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規範政府投資 防止“拍腦袋”決策

本報記者 王麗娟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界定了政府投資範圍,將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這是中國首部規範政府投資的條例。這部條例早在2001年就開始起草,2010年時國務院法制辦曾公開徵求意見,但一直沒有結果。直到今年,歷經近20年《條例》才與公眾見面。

儘管《條例》是“千呼萬喚始出來”,但是其誕生對我國規範政府投資具有重要意義,填補了政府投資法律空白,解決了我國政府投資管理缺乏上位法,現有規章、規範性文件權威性不足、指導性不夠、約束性不強的問題。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政府管理與創新研究所所長於安認為,《條例》是關於政府投資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是固定資產投資領域法治建設取得的重大進展,標誌著這一領域法律制度建設完整框架的形成。

《條例》明確了政府投資的定義,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活動,是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

政府投資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必要手段,在社會投資和資源配置中起重要宏觀導向作用。我國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中,政府投資佔總投資的很大比例,幾乎所有的重要投資項目都是由政府進行的。雖然現在已經由原來單一的政府投資主體發展為政府、企業、個人、外資等多種形式的投資主體,但是政府投資仍然在宏觀經濟中起到引導投資、調整投資結構、貫徹產業政策的重要作用。

特別是在經濟下行階段,政府投資擴張是反週期政策調節的重要工具之一。據業內專家測算,目前政府投資規模大概在3萬億元左右,撬動的社會資金規模更為龐大。但是,相當一部分政府投資比較盲目,收不回成本,浪費資源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加強政府投資的規範就顯得尤為重要。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投資研究所所長張長春認為,作為提供公共產品的重要手段和宏觀管理的政策工具,政府投資要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高質量公共產品的需要,更好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就必須規範各級政府的投資行為,加強投資管理的薄弱環節,使政府投資從決策到建設各階段以及從管理到監督各方面都趨於成熟定型,讓公共資金髮揮出最大效益。

因此,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是制定《條例》的主要目的之一,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政府投資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為確保政府投資科學決策,從制度上防止“拍腦袋”決策、“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條例》作了三方面規定。

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二是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明確了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和報批的文件、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項目的依據和審查事項,並規定審批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履行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等程序。

三是強化投資概算的約束力,明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條例》剛一出臺,國家發改委就立刻跟進,發文要全面清理不符合《條例》的現行制度,與政府投資相關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都應納入清理範圍。同時,還規定了時限,要求國家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於2019年7月1日之前,確定需要清理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清單及清理意見;於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訂、廢止程序。

此外,《條例》將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作為重要指導思想,明確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國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李佐軍認為,強調政府投資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有利於引導政府投資講究經濟規律、循序漸進,有利於控制投資風險、債務風險和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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