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二十四):關於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見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二十四):關於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要求,司法部近日印發《關於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見》的通知,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充分發揮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職能、大力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經濟社會發展秩序,為疫情防控、復工復產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提出明確要求。

《通知》指出,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服務疫情防控、復工復產工作作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緊抓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組織推動各行政執法單位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律支撐。

《通知》要求,要嚴格執法,對各類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野生動物非法交易、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等違法行為,要組織推動本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懲處,該嚴的要嚴、該重的要重、該快的要快,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通知》強調,要指導相關部門認真梳理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規及為應對疫情、復工復產製定的各種制度措施,為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執法提供準確的執法依據、程序,做到依法履職、執法有據。在採取強制隔離、封閉場所、交通檢疫等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時,依法審慎作出決策,避免過度執法,儘量最小程度地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

《通知》要求,要堅持公正文明執法,指導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定的處罰種類、幅度進行裁量,防止同事不同罰、處罰畸重畸輕、顯失公平公正、過度執法等情形。要監督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踐行執法為民理念,注重語言規範、行為規範,杜絕粗暴執法、生硬執法,避免激化矛盾,引發對立衝突,確保行政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通知》提出,要創新執法方式,推動行政執法機關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根據疫情防控工作和有序推進復工復產需要,創新工作方法,及時調整面向單位和個人的政務服務方式,做到網上辦、不見面、保安全、能辦事,確保工作高效與合法相統一。

《通知》強調,要強化執法監督,加強對本地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相關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協調研究解決執法中產生的法律爭議和問題。對群眾和企業反映強烈的不作為、亂作為、簡單粗暴以及過度執法等問題,建立完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轉送有關執法機關進行處理。對疫情防控執法過程中產生的執法不力、執法不公甚至是執法腐敗等問題,該追責的要嚴格依紀依法追責。



關於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見(司法部2月24日印發)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疫情防控工作決策部署,充分發揮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職能,大力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經濟社會發展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制定本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疫情防控工作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緊抓實,用足用好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執法為民,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堅持嚴格執法。組織推動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懲處各類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野生動物非法交易、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等違法行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持重典治亂,對阻礙和破壞強制隔離、封閉場所、交通檢疫等法定防控措施實施,毆打傷害醫務人員、擾亂醫療救治秩序,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員故意傳播病毒,利用疫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疫情防控藥品、偽劣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護產品和物資,造謠傳謠製造混亂,假借疫情非法募捐、非法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捐贈款物,擅自改變捐贈物資用途等違法行為,要根據疫情防控特殊需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厲打擊,該嚴的要嚴、該重的要重、該快的要快,涉嫌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切實維護正常經濟社會秩序,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強有力法治支撐。

三、堅持規範執法。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推動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對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各類矛盾和問題,依法應對、妥善處理,確保各項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順利開展。要強化執法指引,指導各相關部門認真梳理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的行政執法法律法規及為應對疫情制定的各種制度措施,為行政執法機關嚴格執法提供準確的執法依據、標準、程序,做到依法履職、執法有據。堅守法治底線,在採取強制隔離、封閉場所、交通檢疫等防控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時,要嚴格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地方和部門針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要求,依法審慎作出決策。疫情防控措施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避免過度執法,儘量最小程度地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採取設卡、斷路、阻斷交通等行為,不得“一刀切”,採取一律封閉管理、強制勸返等極端措施。要依法有序推動企業復工復產,對符合復工復產要求的,不得限制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在行政徵用時,要遵循依法、必需、合理的原則,履行法定審批程序,並依法及時給予被徵用人相應補償;徵用相關場地、設備、物資的,要登記造冊、盡到保護義務,使用完畢後及時返還。要嚴格執法程序,認真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確保執法行為於法有據、有據可查,行政執法決定合法有效。

四、堅持公正執法。把公正執法理念貫穿行政執法全過程,做到執法規範、裁量公正、處罰公平,讓人民群眾在具體執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堅持法治統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進行裁量,杜絕執法隨意、執法不公。堅持過罰相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執法相對人的悔過態度等情形,依法給予相應處罰,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罰、處罰畸重畸輕、顯失公平公正、過度執法等情形,不得在行政執法中對外地企業和公民區別對待。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在疫情防控時期,對違法情節顯著輕微及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的違法行為,可以考慮先不予處罰或者暫緩執行處罰,以教育勸導為主。

