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三十五):人大法工委涉疫情防控的11個法律問答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三十五):人大法工委涉疫情防控的11個法律問答

“一律勸返”是否合法?如何看待執法簡單粗暴?“發國難財”該如何嚴懲?研發疫苗,法律有哪些促進措施?……3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再次發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防控疫情不能用“一律勸返”等簡單粗暴手段

為了防止疫情擴散,一些地方採取了“一律勸返”“鎖死家門”等防控措施,引發了爭議。這些措施有沒有法律依據?

“這些措施超出必要和限度,影響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行,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各地採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根據當地疫情發展狀況因應施策、分類指導,不宜採取對外地人員“一律勸返”、對被隔離居民“鎖死家門”等一刀切措施。

臧鐵偉表示,依法防控疫情,關鍵就是採取的疫情防控舉措,必須主體適格、手段合法、措施適度。對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具體規定。

——所謂主體適格,就是有關防控舉措只能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等法定主體依法決定和實施,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

——所謂手段合法,就是要統籌把握好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正常運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關係,不能採取“鎖死家門”“一律勸返”等簡單粗暴手段來對疫情進行“硬隔離”。

——所謂措施適度,就是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臧鐵偉說,對公民實施隔離的,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還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對於未經批准擅自採取的非法防控措施,要堅決予以糾正;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採取封門等硬性隔離措施封閉村莊、小區,不得擅自採取鎖門、封堵通道等粗暴方式實施居家隔離硬管控;除依法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措施的人員外,不得限制其他已採取防護措施並配合接受體溫檢測的業主或者租戶返家。”臧鐵偉說,在充分研判疫情發展趨勢、妥善採取防護措施的前提下,各地方要依法審慎決策,堅決防止有關防控措施“簡單化”“一刀切”,儘可能減少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的不便影響,為儘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和生產經營創造條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擅自斷路行為必須堅決依法糾正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有的地方為了防控疫情,限行設卡、封村斷路,導致農產品運不出去,城裡吃不上新鮮水果蔬菜,農民的生計也受到影響。如何看待這樣的行為?我國法律是否有針對性的規定?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等法定機關在疫情發生時可以依法採取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近期,有少數地方為了防控疫情采取了限行設卡、封村封路等措施,本意是為了防止疫情傳播,客觀上也起到了一定效果。但需要強調的是,對於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依法審慎,不得擅自行動。

“比如,對於擅自斷路的行為必須堅決依法糾正。”臧鐵偉指出,公路是一個國家的“血管”,關係國計民生、千家萬戶。保持公路安全暢通,對於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意義重大。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挖掘公路、破壞相關設施。對擅自挖掘公路、破壞相關設施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儘快恢復交通秩序。

他表示,各地方要根據實際情況,避免“一刀切”的防控措施妨害道路交通,阻礙農產品以及患者所需的食品藥品和醫用物資及時運輸供應保障,對經濟社會運行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產生不利影響。特別是目前已初步呈現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的態勢,

各地方要科學研判、分類施策,引導村莊及時解封撤卡,儘快恢復正常交通秩序和生產生活秩序。如確有必要採取設卡封村方式防控疫情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由法定機關依法審慎採取。

“總之,各地方都要按照黨中央的要求,堅持‘全國一盤棋’,依法、科學防控疫情,統籌處理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關係,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不做以鄰為壑、損人利己的事情。”臧鐵偉說。(新華社記者 陳菲、羅沙)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堅決制止並依法糾正“暴力執法”“過激執法”

針對近日一些地方在防疫過程中出現的執法簡單粗暴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主任童衛東表示,嚴格執法絕不是“暴力執法”“過激執法”,對此必須堅決制止並依法糾正。

疫情防控期間,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等法定機關可以依法採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配合政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等依法採取的必要防控措施。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採取嚴格措施有助於防範疫情擴散,但必須遵循憲法法律法規,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在公共衛生安全與個人權利保障之間實現平衡。”童衛東指出,近期個別地方在落實疫情防控舉措過程中,與群眾發生爭執糾紛,甚至產生肢體衝突,激化社會矛盾,對此必須堅決制止並依法糾正。

他表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方要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斷提高執法的精細化、人性化和科學化水平,避免採取簡單粗暴的“硬措施”引發糾紛、激化矛盾。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地方人大疫情防控立法要因地制宜、精準施策

