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戶騎共享單車進小區被拒是否侵權?法院:不構成侵權

住戶騎共享單車進入小區被保安攔住,這種行為侵權嗎?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獲悉,近日,南京首例“共享單車進小區被拒案”一審宣判,住戶常某敗訴,被駁回了訴訟請求。

2019年4月,南京市秦淮區某小區住戶常某騎共享單車進入小區,被小區保安阻攔,雙方發生糾紛並報警。常某認為,物業公司禁止其騎共享單車進入小區,嚴重侵犯了其正當權益,遂將該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常某表示,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不允許共享單車進入小區,他家離小區大門較遠,需要騎共享單車進入,且他每次都將車輛有序停放在樓下空地,並未對小區秩序造成影響。

物業公司則辯稱,物業管理公司是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及業主委員會的要求,對小區進行管理,禁止共享單車進入。同時,共享單車的理念是全體公民都可以使用,停放在小區內擾亂了全體業主的停車秩序。

法院查明,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簽訂的合同,明確要求“請物業公司不要讓共享單車進入小區”。據此,可以認定小區業主委員會對“禁止共享單車進入小區”作出了自治決定,對該小區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法院認為,常某將共享單車騎入小區,違背了小區的管理規約,突破了南京市共享單車有序運營的規範,影響了小區環境秩序,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因此,法院表示,常某騎行共享單車進入小區並非依法享有的權益,物業公司保安對此行為的制止是合法的正當履職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常某的侵權。所以,法院依法駁回常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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