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起訴雲南白藥“掛羊頭賣狗肉” 法院:不存在,駁回

去年10月,“科普醫生博雅”質疑,雲南白藥牙膏中,起“牙齦止血”作用的很可能是西藥成分氨甲環酸(凝血酸),而非中藥成分雲南白藥。

據長沙晚報客戶端“掌上長沙”消息,長沙律師劉高以消費者身份,向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雲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白藥集團”)立即停止其牙膏中“雲南白藥活性成分幫助減輕牙齦出血等”的“虛假宣傳”,在全國性媒體公開澄清事實並向全國消費者致歉。

今年1月24日,開福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鑑於案情複雜,當天沒有宣判。4月20日,開福區人民法院宣判,依法駁回原告劉高的全部訴訟請求。4月23日,劉高律師表示,他正在考慮向上級法院上訴。

是否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的雲南白藥牙膏在外包裝上註明成分包含“雲南白藥提取物”,並在外包裝上宣傳“雲南白藥活性成分幫助減輕牙齦問題(牙齦出血、牙齦疼痛)、修復粘膜損傷、營養牙齦和改善牙周健康”。

首先,雲南白藥集團以“雲南白藥的新應用”為名取得了發明專利權,證實“雲南白藥提取物”或“雲南白藥活性成分”真實存在;其次,四川大學、北京大學口腔醫院及四川大學華西口腔醫院的研究報告均證實,雲南白藥牙膏中的雲南白藥活性成分及使用雲南白藥牙膏對於抑制急性炎症反應、促進潰瘍面的癒合、減輕牙齦炎、牙菌斑及牙齦組織局部炎症反應均有明顯的治療作用。

因此,雲南白藥集團在涉案牙膏外包裝上宣傳“雲南白藥活性成分”及雲南白藥牙膏的護理、保健作用具有相應的科學研究報告,並未作出誇大、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化妝品標識應當標註化妝品名稱。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文字”。涉案產品在其包裝及廣告宣傳上並未使用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的文字,而是宣傳“雲南白藥活性成分”對幫助解決口腔問題的護理、保健作用,且在其包裝內壁上明確註明“本品不可替代藥物”。

因此,涉案產品的相關標識不違反法律、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亦不存在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原告要求雲南白藥集團停止宣傳的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所添加的“氨甲環酸”是否合法合規?

法院認為,“氨甲環酸”為化學物質,根據《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及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發布的《關於牙膏產品中添加氨甲環酸功效成分相關情況的說明》可知,“氨甲環酸”用於處方藥及用於化妝品原料時名稱均為“氨甲環酸”,但使用目的和使用量不同,作為處方藥的“氨甲環酸”與用於牙膏中的“氮甲環酸”顯然不能等同,而國家標準《牙膏用料規範》並未將“氨甲環酸”列入禁用範圍。因此,雲南白藥牙膏中添加“氮甲環酸”未違反法律及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

涉案牙膏產品經雲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均為合格產品,且經四川大學、北京大學口腔醫院研究,在雲南白藥牙膏中添加“雲南白藥活性成分”符合安全性,雲南白藥集團安評小組亦根據《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作出了《產品安全性評價報告》,確認產品的安全性。

原告亦未舉證證明涉案產品存在產品質量缺陷,會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綜上,法院認為,涉案產品成分中包含“氨甲環酸”符合法律、國家標準的規定,不存在產品質量缺陷。

此外,關於原告要求雲南白藥集團在全國性媒體公開澄清事實,並向全國消費者致歉的訴求。法院認為,首先,如前所述,雲南白藥集團生產的涉案產品不存在虛假宣傳及產品質量缺陷,故其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其次,作為個人,劉高並不具備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劉高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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