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著借錢借條去起訴,法院:無法證明已支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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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這麼個案例,駱某因工程週轉需要,經人介紹,於2016年9月從王某處借款人民幣11萬元,並出具借條,載明:

“今借王某人民幣壹拾壹萬元整(小寫110000元整),用於工程週轉,2017年年底前還款。借款人:駱某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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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駱某意外身故。

王某將駱某的法定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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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王某提供了駱某書寫的借條,但未能提供交付11萬元借款的憑據,指出款項為現金交付。

被告認可借條的真實性,但表示對該筆借款並不知情,也不認可原告所述款項已經實際交付,認為借款合同並未生效。

法院最終以原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借款已實際支付,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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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原告手裡有借款人親筆書寫的借條,清晰註明了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間,為何還得不到法院支持呢?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由此可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只有出借人將資金或資金支付憑證交付給借款人時,合同方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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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在被告對於借款已實際交付不予認可情況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除提供借條之外,原告還應提供證據證明款項確已交付給借款人,方才完成其舉證責任。

在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款項支付憑證或相關證據證明款項已然交付的情況下,依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原告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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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大量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層出不窮。借貸合同的法律關係看似非常簡單,但是因操作不慎或不規範,引發的爭議和糾紛卻不少。

在此,律師建議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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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貸雙方達成借貸合意時,應簽署書面合同,對於大額借款,應將合同條款細化,如應寫明借貸雙方名稱(姓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款項支付方式、利息及其支付週期、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方式和管轄的法院等等,並簽名(簽章)、註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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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大額借款,不建議以現金形式交付,建議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完成交付;在非以現金形式交付不可的情況下,應由借款人在收到現金同時於合同中註明“已現金支付***元/已全額現金支付”並簽名確認,或者由借款人出具收到現金款項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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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遇有出借人指定由第三方交付借款或借款人指定由第三方接收借款的情況,應在借款合同中註明;如果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上述情況,應保留好接受對方指示付款或收款的相關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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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借款人借款系用於其家庭生產、生活需要或系其家庭成員共同意思表示,應要求借款人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一併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處簽字確認,以免出現糾紛,而債權人證明系共同債務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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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目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發,規範借貸合同簽訂及其履行過程尤為重要。這對於債權人維權、債務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避免不必要法律風險的發生,都將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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