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滿足一些條件,法院才能強制執行

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前面有一期關於住房公積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的內容,但法院能能執行到這筆住房公積金還應當滿足一定的條件,不然即使凍結了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被執行人取不了住房公積金存款,申請人暫時也拿不到。

住房公積金,滿足一些條件,法院才能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可強制執行的答覆》,該答覆的主要內容為:被執行人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

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六種可以提取職工的情形:

(一)用於買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職工離休、退休的;

住房公積金,滿足一些條件,法院才能強制執行

(三) 失去了全部勞動能力,又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 出國定居的;

(五) 用於償還購房貸款本金和利息的;

(六) 房租的花費比較高,已經超過家庭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需要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

住房公積金,滿足一些條件,法院才能強制執行

第七種情形是《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規定的,內容為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應當先辦理個人公積金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未繼續繳存公積金,封存滿半年後可提取。所以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公積金賬戶內的餘額,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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