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三十三):最高檢發佈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三十三):最高檢發佈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嚴格依法追訴、懲治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截至2020年3月3日,全國檢察機關共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涉疫情刑事犯罪6428件8595人;受理審查逮捕1806件2174人,審查批准逮捕1546件1826人;受理審查起訴1286件1580人,審查提起公訴962件1144人。

其中,全國檢察機關介入、辦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傳播類犯罪(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330件406人,妨害公務罪966件1262人,尋釁滋事罪309件381人,故意傷害罪30件33人,製假售假類犯罪(含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925件1990人,非法經營罪(哄抬物價)153件252人,詐騙罪3401件3648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41件41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含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野生動物資源類非法經營罪)605件841人,其他涉疫情犯罪307件491人。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四批)

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我國發生的傳播速度最快、感染範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這樣的特殊背景下,可以有效阻隔病毒傳播、防止疫情擴散的防治、防護用品、物資就變得格外重要。一些不法分子利慾薰心,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醫用酒精、消毒液等產品,牟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及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應依法嚴懲。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最高檢工作安排,立足檢察職能,結合最高檢、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充分履行職責,為有效防控疫情、維護市場秩序、助力復工復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體而言,一方面,依法及時、從嚴懲治生產、銷售偽劣防疫物資用品、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形成有力震懾;

另一方面,按照分區分級精準復工復產的工作部署要求,在堅決維護疫情防控秩序的同時,依法助力企業有序復工復產,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

據初步統計,全國檢察機關目前共介入、辦理妨害疫情防控經濟犯罪案件1086件2251人,其中,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427件850人,生產、銷售假藥罪2件4人,生產、銷售劣藥罪2件2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344件848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149件285人,非法經營罪161件262人。


一、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

【法律要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用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檢察機關辦理這類案件,需要準確把握以下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三無”口罩定性問題。“三無”口罩(無生產企業,無生產許可證、註冊證號,無生產日期、批號)一般結合質量檢驗可認定為偽劣產品;如果行為人宣稱為“醫用口罩”並通過仿製證明材料、包裝、標識等讓人誤以為是“醫用口罩”出售,或者購買人明確購買“醫用口罩”而行為人默認的,認定偽劣醫用器材為宜。二是偽劣產品尚未銷售或者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問題。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該規定體現了嚴密法網、從嚴打擊製假售假行為,疫情防控期間更應如此。對於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偽劣醫用器材等防治、防護用品、物資,不構成相應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於偽劣產品尚未銷售或者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的,按照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和“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應予以立案追訴。對於高價銷售、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在依法懲治危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時,還要注重依法保障企業復工復產,統籌推進生產經營。對於涉企業案件,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如對處於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在押的企業經營者,及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變更強制措施不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且符合防控要求的,可依法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對羈押中需要處理企業緊急事務的,應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儘量允許其通過適當方式處理。


案例一:浙江省仙居縣方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被告人方某某(個體經商者,浙江省仙居縣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從江蘇省蘇州市批量採購白色二層、三層口罩,且在明知該口罩屬於“三無”劣質產品的情況下,在網上及線下向柯某某、蔣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進行銷售。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共銷售該“三無”口罩25萬餘隻,銷售金額24萬元左右,非法獲利7萬餘元。2月5日,經檢驗機構檢驗,該批口罩的過濾效率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系不合格產品。

2月6日,仙居縣公安局對方某某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仙居縣檢察院介入偵查,提出了補充相關證據意見。2月10日,仙居縣公安局提請批准逮捕,仙居縣檢察院同日作出批捕決定。2月12日,仙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次日,仙居縣檢察院對被告人方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並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月14日,仙居縣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53700元,依法予以沒收扣押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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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研究討論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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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訊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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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三無”劣質口罩



案例二:湖北省孝感市桂某等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

2020年1月25日,楊某(無業,湖北省孝感市人)見孝感地區疫情比較嚴重、防疫物資比較緊缺,遂與桂某(無業,湖北省孝感市人)商議做防疫物資生意,由桂某負責組織貨源,由楊某負責銷售。27日,桂某託親戚從河北石家莊市購買了30700公斤“衛藍”牌84消毒液,並於31日運至孝感。當天,楊某與桂某在收貨時發現該批84消毒液是“冀藍”牌,與事先約定的“衛藍”牌84消毒液的商標品牌、生產廠家及產品合格證書均不一致,且接收的這批消毒液沒有粘貼商標,而是將商標標識與貨物分開擱放,商標也未剪裁,用微信掃描商標上的二維碼時,掃不出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商標上也看不到應有的“消準”字。桂某和楊某明知上述情況,仍將其中2000公斤銷售給孝感市孝南區某鎮政府防疫指揮部,將其中4000公斤銷售給孝南區另一鎮政府防疫指揮部,將其中24000公斤銷售給藥商劉某,銷售金額共計14.8萬元。藥商劉某於當天銷售給孝感市某區防疫指揮部10000公斤,銷售給孝感某藥店10450公斤。2月1日,該藥店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並被扣押。經鑑定,該批“冀藍”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達標,不符合國家標準GB19106的要求,屬於不合格產品。孝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該案涉嫌犯罪於2月5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同時抄送檢察機關。

