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五十):最高法發佈第二批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民商事典型案例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五十):最高法發佈第二批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民商事典型案例

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二批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八個典型案例。這批案例主要系人民法院審理的破產重整、破產和解案件,所涉企業在案件審理期間或者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行期間遭遇疫情不利影響。  

面對疫情這一突發情況,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運用破產保護機制及破產重整、和解挽救瀕危企業的功能,整體化解企業債務危機,全面保護債權人、債務人企業合法權益。同時,積極發揮府院協調機制作用,充分挖掘、釋放有關企業在保障疫情防控、民生所需物資方面的產能,實現了企業復工復產,積極維護了具有拯救價值困境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為企業進一步重整再生打下良好基礎,也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雙勝利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這批案例主要體現了破產法律制度所具有的以下功能價值:  

一是在案件審理程序中維持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實現市場資源的高效配置。重整的對象,是生產經營出現問題但具有挽救價值的困境企業。企業破產法為促進企業重整再生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法律支撐,尤其是鼓勵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繼續經營,既有利於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也為企業再生創造了條件。浙江源生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重整案中,人民法院推動在重整框架中運用託管制度,實現企業36家門店的經營資源與受託醫藥公司管理資源的有效對接,促進了債務人財產的保值增值。四川西南醫用設備有限公司執轉破案件中,企業雖然目前處在清算程序中,但因復工復產持續經營的積極影響,目前已有兩家投資方向管理人提出參與重整意向,為下一步企業再生創造了積極條件。  

二是充分發揮破產製度的保護和挽救功能,集中清理債權債務,促進企業再生。本批案例中,不少陷入困境的企業通過依法適用破產程序,實現了個別執行程序的中止和停息止付,避免被“五馬分屍”,有效保存經營能力。相比執行程序著重保護個別債權人利益,破產製度重在集中清理債權債務、確保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併為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提供集體談判和協商的平臺,通過依法賦予協商結果的法律效力,一攬子解決企業債務危機。廣東新港興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執轉破”工作機制,積極引導企業通過破產程序化解危機,避免了個別執行損害企業經營和全體債權人利益。案件受理後,人民法院又根據企業具體情況,依申請適時轉化為和解程序,一攬子解決企業債務1.7億元,維持企業產能近1億元,從而最大限度挽救企業、保護債權人利益。山東萬鑫輪胎有限公司重整案中,企業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遭遇疫情不利影響,人民法院積極應對,確保重整計劃順利執行,通過重整盤活土地180673.67平方米,廠房238552.70平方米,依法清理債務13億餘元,為服務新舊動能轉換、助力高質量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三是充分發揮司法保障功能,依法應對疫情不利影響,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助力疫情防控和物資生產。本批案例中,不少企業涉及醫藥經營、醫療設備生產以及民生保障,面對疫情挑戰,人民法院通過充分發揮司法保障功能和府院協調機制作用,深入發掘企業在保障疫情防控、民生所需物資方面的產能,為助力群眾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法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三效”顯著。這也使得“破產保護”的理念越來越深入人心,為社會所肯定。安順市順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重整案中,企業開發的安順農貿城作為安順市民的“菜籃子”工程,基於重整程序中經營管理權的順利移交,使其在疫情期間為穩定當地農產品供應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隨著該案破產重整程序的依法推進,重整制度挽救企業的價值得到了充分彰顯,並贏得了債權人、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  

最高法發佈本批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指導作用,統一各級法院辦案理念,引導法官及時解決辦案中的實際問題。通過上述典型案例發佈,將進一步推動各級法院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更好地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附:《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二批)》


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1:廣東新港興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  

案情簡介  

廣東新港興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稱新港興公司)主營加工業務,本身業務訂單穩定,行業基礎穩固。因借貸資金成本高,多年累積造成資金鍊斷裂,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導致訴訟纏身,部分銀行賬戶、資產以及機械設備等被查封、凍結,企業運營面臨重大困難。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在辦理該公司系列執行案件過程中,依法引導該公司於2019年3月19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後轉入破產和解。2020年1月,新港興公司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債務人提出的和解協議草案,並經法院裁定認可發生法律效力。  

