手”发满100个红包即由下一个“代包手”替换。每个红包68元,实际发放金额58元,剩余10元作为抽头,其中“代包手”分得1元,群主、管理员在余款9元中扣除放入奖池的奖金后再行分成。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裁判观点:被告人利用移动通讯终端,通过组建微信群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该案虽然没有实际物理赌博场所,但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指令,依托微信系统聚众赌博,以偶然或者射幸的事件定财产上的输赢,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件名称:李民芳诉张朝阳、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 号:(2017)京03民终12775号

案情简介:网民李某在微博注册账号,网名“张朝阳未婚妻李某”,声称与搜狐CEO张朝阳系恋爱关系,短时间内吸引了大量粉丝,该账号被微博公司加V。张朝阳在搜狐平台发布动态否认与李某相恋。后其他微博用户X发表微博“诈骗犯‘张朝阳未婚妻’李某撒谎”,张朝阳在此微博下点赞。数网友跟随张朝阳进入该微博,时常发布一些污蔑、辱骂李某的评论。李某起诉张朝阳的点赞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偿。

裁判观点:点赞不同于直接发表相关内容或转载相关内容,对传播、转载相关内容的参与程度较低,是对该内容已阅、关注、喜欢等的一种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侵犯他人名誉权,例外是公众人物、新闻媒体用户等点赞是否侵权单独审查原则。

本案中,微博用户X发布的微博虽名为“诈骗犯‘张朝阳未婚妻’李某撒谎”,但内容中事实陈述基本真实,微博本身不涉及诽谤、侮辱。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张朝阳对质疑李民芳言行的微博点赞行为属于人之常情,系对其个人身份关系的确认,主观上不存在明显过错。

若原本一条存在侵权事实的信息关注者较少,经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进行点赞行为,引发网友关注,传播效果得到迅速提升,引起恶劣影响,此时侵权信息传播所引起的响与点赞者的点赞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被侵权人可基于此要求点赞者取消点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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