孝感市檢察院及時派員提前介入偵查,瞭解案件及證據情況,對證據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證方向提出引導意見。經公安機關提請逮捕,2月20日,孝感市檢察院對桂某、楊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作出批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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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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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提前介入案件,針對性地提出取證建議



案例三:浙江省蘭溪市姜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

2020年1月21日至1月27日,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其2009年創辦的蘭溪某工藝品廠(之前該廠主要生產口罩,後因經營不善註銷)生產的、堆放在倉庫裡的口罩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通過微信朋友圈推銷,賣給多家藥店,銷售金額10萬餘元。經檢驗機構檢測,銷售的口罩過濾效率不符合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蘭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2月2日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蘭溪市公安局於當日立案偵查。後蘭溪市公安局提請批捕姜某某,市檢察院對其作出批捕決定。

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被逮捕後,蘭溪市某勞保用品廠以姜某某系該企業實際控制人,負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的理由,向蘭溪市檢察院請求對其變更強制措施。檢察機關立即指派檢察官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一是到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門對該勞保用品廠口罩項目情況進行調查。經核實,該廠於2020年2月14日註冊成立,法人代表為葉某,主要生產民用一次性口罩和兒童口罩;二是對該勞保用品廠進行實地走訪,調查核實該廠生產經營情況和姜某某的職責作用;三是提審姜某某,核實相關情況,並確認其認罪悔罪態度。最終核實該勞保用品廠是該市僅有的具備兒童口罩生產能力的企業。姜某某作為企業實際控制人掌握生產設備和原材料進購渠道,企業後續擴大生產所需的設備與原材料短缺問題亟待姜某某聯繫解決,若持續羈押,將影響企業擴大生產,從而影響市防疫物資供應。

綜合調查核實的相關情況,檢察機關依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十二項規定,認為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於2020年2月20日向公安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當日姜某某被取保候審。2月24日,檢察機關對企業進行回訪,該勞保用品廠已搬進新的廠房,新購買的機器設備也已投入使用,擴大了生產規模,對當地防疫物資供應起到了積極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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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把2009年生產的堆放在倉庫裡的口罩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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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通過微信朋友圈推銷售賣給多家藥店,銷售金額達十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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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深入涉案企業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綜合調查核實相關情況



二、依法懲治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本罪中的醫用器材包括醫療器械和醫用衛生材料。

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事關醫護人員和人民群眾人身安全,生產、銷售偽劣醫用器材危害極其嚴重,必須依法嚴懲。司法實踐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還應準確把握:一是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問題。對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具體認定時,可以依據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進行認定。實踐中常見的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防護服、防護眼鏡等均被列入目錄,屬於醫療器械。國家藥監局和各省級藥監局也都對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進行註冊管理。辦理相關刑事案件可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於沒有列入醫療器械目錄的其他各類口罩、酒精等物品,則不宜認定為醫療器械。

二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問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應當以有利於保障人體健康為出發點,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並未將其限定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根據刑法和2001年“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等規定精神,對於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註冊產品標準或者產品技術要求,可以視為行業標準。三是“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問題。“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重要入罪條件。根據2003年“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在辦案中審查認定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應當從是否具有防護、救治功能,是否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是否可能造成人體嚴重損傷,是否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方面,結合醫療器械的功能、使用方式和適用範圍等,綜合判斷。


案例四:江蘇省揚州市紀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紀某某(健身館經營者)得知新冠肺炎疫情在一些地區呈擴散、蔓延勢頭,預判具有防護功能的醫用口罩市場需求量巨大,遂通過網絡聯繫到某旅遊用品廠(非醫療器械經銷商),以0.5元一隻的價格購買了9600只在保質期內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並於當日晚銷售完畢。此後,紀某某看到銷售口罩利潤可觀,明知該廠另有6萬隻“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為過期產品,仍以0.1元一隻的價格購予以購買並現場結清貨款。為掩蓋口罩已過期的事實,1月30日凌晨,紀某某將上述口罩存放於自己所經營的健身游泳館內,將每包口罩的外包裝袋撕開,銷燬標註有生產日期及有效期的合格證。1月30日至31日,紀某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銷售信息,以一隻0.5元至2元不等的價格將上述口罩出售給被害人曹某等人,得款55100元。經檢驗機構檢驗,涉案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不符合相關規定標準的要求,系不合格產品。揚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紀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並於2月1日對其取保候審。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後,引導公安機關對涉案口罩的性質、功能用途、銷售口罩時的主觀故意等方面強化證據收集,確定了涉案口罩系醫用器械,且銷售時紀某某主觀故意明確,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建議公安機關變更涉案罪名。2月22日,公安機關以紀某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依法保障被告人訴訟權利,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2月24日,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以被告人紀某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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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訊犯罪嫌疑人紀某某