新冠疫情發生後,新港興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受到影響,按和解協議清償債務出現暫時困難,於是向法院提出請求變更和解協議的執行方案,將原定於2020年3月底清償的債務變更為清償原定計劃的50%,4月、5月底分別清償原定計劃的25%,此後的債務按期執行。法院參照和解協議草案的表決程序,組織債權人會議對債務人提出的和解協議執行變更方案進行表決。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後,法院於2020年3月16日裁定認可變更後的和解協議執行方案。  

目前,按照變更後方案應於3月底清償的債務已經執行完畢。新港興公司通過破產和解一攬子解決企業的債務1.7億元,維持企業產能近1億元,並於2020年2月27日順利復工復產,生產經營秩序正常運轉,產能逐步恢復。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運用破產保護機制,全面化解企業債務危機,促進困境企業再生的典型案例。新港興公司因債務危機陷入多宗訴訟和執行案件,且主要財產均設立抵押。如果在執行程序中變現財產,必然會加劇企業困境,喪失挽救企業的機會,使更多債權人債權完全沒有清償的可能。  

相比執行程序著重保護個別債權人利益,破產製度的價值取向是確保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並通過破產法上的中止執行等一系列制度,給企業帶來喘息空間,使企業在破產保護機制下,一攬子解決企業債務危機,既確保設定抵押的債權人的權益不受影響,又為其他債權人債權的適當清償創造機會。  

本案中,法院充分利用“執轉破”工作機制,積極引導企業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申請受理後,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適時轉化為和解程序,而不是對企業簡單進行破產清算,從而最大限度挽救企業、保護債權人利益,為此類企業的挽救提供了可複製的樣本。  

此外,在新冠疫情對和解協議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法院通過參照和解協議草案表決的程序,裁定認可變更後的和解協議執行方案,確保和解協議順利執行,避免企業因疫情影響再次面臨破產清算的局面。  

案例2:江蘇磐宇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簡介  

江蘇磐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磐宇公司)成立於2005年1月,是擁有多項高級資質和專利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由於公司經營不善導致流動性危機,於2017年8月17日被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  

鑑於磐宇公司的市場準入資質屬於稀缺資源,單純通過破產清算程序難以最大限度實現企業價值和債權人利益,經與債權人溝通,管理人制定了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後,法院於2019年7月29日裁定批准,磐宇公司進入重整計劃執行期。  

2020年1月新冠疫情暴發後,磐宇公司按期執行重整計劃受到重大影響,與此同時,醫用口罩防疫物資一度十分緊缺,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臨時緊急許可磐宇公司生產醫用防護口罩,使其成為南通市區唯一一家生產N95醫用防護口罩的企業。  

為了保障防疫部門醫用口罩的有效供給,同時避免重整計劃不能按期執行導致公司被宣告破產,法院根據管理人的申請作出裁定,延長磐宇公司重整計劃執行期限。  

後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後,磐宇公司已於2020年2月復工,日生產N95口罩2-3萬隻。此後,法院與南通市發改委、工信局積極協調修復磐宇公司相關信用問題,為磐宇公司取得生產原料提供了保障,併為企業成功重整創造了新的機遇。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依法延長重整計劃執行期,避免疫情影響導致企業重整失敗,並支持防疫物資生產的典型案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中,債務人應嚴格執行重整計劃,但因出現國家政策調整、法律修改變化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原重整計劃無法按期執行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請變更重整計劃。  

本案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遇到新冠疫情,這一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法院依法延長重整計劃執行期限,以避免因不可抗力導致重整失敗而轉為破產清算,喪失挽救企業的機會。  

