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守法,依法“戰疫”(四十七):最高法發佈首批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民商事典型案例

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首批十個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一批發布的十個典型案例,涵蓋了企業在復工復產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因疫情停產導致的買賣合同違約、金融借款逾期等糾紛類型,辦案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強化司法服務,綜合運用實地走訪、協調各方、在線調解等方式,依法及時化解合同糾紛和企業債務糾紛,在疫情防控期間為促進實體經濟和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紮實抓好疫情防控和審判執行各項工作。從今年1月疫情開始至3月18日,全國各級法院新收一審民商事案件212萬件;各級法院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克服疫情影響,全力做好審判執行和矛盾化解工作,共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89.8萬件。

3月18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強調要做好法律服務等工作,及時化解合同履約、企業債務、勞資關係等糾紛。在當前全國疫情防控形勢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的態勢不斷鞏固和拓展、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取得積極成效的形勢下,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明確要求,要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矛盾糾紛,推動社會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強化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用好用足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優化辦案方式,為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法發佈本批典型案例,旨在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指導作用,統一各級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民商事案件的辦案理念,聚焦涉訴企業復工復產中的實際困難,通過典型案例、典型做法,引導辦案法官及時解決辦案中的實際問題,穩定社會對司法案件處理的合理預期。第一批案例發佈後,最高法將及時分批次發佈更多典型案例,推動各級法院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作用,更好服務保障復工復產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

復工復產民商事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一、快速調解企業間合同糾紛、服務涉訴企業復工復產

1、浙江吉高實業有限公司訴梅州市中聯精密電子有限公司、贛州中盛隆電子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梅州市中聯精密電子有限公司、贛州中盛隆電子有限公司均為向測溫儀生產企業供應線路板的供應鏈上游企業。2020年1月14日,因買賣合同糾紛,被浙江吉高實業有限公司起訴至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訴訟標的1600餘萬元,並經原告申請採取了財產保全措施。

疫情發生後,法院瞭解到,兩公司均是當地政府確定的疫情期間第一批覆工復產企業,而案涉訴訟保全嚴重影響了企業購買原材料、發放工人工資以及償還銀行貸款。

為保障兩被告企業復工復產不受影響,經桐鄉市人民法院積極組織調解,原被告雙方於2月中旬達成了分期還款、逐步解封的調解方案。在法院的督促下,兩被告企業按約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2月21日,法院解除了對兩被告企業的全部財產保全措施,有力促進了疫情防控物資的正常生產。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既依法保障債權人訴訟權利,又堅持服務疫情防控大局工作,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對原告企業來說,貨物結欠金額巨大,若不採取保全措施,其訴訟權利難以保障。對於兩被告企業來說,迅速復工復產是保障疫情防控的當務之急,但流動資金的凍結限制了生產的進程。

受訴法院積極作為,組織雙方反覆進行協商調解,最終就解除財產保全和貨款支付事宜達成協議,短平快地解決雙方糾紛,實現了原告企業權利保障和被告企業復工復產的“雙贏”。

2、東莞信託有限公司訴肇慶科倫紙業有限公司、山鷹國際控股股份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

肇慶科倫公司是廣東肇慶市一家大型造紙企業。2016年,佛山三水科倫紙業公司將其持有肇慶科倫公司75%的股權收益權質押向東莞信託公司融資2.7億元,但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2019年,肇慶科倫公司與山鷹國際公司簽訂《入股協議》,以其生產線設備、土地等作價出資入股山鷹(廣東)公司,又將股權轉讓給山鷹國際公司。2019年12月,東莞信託公司以肇慶科倫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侵犯其股權質押權為由,起訴至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協議無效,並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查封了肇慶科倫公司轉移給山鷹國際公司的土地約300畝、廠房8幢等財產。

疫情開始後,受訴法院瞭解到,肇慶科倫公司受疫情影響經營陷入困境,而山鷹國際公司作為上市公司,資金實力雄厚,看好華南地區的紙張市場,如能順利收購肇慶科倫公司現有的廠房及生產設備,可以儘快增資擴產,開拓華南地區紙張市場,但目前肇慶科倫公司的賬號因訴訟已被凍結,併購行為陷入僵局。