三、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

【法律要旨】

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在辦理涉疫情物資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時,需要正確區分和適用“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如果生產銷售的是納入《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的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防護服、防護眼鏡等醫療器械,且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認定為“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對於生產、銷售沒有列入醫療器械目錄的其他涉醫用物品,如果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或者貨值金額十五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五:江蘇省南京市程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被告人程某某系南京某藥業公司醫藥代表。2020年1月底,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緊缺,被告人程某某、朱某商議購進口罩向藥店加價銷售以牟利。1月21日,二被告人聯繫南京某商品批發市場的個體經營戶被告人丁某某購買口罩。後丁某某從同市場的經營戶被告人張某某處購入5.16萬隻“3M”牌口罩轉售給程某某和朱某,並告知該口罩系仿製口罩。經查,上述口罩系徐某某(另案處理)經營的家庭小作坊生產的劣質仿冒“3M”口罩。1月22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其所加入的藥店經營者微信群內發佈消息稱,有一批3M公司為疫情防控連夜趕製的口罩,可向各個藥店供貨。1月22日晚22時至23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就職的藥業公司所在地的一樓大廳內,以人民幣30.9萬餘元的價格將上述劣質口罩銷售給二十餘家藥店,並提供了虛假的檢驗報告。經鑑定,上述標有“3M”註冊商標的口罩為侵犯“3M”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過濾效率不符合質量標準。

2020年1月29日,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將線索移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該分局於1月29日和1月30日抓獲涉嫌銷售偽劣口罩的被告人程某某、朱某等4人,並予以刑事拘留。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於當日接到公安機關案情通報後,立即通過視頻會議系統遠程提前介入案件,從案件定性、證據收集固定、追查口罩源頭等方面提出偵查取證建議。

2020年2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將該案提請批准逮捕,同日雨花臺區檢察院批准逮捕,並提出了進一步偵查意見。2月20日,雨花臺分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雨花臺區檢察院受案後,聽取了辯護人以及被害單位的意見,並依法訊問了四被告人,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於2月21日提起公訴。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於3月2日遠程開庭審理了本案,並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朱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16萬元;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6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6萬元。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三十三):最高檢發佈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涉案假冒偽劣“3M”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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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謊稱口罩有氣味是因為“3M”趕工生產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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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就偵查取證提出合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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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訊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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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案件通過遠程視頻系統開庭審理



四、依法懲治涉哄抬物價的非法經營犯罪

【法律要旨】

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資或基本民生物品的價格牟取暴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同時,隨著疫情防控形勢的變化,也要準確把握刑事政策,統籌考慮穩定市場秩序與恢復市場活力,為復工復產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六:天津市津南區張某等人涉嫌非法經營案

犯罪嫌疑人張某、賈某系天津市某大藥房連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犯罪嫌疑人蘇某、王某分別系該公司下屬藥店的店長。2020年1月21日,張某、賈某決定提高公司下屬藥店所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趁疫情防控之機牟取暴利,並通知各店長執行。隨後,該公司下屬7家藥店,大幅提高20餘種疫情防護用品、藥品的價格並對公眾銷售,其中將進價12元的口罩提價至128元,將疫情發生前售價2元的84消毒液提價至38元。從1月21日起至1月27日案發僅六天時間內,非法經營額達100餘萬元,嚴重擾亂當地的防疫秩序。

1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接到津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線索後立案偵查,並於次日將犯罪嫌疑人張某等人抓獲歸案,並對犯罪嫌疑人張某、賈某、蘇某、王某等4人刑事拘留。公安機關立案後,津南區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偵查,先後四次與公安機關召開聯席會議,建議公安機關及時固定涉案公司下屬藥店口罩、消毒液等物品的銷售記錄、出庫單等證據,並對各藥店銷售情況進行審計,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涉案證據。2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對張某、賈某、蘇某、王某等四人提請批准逮捕。津南區檢察院通過網絡遠程提訊系統訊問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經審查,張某等4人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達一百餘萬元。當日,天津市津南區檢察院決定對張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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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訊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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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研究討論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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