同時,面對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的重重困難,法院充分發揮破產案件審理中法院與政府協調聯動機制的作用,協調處理好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工作,既為破產企業進一步順利執行重整計劃奠定良好基礎,又維護了重整企業生產醫用防護口罩等防疫物資的生產能力,適應抗疫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該案系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成功實踐。  

案例3:浙江源生醫藥連鎖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5日,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源生醫藥連鎖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進入重整程序時,該醫藥公司已無自主經營能力,公司名下的36家門店已有11家關門停業,剩餘門店也都出現缺貨情形、面臨停業,百餘名藥店職工面臨失業困境。  

案件受理後,為維持企業運營價值,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企業繼續營業。管理人在對該醫藥公司經營狀況進行了調查和評估的基礎上,經過公開邀請並篩選比對,通過託管經營的方式,將該醫藥公司現有門店全部交由開化頤年堂醫藥有限公司經營,原有職工繼續在崗上班,23家門店(分佈於全縣8個社區、6個鄉鎮)於2020年1月恢復經營。  

1月底新冠疫情暴發以來,託管業主積極響應國家應急防護要求,23家門店平穩有序開門營業並承諾平價銷售,以實際行動履行醫藥企業的社會責任,有效地保障了居民日常防護需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在重整程序中運用託管方式維持企業持續運營,有效保障疫情期間防疫物資供應的典型案例。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經徵求主要債權人意見等程序,法院依法決定債務人繼續營業,維持企業有效生產力。  

針對債務人企業系醫藥公司的特殊經營模式,法院通過指導管理人通過公開競標邀請合適投資人參與重整談判,積極運用託管方式,有效促進了債務人財產的保值增值,保障破產案件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並在抗擊疫情的特殊時期,為保障居民藥品需求、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案例4:安順市順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簡介  

安順市順成市場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順成公司)於2013年3月11日註冊成立,其開發建設的西秀產業園農產品批發市場項目(以下簡稱安順農貿城),系安順市規模最大的水果、蔬菜一級批發市場,作為安順市民的“菜籃子”工程,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自2016年以來,順成公司自身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鍊斷裂,大量債務不能清償。經債權人申請,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7月30日裁定受理順成公司重整。  

進入重整程序後,根據管理人對順成公司財產和營業事務的調查情況,法院依法許可順城公司繼續經營,維持了其商鋪租金、大棚租金、車輛停車費等收入,並用於支付員工工資和完善二期工程等。後在法院多次協調下,管理人於2020年1月1日正式接管安順農貿城,從而恢復了順成公司現金流和自身造血功能,為順城公司進一步重整創造了條件。  

在疫情防控期間,安順農貿城是安順地區唯一允許經營農產品的集中場所,但同時又是病毒傳播的高風險區域。對此,法院提前組織管理人、並邀請商會、政府部門相關人員召開協調會提前防控,指導管理人制定《安順市農貿批發市場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安順市農貿產品批發市場新冠肺炎疫情防護宣傳手冊》,作出《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破產管理人的工作提示》,就疫情防控、安全管理、資產管理等方面繼續深入排查,在確保重整工作順利推進的同時,保障了疫情期間當地農產品穩定供應。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積極挽救困境企業,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順城公司陷入困境後,通過及時進入重整程序,有效進行破產保護,維持了企業的持續經營。安順農貿城的順利接管,不僅為疫情防控期間穩定物價、保障民生髮揮了重要作用,而且也為順城公司重整提供了重要基礎。  

順成公司重整之初,債權人表示不理解,認為企業破產即等於企業死亡。但隨著破產重整程序的依法推進,安順農貿城經營管理權的穩定過渡,加之經歷了疫情期間的考驗,重整制度挽救企業的價值得到了有效彰顯,順成公司的重整程序得到債權人、政府、商會等的理解和支持,為下一步重整工作的開展創造了良好基礎。  