為此,法院根據山鷹國際公司仍有部分併購款尚未支付給肇慶科倫公司的實際,經多次協調最終促成調解,由山鷹國際公司將尚未支付的併購款2億元一次性支付給東莞信託公司,東莞信託公司收到後即視為對肇慶科倫公司與山鷹國際公司之間併購交易的認可,同時申請解除查封措施。本案於3月13日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涉案標的、涉訴企業對當地經濟發展具有重大影響。肇慶市與其他珠三角城市相比,經濟發展任務較重。

肇慶中院按照黨中央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社會經濟發展工作決策部署,在調處本案糾紛時堅持法治思維,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持大局意識,在堅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依法保障有序復工復產,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為推動地方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服務經濟發展大局提供了優質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3、上海麗景針織製衣有限公司訴合璽(上海)服裝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

麗景針織製衣公司與合璽(上海)服裝公司及其另一家關聯公司於2018年分別簽訂了《服飾採購合同》。合同簽訂後,兩服飾公司收貨後未按約付款,欠付貨款達400餘萬元。為此,製衣公司於2020年1月14日分別起訴要求兩服飾公司支付貨款、承擔違約金責任等,並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兩服飾公司的銀行賬戶。

兩服飾公司應訴後,認可欠付貨款,並承諾還款,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地服飾專賣店關閉,春節黃金旺季無營業收入,還有高昂成本;且因賬戶被保全,影響了員工工資發放、支付社保等。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受理兩案後,通過線上審理,其中一案當庭撤訴,另一案達成分期還款的調解方案。線上庭審當天,製衣公司即收到了先期支付款項,並申請法院解除了全部財產保全。2月14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本案調解結案後,兩服飾公司賬戶得到解封並及時發放了員工工資,目前雙方均已復工復產。

典型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中小民營企業的資金壓力較大。鑑於案涉服飾公司的賬戶被採取保全措施,在判決生效前,當事人依法不能動用被查封的款項,而疫情期間雙方當事人復工復產都急需資金。

在這種情況下受訴法院依法採取訴訟調解方式,促成雙方當事人儘快達成調解協議。對原告而言,可以回籠資金按期復工;對被告而言,調解後可以儘快解除查封,及時向員工發放工資、繳納稅收和社保、支付店鋪租金,確保正常經營。本案是通過調解方式快速有效化解糾紛,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司法服務與保障的成功案例。

4、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桑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新宙邦科技公司與桑頓新能源公司均為有市場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互為商業合作伙伴。2019年,新宙邦科技公司向桑頓新能源公司提供價值1607萬元的鋰電池電解液,但桑頓新能源公司未如約支付貨款,新宙邦科技公司訴至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桑頓新能源公司支付貨款本息共計2300餘萬元,法院依據申請凍結了桑頓新能源公司賬戶現金750餘萬元。

疫情發生後,桑頓新能源公司請求解凍賬戶資金用以支付工人工資並復工復產。法院經研究認為,疫情防控期間,合同履行暫時受到影響,順延還款期限有利於復工復產並最終解紛。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2月25日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繼續合作,桑頓新能源公司增加擔保並先行支付部分貨款,剩餘貨款分期付清。當日,法院依法准許並解除賬戶凍結。

典型意義

受訴法院立足疫情防控期間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積極促成欠款企業在增加擔保的基礎上獲得還款順延,切實降低了訴訟成本,全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有效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

本案涉及的兩家企業均為高新技術企業,法院通過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在疫情期間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司法訴訟對企業的負面影響。案件調解成功後,雙方繼續保持合作關係,實現了共贏與多贏,從而有利於維護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依法加強金融案件調解,妥善化解企業債務糾紛

