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二十九):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二十九):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於印發《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法委、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政法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中央政法委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0年2月25日

  

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發揮政法機關職能作用,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工作,制定如下意見。

  一、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切實增強依法保障復工復產的政治自覺。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為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級政法機關和廣大政法幹警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勇當先鋒,敢打頭陣,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復工復產工作,及時解決群眾所急所憂所思所盼。按照分區分級精準復工復產的工作部署要求,統籌處理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在堅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依法保障有序復工復產,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物資保障,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為保持我國經濟社會良好發展勢頭、實現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脫貧攻堅的目標任務提供有力支撐。要找準工作結合點和著力點,及時協調幫助解決復工復產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切實防止復工復產後發生疫情感染,推動建立最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完善疫情發生後的應急處理機制,為穩定社會預期、維持正常經濟社會秩序,提供優質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務和堅強有力的執法司法保障。

  二、推動健全完善促進復工復產的政策法規。推動出臺《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完善拖欠賬款問題約束懲戒相關制度,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出臺復工復產、擴大內需、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的政策規定,主動介入、提前研究,注重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嚴格禁止在法律法規外增加許可事項、增設許可條件,防止設置過高門檻限制和影響復工復產。加快對有關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注意平衡好各方權利義務,確保實現穩就業、穩投資的政策效果,為依法防控疫情、有序復工復產,特別是進一步做好復工復產後的防疫指導監督、建立最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和疫情應急處理機制提供法治支持。加強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企業復工復產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研究。

  三、大力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合理使用行政裁量權,防止執法過度、簡單粗暴,引發社會矛盾,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對具備復工復產條件、已建立嚴格防疫崗位責任制和疫情應急處理機制的企業,要積極為其申請增產、轉產、開展科研攻關等相關行政許可提供方便、創造條件,簡化工作流程。認真做好道路交通保障工作,打通人流、物流堵點,在保障疫情防控車輛優先通行的同時,針對企業復工復產交通流量、貨運物流回升的實際,不斷科學優化交通管控,全力保障公路路網安全順暢運行,確保員工回得來、原料供得上、產品出得去,解決好生活必需品供應的“最後一公里”問題。紮實做好主幹公路保順暢保安全工作,減少群眾等候時間。對交通運輸部門組織的集中運送農民工等群體返崗復工直通車,要加強沿途安全保障。要強化貨運駕駛人警示教育,嚴格貨車安全技術狀況檢查,嚴防貨車肇事引發事故。加強海上治安和安全保衛工作,嚴厲打擊海上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切實做好海上交通保障工作。

  四、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復工復產違法犯罪。依法嚴懲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車匪路霸、插手物流運輸、破壞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惡勢力。依法嚴懲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進行其他破壞交通設施等違法犯罪。辦理破壞交通設施案件,注意區分具體情況,依法審慎處理。依法打擊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生產、銷售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藥、劣藥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違法犯罪。依法打擊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犯罪。

  五、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營造良好司法環境。對於疫情防控期間,超出經營範圍生產經營疫情防控產品、商品,或因疫情防控需要,為趕工期導致產品標註不符合相關規定,生產銷售的產品經鑑定符合國家相關衛生、質量標準,未造成實質危害的,依法妥善處理。對於因生產經營需要,提前復工復產,引發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有傳播風險的,要根據企業是否依法採取有關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綜合認定行為性質,依法妥善處理。在涉企業案件辦理中,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落實少捕慎訴司法理念。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及配套法規、相關司法解釋,依法審理外商投資糾紛案件,穩妥認定外商投資合同效力。

  六、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辦理涉企業案件,能夠採取較為輕緩、寬和措施的,儘量不採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凍結的,一般應當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於涉案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和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依法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確需提取犯罪證據的,可以採取拍照、複製、現場勘驗等方式提取。對有自首、立功表現,積極認罪悔罪,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經營者,可依法不採取羈押強制措施。對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押的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對羈押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應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儘量允許其通過適當方式處理。

  七、注意優化辦案方式,確保案件辦理效果。加快涉企業犯罪案件的辦理進度,除特別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外,依法快速辦結,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做好風險防控預案,避免因辦案時機或方式把握不當,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對企業因面臨司法查控等民事執行措施難以復工復產、維持正常經營的,加強部門協作,研究更合理的執行方案,選擇採用對企業生產影響最小的執行措施,為企業恢復生產、持續發展創造條件。在辦案過程中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以案釋法工作,幫助企業化解矛盾。對有疾病、殘疾等情形的困境兒童,其監護人因復工復產、隔離管控等原因,暫時難以履行監護職責的,第一時間向有關職能部門通報,並依法開展相關司法救助或救治工作。