案例5:山東萬鑫輪胎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情簡介  

山東萬鑫輪胎有限公司(下稱萬鑫輪胎)因互聯互保涉及鉅額擔保債務,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2018年3月8日,法院依法裁定受理萬鑫輪胎破產清算案件;2019年7月29日,法院根據債務人的申請裁定萬鑫輪胎由清算程序轉為重整程序;2019年12月12日,法院裁定批准萬鑫輪胎重整計劃草案。根據重整計劃,重整投資人需投入重整資金3.25億元,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為100天。  

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因新冠疫情暴發,給萬鑫輪胎的正常生產和重整計劃的順利執行帶來嚴峻挑戰。為有效應對疫情挑戰,法院指導管理人針對涉疫情相關法律及政策制定《企業疫情期間相關法律問題的意見》,為重整企業提供法律支持;並指導管理人克服自身停工障礙,協調當地政府於2月25日辦理企業復工手續,使企業順利完成當月3.9萬條的訂單,維護了企業信譽。  

為幫助重整投資人克服因疫情導致回籠資金困難的問題,協調重整投資人在前期支付1.3億元基礎上,如期支付剩餘1.95億元重整資金,保證了重整計劃的順利執行。此外,企業依據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疫情期間以帶薪休假形式發放帶薪休假補助約25萬元,穩定了職工隊伍。  

目前,萬鑫輪胎採購、生產和銷售已完全正常開展,在崗人員已有1000人,在手訂單10.5萬條,預計後期月訂單量維持在12萬條左右,全鋼胎日產能保持在4000條左右。此外,面對政府抗疫物資短缺的現狀,萬鑫輪胎重整投資人作為桓臺縣唐山鎮招商引資企業向桓臺縣紅十字會捐款100萬元用於抗疫。  

典型意義  

本案是法院在新冠疫情期間積極指導困境企業復產復工,確保重整計劃順利執行的典型案例。企業在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遇到新冠疫情,法院指導管理人制定《企業疫情期間相關法律問題的意見》,協助企業復產復工,保障重整資金到位,依規穩定職工隊伍,確保了重整計劃的順利執行。  

通過萬鑫輪胎重整案件,盤活土地180673.67平方米,廠房238552.70平方米,依法清理債務13億餘元,為服務新舊動能轉換、助力高質量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案例6: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合併重整案  

案情簡介  

江蘇蘇醇酒業有限公司原為生產白酒和消毒用酒精等產品的股份制企業,由於市場行情變化及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資不抵債,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25日裁定該企業及其兩家關聯公司適用實質合併破產重整。2019年12月2日,法院裁定批准該企業重整計劃,並預留監督期兩個月。  

在監督期內,正處當地疫情防控關鍵時期,為確保重整計劃順利執行,法院多次實地走訪監管,對企業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存在的股權變更、項目審核、環境整治、用工組織等多個問題進行調研並及時協助解決。同時,對企業信用記錄修復、銀行貸款獲取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跟進,切實消除企業後顧之憂,全力助推企業安全生產、合法經營和足量供應,保證防疫物資儘快馳援戰“疫”一線。  

其間,法院還針對該企業在疫情期間遇到的勞動用工等法律問題進行解答,向企業就疫情期間如何規範、合法生產經營提出了法律意見和建議。日前,該企業日產酒精110噸,自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以來已向防疫一線供應消毒用酒精2000餘噸,極大緩解了一線防疫的物資需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充分發揮司法職能,幫助困境企業恢復生產經營能力的典型案件。法院批准企業在重整期間進行試生產,全力保障尚具潛質企業破繭重生,使得破產重整與企業試生產同步進行,保證破產重整無縫銜接、平穩過渡。  

在監督期內,法院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深入企業,為企業復工生產排憂解難,體現了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司法擔當,為轄區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營造了高效優質營商環境,用精準的司法服務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7:四川西南醫用設備有限公司執轉破案  

案情簡介  

四川西南醫用設備有限公司(下稱西南公司)是一家集醫用X射線機開發、生產、銷售、售後服務和諮詢的專業化企業。2014年以來,受市場變化和集團整體虧損影響,西南公司生產經營陷入困難,直接負債約7.6億元,併為約4.5億元債權提供擔保,已知各類債權人300餘戶。  