五、堅持文明執法。推動、監督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積極踐行執法為民理念,尊重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權利和合法權益,確保行政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進一步改進辦案方式方法,注重語言規範、行為規範,杜絕粗暴執法、生硬執法,避免激化矛盾,引發對立衝突。嚴禁以執法名義打擊報復行政相對人,嚴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要善於釋法說理,做到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減少執法阻力,贏得群眾對執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考慮疫情防控時期的公眾情緒,避免引發社會輿情。要服務大局,從有利於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出發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決不能就辦案而辦案、機械辦案,嚴重影響和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六、創新執法方式。推動行政執法機關牢固樹立服務意識,根據疫情防控工作和有序推進復工復產需要,創新工作方法,及時調整面向單位和個人的政務服務方式,做到網上辦、不見面、保安全、能辦事,確保工作高效與合法相統一。具備網上在線申辦條件的,要堅持網上在線辦公,通過政府官網、微信公眾號、掌上政務辦事客戶端等方式公佈防控期間的辦理指南和各業務窗口諮詢聯繫方式,引導企業和群眾採取網上申報的方式辦理,儘量不去政務服務中心現場。對行政許可涉及的申報、受理、送達等行為,鼓勵優先採用網上申報、網上審批、證照快遞送達等“不現場接觸”的方式辦理。加快推動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從執法程序的啟動到執法決定的送達,凡是能通過電子方式辦理的,一律通過電子方式辦理;如有緊急特殊事項,確需現場辦理的,可以撥打相關電話或通過網站進行預約,並在指定時間和指定場所辦理,即辦即走,最大限度減少滯留時間,儘量做到“不接觸”。要簡化工作流程,對與疫情防控和有序推進復工復產工作有關的緊急事項,要按照法定程序急事急辦;對因疫情防控,行政許可事項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的,可以依法延長辦理期限。對行政許可到期重新申請的,在審核符合有關條件的基礎上,可以先自動延期,疫情結束後,再補辦相關手續。無法直接提交有關樣品和報告的,可以先就有關事項提交承諾書,疫情結束後,補交相關樣品和報告。事後發現提交虛假材料的,將撤銷相關許可。行政決定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或者送達的,可以依法延期作出決定或者送達。對在疫情防控期間發現的可進一步取消的行政事項或者優化的行政程序,可以提出相關意見建議。對要求企業、群眾開具有關證明事項的,也要參照上述原則辦理。

七、加強執法協調。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作機制,組織推動各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認真履職、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形成工作合力,防止執法不力、相互推諉,貽誤疫情防治工作順利開展。疫情防控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疫情防控的有關執法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執法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要整合基層執法力量,必要時可以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統籌使用,各執法部門要服從統一指揮,做好聯動響應、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工作,做到違法線索互告、執法監管協同、執法結果互通。組織推動公安、衛生健康、農業、市場監管、林業草原、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聯合執法,提高執法效率,避免重複執法。進一步完善將行政執法中查辦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工作機制,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規定,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堅決防止以罰代刑、有罪不究、降格處理等現象發生。

八、強化執法監督。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建立完善行政執法爭議的協調和違法執法行為聯合處理機制,增強行政執法監督效能。要加強對本地疫情防控相關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督促指導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及時協調研究解決執法中產生的法律爭議和問題。高度重視社會輿情,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充分運用現有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對群眾和企業反映強烈的不作為、亂作為、簡單粗暴以及過度執法等問題,接到舉報後,要及時轉送有關執法機關進行處理,做到行政執法活動可投訴、可追溯、可監督。各行政執法單位均應對外公佈行政執法監督渠道和聯繫方式,並安排專人負責,對涉及重大疫情防控有關行政執法活動的投訴舉報要及時複核、及時回覆。要強化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非行政執法機關及其疫情防控人員的指導、培訓和監督,防止其實施過度疫情防控措施。執法監督中發現相關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處罰裁量等方面存在錯誤或者明顯不當的,要及時提出監督意見,督促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及時予以糾正,探索建立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

九、嚴格執法責任。

要推動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確保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各地方各部門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見效。要嚴格界定執法權限,明確相應責任,推動建立健全“執法有依據、行為有規範、權力有制約、過程有監督、違法有追究”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體系。建立健全責任倒查機制和追究機制,對疫情防控執法過程中產生的執法不力、執法不公甚至是執法腐敗等問題,該追責的嚴格依法追責。對作風漂浮、落實不力、隱瞞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干擾、妨礙、抗拒有關疫情防治工作的失職瀆職人員,要依法從嚴追究責任。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要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提升執法保障。嚴格按照行政執法工作有關要求,協調有關部門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執法一線工作需要,配足配齊行政執法設備和防護裝備,加強口罩、測溫儀、消毒用品等物資籌措和調配,以及就餐、值夜、交通等聯防聯控的後勤保障,確保行政執法活動正常規範有序開展。要合理調度執法一線疫情防控力量,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健康檢查、業務指導、上崗培訓和安全保護,堅決防止帶病上崗。要保障行政執法人員人身安全,對妨礙公務、抗拒執法等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打擊,切實維護執法權威。要關心愛護執法人員,對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要給予充分的保障,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現突出的,要給予表彰獎勵。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在本地疫情防控法治工作中的組織推動、執法協調監督和參謀助手作用,對疫情防治工作中出現的行政執法共性法律問題加強研究,對涉及疫情防控的重大行政決策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等事務做好合法性審查,確保出臺的有關決策措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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