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剖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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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責任制辦法》)。《責任制辦法》實施以來,各地各部門層層明確信訪工作責任,逐級傳導壓力,加大問責力度,2017年對失職失責的1900多個單位和7500多人進行問責,樹立起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鮮明導向。“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為便於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全面、準確地理解和適用《責任制辦法》,我們收集整理了《責任制辦法》實施以來的相關問責典型案例,並進行解讀剖析,以期能夠為問責工作實踐提供借鑑。

今天,我們來剖析點評第一類典型案例,即因沒有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而受到問責的情形。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剖析(一)

2016年10月,G省B市N縣27名信訪人到最高檢門前集體上訪,反映N縣建設火車站站前廣場中存在違法強拆及安置補償標準低等問題,其中15人自殘。經查,信訪人反映情況基本屬實。N縣政府在項目建設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在項目尚未取得正式立項審批手續情況下便突擊搶拆、搶建;二是未依法按徵收決定通告履行徵收程序,當日公告、次日就強拆;三是沒有根據該區域房屋性質區別對待、分類處理,在未簽訂協議的情況下全部強行拆除,一個多月後才向被強拆戶作出拆除房屋的處理意見;四是對被強拆戶反映的訴求沒有及時回應、認真處理。為此,B市責令N縣縣委和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並加以整改,對N縣縣委書記彭某進行誡勉談話,對縣長許某、副縣長鮑某給予記大過處分,對縣委常委、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局長趙某給予黨內警告處分。N縣對縣規劃局主要負責人給予免職,並對相關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通報批評。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剖析(一)

2017年2月,H省Q市信訪人羅某等人信訪反映,該市電網改造,全市居民享受國家惠民用電政策,平均用電價格為0.55元/度。但信訪人所在街道的10餘個小區3萬多居民用電價格高達0.85至1.2元/度,多次向有關部門投訴,一直得不到解決。經查,信訪人反映問題屬實。2016年省物價局就出臺相關文件,對全省電價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但Q市物價局沒有及時傳達、執行該文件,也沒有將信訪人所在街道的高電價糾正為目錄電價,市經信委、街道辦事處等單位也存在消極懈怠、推諉拖延等問題,致使該地區居民用電價格明顯高於目錄電價,群眾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此,Q市紀檢部門啟動責任追究,對時任市物價局黨組書記、局長張某,副局長周某,價格科科長王某和市經信委衛某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對其他相關負責人也分別進行誡勉談話。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剖析(一)

信訪工作重在源頭,源頭預防重在決策,制定和落實決策重在依法合規。從信訪工作實踐看,信訪問題大多數屬於利益訴求,很多問題的產生都與不依法決策、不依法行政、人為製造或激化矛盾有關。因此,做好信訪工作,必須要從源頭著手,督促各級各部門進一步落實源頭預防信訪問題的責任,切實增強科學民主決策意識,嚴格執行群眾紀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斷提高依法依規辦事水平,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有效預防和減少因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而引發的社會矛盾。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追責問責典型案例剖析(一)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彙報、分析信訪形勢、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從人力物力財力上保證信訪工作順利開展;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導致信訪問題的矛盾和糾紛。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所列責任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一)因決策失誤、工作失職,損害群眾利益,導致信訪問題產生,造成嚴重後果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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