西南公司在被強制執行過程中,主動向法院申請“執轉破”,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從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角度出發,及時移送審查,並於2019年9月受理了西南公司的破產申請,將公司納入破產保護。新冠疫情暴發後,某省外企業希望借用西南公司無塵車間生產防護口罩,同時醫用X射線機市場也持續活躍。  

法院綜合研判疫情防控下該項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復工復產對吸引潛在投資方重整企業的積極影響後,於2月3日西南公司提出申請當日,書面批覆同意以有償提供無塵車間形式合作生產防護口罩,並恢復其醫用X射線的生產經營。復產至今,西南公司已累計生產防護口罩230餘萬隻,還有近100萬元醫用X射線機海外訂單正在洽談中。因復工復產的積極影響,目前已有兩家意向投資方向西南公司管理人提出參與重整意向和投資方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充分利用“執轉破”機制對企業進行破產保護,並通過維持生產經營,為困境企業重生創造條件的典型案例。法院通過啟動“執轉破”工作機制,將符合破產原因的企業及時從個別執行程序轉入破產程序,既有助於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也有利於將困境企業及時納入破產保護,運用停止計息等制度遏制債務惡性膨脹。  

在西南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後,法院摒棄“一破了之”的思想,精準識別破產原因,及時把握疫情期間防護物資供給緊張的時間窗口,從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社會效果最大化出發,許可西南公司合作生產防護口罩,並繼續醫用X射線機的生產經營,為企業創造寶貴現金流,不但有效緩解本地醫療防護物資緊缺態勢。而且提升了企業重整價值和可能性,成功吸引潛在投資方拋出“橄欖枝”,為下一步企業再生創造了積極條件。  

案例8:銀京醫療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案  

案情簡介  

銀京醫療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京公司)成立於1999年4月15日,是一家主營醫療用品的企業。2018年起,因企業內部管理問題以及上市失敗,導致公司資金鍊斷裂,大量債權人提起訴訟。因銀京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向上海破產法庭申請銀京公司破產清算。2019年8月13日,上海破產法庭依法裁定受理該案,並指定了管理人。  

銀京公司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但該公司擁有醫療物資生產資質,且庫存35萬隻口罩。新冠疫情爆發後,市場緊缺口罩等防疫物資,法院指導管理人按照重大財產處分要求,制定口罩緊急處置方案,並根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非現場會議表決機制”相關決議,迅速將該緊急處置方案通過電子郵件、電話、債權人微信群等方式送達各債權人。在限定時間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  

法院進一步指導管理人採取多渠道信息化途徑公開發布了庫存口罩的變賣信息。截至1月23日晚上7點,處置方案執行完畢。之後,法院繼續加強指導管理人積極尋找合作方,利用銀京公司醫療物資生產資質和流水線恢復生產,通過持續經營提高債務財產價值和債權清償比例。  

經多方聯繫,管理人與某公司就銀京公司恢復口罩生產形成合作草案,並於2月10日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法院及時予以批准。2月13日,銀京公司口罩生產線恢復,產量最高可達每月500萬隻。目前管理人仍在與合作方推進擴大生產,在現有的2條生產線的基礎上,力爭儘快增加新的生產線。  

典型意義  

本案是發揮破產法律制度價值,在充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基礎上,依法為企業創造條件恢復生產的典型案例。法院結合企業的經營特點與生產資質,從有利於疫情防控、恢復企業活力出發,通過加強府院聯動,充分發揮管理人作用尋找合作方,與債權人及債務人企業等各方利害關係主體進行溝通協調,使銀京公司在10天內即引進第三方合作,恢復了口罩生產線,同時按照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對重大資產處置要求,靈活運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非現場會議表決機制”,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口罩處置方案,既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支持,又提高了債務人的財產價值和債權清償比例,充分體現了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維持企業運營的價值功能,實現了債權人、債務人和社會防控的多方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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