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公安局跳樓身亡,家屬索賠523萬,法院:駁回!

男子在公安局跳樓身亡,家屬索賠523萬,法院:駁回!

2016 年 11 月 12 日,在南京浦口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隊內,一名男子墜樓,經搶救無效死亡 ……

後來死者家屬將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告上法院,並索賠 523 萬多元。2018年8月17日下午,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公開一審宣判了一起行政訴訟案件,由於此案同時涉及到警察、跳樓、小學老師等敏感詞彙,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男子在公安局跳樓身亡,家屬索賠523萬,法院:駁回!

時間回到2016年11月12日

當天12點多,在南京市浦口區一小區,男子莫某分別用手機和固定電話兩次撥打 110 報警,稱自己的手機被人遙控,內容被監控且懷疑自己被特務跟蹤,自己人身受到威脅;手機中有重要資料,涉及國家安全,需要民警處理。接警員詢問詳情時,莫某將電話掛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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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 12 點 35 分左右,莫某進入浦口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隊院內。特勤隊員陳某與莫某進行了對話。莫某稱手機被跟蹤了,有間諜在追殺他。陳某感覺他狀態異常,就打電話給民警沈某。5 分鐘後,巡特警大隊民警沈某前來處置。沈某要求莫某出示身份證,但他未能出示並試圖離開,被陳某阻止。

對話過程中,沈某感覺莫某狀態異常,擔心他離開後自傷或傷人。為穩定莫某情緒,並進一步查明其身份及報警意圖,沈某便提出 " 到辦公室坐一會。" 法院經審理查明,當天 12 時 41 分,由於莫某不配合,特勤隊員陳某單扣手臂將其帶入辦公樓。期間,莫某不斷喊叫。

在進入辦公樓的過程中,民警沈某詢問他的姓名,他沒有回應。進入二樓辦公室,沈某再次要求莫某出示身份證,他未能出示,並反覆自言自語:" 你們直接把我斃了不就行了嗎!"" 我身份證也沒有,我現在是個無名人士,隨你們怎麼弄我!"" 我現在精神分裂了,隨你們怎麼整我了 "“我不想活了,活得也沒什麼意義了。” 等。對話過程中,莫某時而仰起頭,時而趴在桌上,時而舉起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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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安排兩名特勤隊員在莫某身後一左一右站立。 因懷疑莫某可能是吸毒致幻,民警提出讓莫某尿檢,但他表示 " 尿不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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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從廁所回辦公室的路上,莫某突然甩開左後方的特勤隊員盧某,快速向前衝向走廊盡頭的窗口,之後從窗口一躍而出,跌落在一樓地面上。

民警立即撥打 120 急救電話,後來莫某被送到醫院救治。2017 年 1 月 2 日,莫某因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家屬將警方告上法院

並索賠 523 萬元

事情發生後,莫某家屬認為,巡特警大隊民警在沒有訊問場所和訊問條件下對莫某進行訊問,為莫某跳樓創造了條件。莫某的家屬向浦口公安分局申請國家賠償,浦口公安分局於 2017 年 8 月 2 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認為巡特警大隊相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不存在違法情形,決定不予賠償。

為此,莫某家屬將浦口公安分局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 :1. 確認巡特警大隊在執法過程中行為違法;2. 浦口公安分局給予國家賠償 5,233,269.29 元,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被贍養人生活費合計 223.3 萬多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300 萬元;3.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宣判:警方做法不違反法律規定

判決駁回莫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後查明,2016 年 11 月 12 日事發當天下午兩點左右,浦口公安分局詢問了莫某的妻子。當時,她表示自己與莫某夫妻感情很好,但最近因瑣事產生了一些爭執;莫某已經連續好幾天都沒有怎麼睡覺了,精神上有點恍惚;事發前一晚很激動,一夜又沒有睡覺;莫某人很好,人緣關係都不錯,性格比較內向,有什麼事情都悶在心裡。

法院審理歸納了雙方爭議焦點,法院認為,當時莫某自行進入巡特警大隊報警,神情焦慮且情緒一度失控,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無法清晰表達報警意圖。民警將莫某帶入辦公樓進一步瞭解情況,目的是對莫某的身份、訴求內容以及狀態異常的原因作進一步的瞭解,民警的做法有明確的職權依據,執法目的正當。

法院認為,莫某表現出狀態異常,民警需要辯明警情,而一樓沒有辦公室,因而提出 " 到辦公室坐一會 "。特勤隊員單扣手臂將莫某帶入辦公樓,此後又安排莫某去廁所,目的是辨明其狀態異常的原因。在莫某尿不出來時,民警沒有采取強制尿檢措施,而是將其帶回辦公室。 警方採取的現場處置措施可能使莫某感到不適和緊張,但基於莫某的特殊狀態,為辨明警情以利移交,上述措施並未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不屬於行政強制法意義上的強制措施。

法院認為,民警向報警人瞭解情況、辨明警情並非訊問。民警將莫某帶入辦公區瞭解情況,在當時條件下有其合理性,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此外,不存在違反辦案場所安全規定的問題。

法院認為,通過審理查明的事實,當時民警已經履行了必要的看管義務,不存在死者家屬所稱翫忽職守致莫某逃跑摔亡的情形。另外,民警將莫某帶至二樓辦公室,以及二樓窗戶未安裝防護欄,都不是莫某跳樓的直接原因。

綜觀民警在處置警情過程中的行為,結合莫某的一系列異常表現,以及警方對莫某事發前生活狀態的調查,莫某跳窗受傷致亡與警方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關聯性。莫某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突然推開特勤隊員,快速衝向走廊盡頭,從窗口一躍而出,超出了常人的合理判斷,客觀上也無法預見和防範,事發後警方履行了必要的救助義務。警方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法院認為,莫某的不幸,令人同情和惋惜。但該案事實清楚,案發過程有清晰、完整的視聽資料予以證明,且視聽資料的內容與涉案民警、特勤隊員的陳述一致。被告浦口公安分局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與莫某跳窗受傷致死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莫某家屬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駁回莫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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