5、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樑縣支行訴景德鎮康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康源農業公司是當地一家大型生豬養殖和肉製品企業,2011年向農行浮樑縣支行貸款1億元。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2019年6月,農行以康源農業公司怠於配合銀行貸後管理檢查、公司產品銷售收入回籠資金與貸款金額不匹配、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等為由,下調了企業貸款徵信評級並暫停企業使用電子交易信息平臺,要求康源農業公司提前還款並訴至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康源農業公司生產經營出現困難,主要是受非洲豬瘟及新冠肺炎疫情雙重影響,以致無力還款。為保障生豬生產企業正常經營和維護金融債權,法院積極奔走各方,耐心辨法析理,反覆做雙方當事人的協調工作。最終,雙方本著互諒互讓原則達成調解協議,康源農業公司同意增加貸款擔保,農行恢復企業徵信和電子交易平臺使用,貸款合同繼續履行。本案於2月17日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借款企業不僅是當地大型生豬生產供應企業,也是當地吸納就業和納稅大戶。法院如一判了之,不僅會嚴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還可能影響群眾基本民生供應和物價穩定。景德鎮中院在黨委政府的全力支持下,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協調化解糾紛,促成雙方達成調解,為保障企業復產復工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作出了積極努力。

6、蘇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蘇州德威系關聯企業金融借款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

德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是集高分子線纜用材料研發、生產和銷售於一體的高新技術民營企業,企業產品廣泛應用於國家電網、電子通信、建築工程等領域,具有良好的市場口碑和發展前景。2020年春節之後,受疫情影響,整個德威系企業無法按時復工復產,造成大量訂單無法及時完成。債權人蘇州資產公司考慮到其3.2億元金融債權的安全,在借款出現逾期後,於2020年2月4日將德威系企業一併起訴到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申請法院凍結被告企業全部銀行賬戶3.2億元資金及相應價值的財產。

該四起關聯案件受理後,蘇州中院通過到德威生產廠區實地走訪、與企業負責人座談,瞭解到德威系企業廠區生產已經逐步恢復,產能已經達到年前的50%,國內訂單開始陸續正常交貨。鑑於德威系企業具有良好的市場口碑和發展前景,就其暫時資金週轉的困難,法院與蘇州資產公司反覆進行溝通,引導充分考慮當前疫情影響和民企的實際困難,給予民企寬限期和降低逾期還款的違約金,並且考慮查封措施對企業復工復產的重大影響,共同幫助企業渡過困難。

3月6日,經過法院三個小時的互聯網庭審和在線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蘇州資產公司保證不抽貸,並給予德威系企業充分的寬限期;德威系企業承諾將銷售利潤優先保障案涉貸款的清償,並且增加擔保。法院當庭出具調解書,並依據雙方調解方案,解除了對被告企業的全部銀行賬戶查封。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堅持維護金融債權安全和保障企業生存發展並重的審判理念。對於具有良好發展前景但暫時資金受困的企業所涉金融融資糾紛,應當切實加大案件調解力度,充分協調各方利益;在維護金融安全同時,有效降低民營企業因疫情引發的逾期還款的違約成本,真正幫助企業紓難解困,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有力支撐。

7、福建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福建晉江市越峰鞋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晉江越峰鞋塑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抵押向晉江農商行貸款總計752萬元,尚欠借款本金300萬元及相應利息。2019年10月,晉江農商行訴至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要求晉江越峰鞋塑公司依約還本付息。案件審理期間,晉江越峰鞋塑公司同意還款,但表示因受新冠疫情的影響,公司資金週轉存在困難。受訴法院根據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實際,以分期還款的方案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在線調解。2020年2月28日,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本案還款期限、罰息等問題達成調解協議,最終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晉江越峰鞋塑公司系外資企業。在新冠疫情的特殊背景下,若本案簡單一判了之,可能導致實體企業無法正常經營,還將牽連與此相關的供應商、企業員工、消費者等多方主體的利益,不利於復工復產及恢復生活秩序。受訴法院在依法保護金融債權的同時,在金融機構與實體企業之間加強協調和解工作,有效平衡了金融債權與企業復工復產之間的利益關係,為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

8、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訴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

案情簡介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是專門從事用電信息採集系統研發、應用的高新技術民營企業,在全國共擁有員工超過2000名,業務主要服務於國家電網建設。2020年2月,東證證券公司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光一系企業立即支付2.2億元質押式證券回購款,並支付違約金500萬元。同時,東證證券公司向法院申請凍結被告企業全部銀行賬戶2.3億元或者相應價值的財產。

案件受理後,蘇州中院經瞭解發現,光一系企業受疫情影響,企業遍佈全國各地的員工無法到崗,企業遲遲無法正常復工,資金鍊出現嚴重緊張;面對2.3億元融資提前到期和高額的違約金,企業2000名員工工資和供應商貨款將無法及時支付,企業復工面臨巨大困難。

