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講清楚“住房公積金”能不能執行?怎麼執行?不配合怎麼辦?

自從住房公積金出現以來,對住房公積金的執行尤其是劃撥就一直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法院可以無條件劃撥;另一種意見認為,住房公積金屬於社會保障資金,不能劃撥。

兩種意見,兩種極端,均不可取。

最高法院就安徽高院《關於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作出(2013)執他字第14號函批覆,“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兼顧了法院執行與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功能,符合實際,應該參照執行。

▶▶不輕易強制劃撥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等及其在職職工都應繳職工住房公積金。雖然,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但住房公積金具有社會互助、保障功能,人們可以從社會歸集的公積金中貸款用於住房消費,個人可以以自己的住房公積金融資改善居住條件。住房公積金越多越能為工薪階層改善居住條件提供更好的幫助。較之個人的其他財產,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理應受到嚴格限制。人民法院應當顧全大局,依法配合政府部門做好職工住房保障工作,不輕易強制劃撥住房公積金。

▶▶在條件成就時可以劃撥住房公積金。

不宜輕易劃撥不等於不劃撥。《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等七項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提取的時候,人民法院理所當然可以劃撥,可以劃撥到住房公積金賬戶之外,最高法院(2013)執他字第14號函批覆即是此理。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還可以在在住房公積金帳戶之間劃撥,將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劃撥到申請人或申請人指定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此時,住房公積金總額沒有減少,其社會功能不受影響。

總之,“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劃撥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條件的,可以將住房公積金劃撥到住房公積金監管賬戶之外,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條件的,可在住房公積金賬戶之間劃撥。

▶▶爭議的解決。

在法律沒有進一步明確之前,人民法院與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聯合制定文件規範執行與協助執行解決爭議的辦法,值得推廣。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對於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有異議且不能協調處理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提出書面異議,而不是簡單拒絕協助,否則,人民法院可以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為來源:法務之家由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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