  八、切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完善矛盾糾紛源頭預防、排查預警、多元化解機制,及時發現各類風險隱患,堅持抓早抓小、應調盡調,靈活運用法理情相結合等方式,及時有效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現的苗頭性、趨勢性問題。要主動做好心理疏導,引導全社會關心關愛確診人員、隔離人員和病人家屬。建立健全多層次、多類型的調解組織網絡,重點在矛盾糾紛多發的製造、餐飲、建築、商貿服務以及民營高科技等行業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區域加大調解組織資源配置,引導企業和職工主動選擇、自願接受調解服務。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性專業性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聯動,實現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鼓勵律師、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以及退休的法官、檢察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工會工作人員、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等社會力量參與調解工作,有條件的可以設立調解工作室,為企業和職工提供便捷高效的調解服務。

  九、依法履行檢察監督職責。對於企業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或應當立案而未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審查並依法處理。對於公安機關違反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加強涉疫情防控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對影響企業復工復產、損害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的違法執行活動,及時建議有關部門立即糾正。加強對涉企業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監督,對確有錯誤的裁定或行政決定提出檢察建議予以糾正。對疫情防控相關公益訴訟案件,特別是涉口罩、防護服等重要醫療防護物資產品生產經營者的,要準確把握法律監督與保障復工復產並重的原則,積極延伸辦案職能作用,企業生產經營因案面臨實際困難的,大力協調幫助解決。

  十、高質高效提供政法公共服務。積極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減少企業和職工的辦事負擔。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和職工需要開具證明的,要在職責範圍內積極主動做好證明開具工作。能夠以“網上辦”、“掌上辦”等電子方式辦理的,儘可能採取“不接觸”方式辦理。充分發揮公證監督證明、證據保全的職能優勢,對因疫情影響、申請辦理不可抗力事件、用於免責的商事聲明等公證事項的企業,及時開闢綠色通道,幫助企業減少損失。支持引導公證機構主動為涉疫重點企業減免公證服務費用。仲裁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嚴重企業的案件優先受理、快速辦理,引導仲裁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支持困難企業,對確因疫情造成服務費用繳付困難的企業實行緩繳服務費用。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網上立案、訴訟、調解、信訪,就近跨域立案,跨區域遠程辦理訴訟事項,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出行、流動,防止訴訟當事人和信訪群眾在訴訟服務中心等場所聚集,最大限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

  十一、加快辦理涉企涉職工行政複議案件。各級行政複議機構要切實加強復工復產過程中相關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工作。涉及復工復產企業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徵用、行政強制措施,以及涉及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費徵收等行政執法行為引發行政爭議的,各級行政複議機構要及時受理企業和職工的行政複議申請,積極運用調解、和解等方式依法穩妥化解相關爭議,嚴格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儘快定分止爭,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十二、積極組織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引導、組織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積極開展疫情依法防控工作,為企業復工復產,以及建立最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完善疫情應急處理機制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發揮各地疫情防控法律服務團和黨政機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作用,為相關部門制定企業復工復產政策措施、出臺有關防疫指導、監督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見,當好法治參謀和助手。發揮企業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作用,為企業復工復產經營決策、防控疫情提供法律意見,依法辦理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妥善處理各類法律糾紛。組織專業律師針對企業復工復產過程中多發的物業租賃、勞動爭議、工資社保、工傷賠償等合同糾紛、債權債務法律問題加強研究,提出風險防控意見和建議,編印法律實務工作指南。鼓勵律師事務所對經營暫時陷入困難、現金流緊張的法律顧問單位和其他企業,酌情減免或緩收法律服務費用。

  十三、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法律諮詢服務。加強法治宣傳,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工作。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以傳染病防治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重點,針對企業復工復產中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宣傳解讀,加強以案普法,促進企業恢復生產,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加強疫情防控、保護職工勞動權益。充分發揮中國法律服務網、“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等平臺作用,做好復工復產政策解讀與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普及,抽調專業力量組成法律服務團,提供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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