為此,蘇州中院加大了案件調解力度,及時與東證證券公司進行聯繫,將企業實際情況告知對方,引導金融機構充分考慮民企的實際困難,給予一定寬限期和降低逾期還款的違約金,共同幫助企業渡過難關。2月19日,經過法院二個小時的互聯網庭審和在線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法院當庭出具調解書。根據雙方調解方案內容,法院當天解除對被告全部銀行賬戶6000多萬元資金的查封,企業復工復產有了充足的資金保障。

典型意義

本案訴訟標的額達2.3億元,案件從立案到結案僅用10余天時間。受訴法院在綜合考量被告企業實際經營狀況及當前疫情防控對企業生產經營影響的基礎上,以在線調解方式高效妥善化解實體企業債務糾紛,既保證了債權人金融債權的實現,又為企業平穩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三、依法加強司法服務職能作用,為企業全面復工復產提供司法便利

9、徐某某訴義烏市百靈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百靈醫療器械公司主要生產紅外線體溫計、電子體溫計、血壓儀等醫療器械。2016年11月28日,徐某某與百靈醫療器械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後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產生糾紛訴至法院。經二審生效判決,被告百靈醫療器械公司須返還原告徐某某1298400元,案件由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因百靈醫療器械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判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採取限制高消費等措施。疫情發生後,執行法院瞭解到,百靈醫療器械公司在此次疫情中被確定為浙江省36家重點醫療保障物資生產企業之一,也是金華市唯一一家疫情防控急需物資供應企業。

自疫情發生以來,該公司加緊生產,日均產能較高,但因前期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影響公司融資、擴大生產,無法滿足當前抗擊疫情的產能需要。2020年1月31日,百靈醫療器械公司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

執行法院根據前期實地走訪和討論研判,向執行申請人進行解釋說明並經申請人書面同意,於收到百靈醫療器械公司申請的當天,決定對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解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措施,不採取查封等強制措施,為企業貸款掃清障礙。

百靈醫療器械公司被法院解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措施的當天,義烏農商銀行就向該公司發放100萬元信用貸款,中國銀行也將該公司的不良貸款轉為正常。後該公司又順利從杭州銀行、寧波銀行分別獲得貸款100萬元。

典型意義

疫情防控期間,義烏法院堅持統籌防控疫情和復工復產,審慎採取執行措施,全面貫徹善意執行理念,是加強司法服務職能作用的生動實踐。人民法院對因處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導致融資困難、原料庫存短缺等防疫物資供應企業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經審查有正當事由並符合相關條件的,應暫時解除對其信用懲戒,促進企業復工復產,保障企業防疫緊缺物資的正常生產,服務疫情防控大局。

10、龍游縣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恢復企業信用徵信案

案情簡介

龍游縣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是浙江龍游縣唯一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屬事關民生的菜籃子企業。宏泰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後,2019年11月,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該公司破產重整計劃並終結該公司破產重整程序。2020年1月16日,宏泰公司破產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消除債務總額1.2億餘元。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宏泰公司屠宰生豬近3萬頭,同比增長174%,公司經營進入良性發展軌道。

然而由於新冠疫情影響,浙江省啟動重大公共突發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宏泰公司只能在所在縣域內進行經營活動,日均屠宰量從500餘頭下降至200餘頭;而為了擴大生產,宏泰公司自年前即啟動了排汙整治、道路修繕、改造廠房機器等改善公司經營能力的工作,因宏泰公司貸款信用修復未完成,貸款渠道封閉,導致資金缺口逐漸增大,企業即將陷入困境。

為解決企業融資難題,雖該公司破產案件已經審結,龍游縣法院主動實地走訪企業,並協同管理人與人民銀行再次對接完成了企業徵信系統的信用修復,在案件辦結後為宏泰公司獲得了融資能力。

典型意義

法院在案件辦理結束後,通過案後隨訪,積極關心支持民營企業疫情期間復工情況,及時解決企業信用修復問題,幫助企業獲得貸款資格,有效緩解了企業融資困難。

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服務職能,為當事人紓難解困,既體現了司法的溫度,也有利於服務保障當地民生穩定,體現了大局意識和擔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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