近期,一些地方人大積極行動起來,努力為依法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法治保障。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地方人大常委會創造性地開展立法等各項工作,突出問題導向,聚焦熱點難點,回應群眾關切,增強了人大工作整體實效,為打好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了及時、有效的法治支撐,對於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據介紹,2月7日以來,上海、浙江、北京等多個省級人大常委會,以及杭州、溫州、寧波、常州、懷化等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臨時加開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明確政府的職責和可以採取的防控措施,明確基層社區、單位和個人等各方的權利義務,明確要求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職、嚴格執法,充分發揮人大監督和司法保障功能。天津、福建等省(市)人大常委會專門作出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明確規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範圍、措施、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廣東等省(市)人大常委會迅即啟動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修訂工作。

還有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及時整理公佈疫情防控相關法律法規彙編,答疑解惑,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在本地方的有效遵守和貫徹執行。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向人大代表發出倡議,號召人大代表在疫情防控中充分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積極建言獻策、依法履職。(新華社記者 陳菲、羅沙)

在對這些地方立法予以肯定的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強調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地方立法要立足本地實際需求,根據本地疫情防控的形勢和特點,因地制宜、因勢利導、精準施策。鼓勵各地方相互借鑑有益經驗,但不能照抄照搬,更不能層層加碼,搞“一刀切”。

二是,疫情防控期間確實要加快立法步伐,但應當統籌處理好立法質量和效率的關係。儘管工作時間有限,也要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一線專業人士和社會公眾的建議,確保各項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審議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近期,還部署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等疫情防控有關法律,積極推進生物安全法草案審議和修改完善工作;全面梳理有關法律規定,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認真研究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相關立法修法問題,適時啟動有關立法修法工作。各地方可以結合疫情防控形勢和本地實際情況,加強統籌謀劃,及時跟進國家立法、修法進程,及時完善相關地方性法規,為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提升地方治理能力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如何依法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當前初步呈現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的態勢下,如何嚴懲用防疫物資“發國難財”?法律能否更好保護野生動物?各級人大職權如何行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近日就如何依法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回應。

疫情期間,人大職權如何行使?

問:疫情防控期間禁止人員聚集,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召集組織工作帶來很大不便。疫情會不會影響人大職權的行使?是否可以採用視頻等方式召開有關會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憲法室副主任田威:憲法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其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舉行會議是各級人大行使職權的基本方式。

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我國發生的傳播速度最快、感染範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2月24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以在京常委會組成人員現場出席、京外委員網絡視頻出席相結合的方式舉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歷史上是首次。今年1月底以來,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會會議也採用了網絡會議的方式舉行,通過疫情防控相關決定、有關任免案和其他有關決定,為地方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組織保障。

在當前的特殊形勢下,藉助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以視頻方式遠程參加會議,參加審議、表決,避免了人員大規模聚集流動帶來疫情輸入、擴散風險,有效落實了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也保證了國家機關有效運轉。這一創新做法是實事求是、務實高效的,符合憲法法律的原則和精神。

妨害疫情防控,如何正確適用刑法?

問:近來有少數人嚴重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實踐中,如何區分、正確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礙傳染病防治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刑法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並列規定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的嚴重犯罪。

刑法同時規定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對於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要區分違反的措施種類、抗拒行為的表現和危險性、主觀惡性、造成的後果和情節等,正確適用罪名,做到罪刑均衡,防止輕罪重判和重罪輕判,既堅決維護疫情防控秩序,又要堅持法治原則、依法防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發佈意見,對兩罪的適用作了規定。

此外,拒絕執行有關防控措施,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照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如何徹底禁止非法獵捕、交易、食用野生動物?

問:如何用最嚴厲的法律規定,徹底禁止非法獵捕、交易、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保護公共衛生安全?是否有必要完善刑法相關規定?

王愛立:我國刑事立法高度重視對野生動物的保護。現行刑法規定了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以及非法狩獵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對各個環節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作了規定。

為加大懲治濫食野生動物和破壞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201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關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根據這份解釋,購買食用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及購買非法狩獵來源的其他野生動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疫情發生以來,一些專家和社會意見提出,刑法的上述規定側重的是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建議從保護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的視角,適當擴大刑法保護的野生動物範圍,規定非法獵捕、交易其他野生動物的犯罪。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和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

我們還將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對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制度作出修改調整。同時,結合上述法律的修改完善,把握好法律銜接,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為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提供刑法保障。

製售假口罩“發國難財”,如何依法打擊?

問:當前口罩、防護服等成為緊俏資源,讓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牟利空間,公安機關近期破獲大量相關案件。請問我國現行法律中有哪些禁止性規定?對於上述種種“發國難財”的行為,可以依法採取哪些措施進行打擊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製造、出售假劣防護用品,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我國早在1993年即制定了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以及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等均作了規定。如:生產者生產產品,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同時,產品質量法還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囤積防護用品、哄抬物價,是一種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價格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並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如:經營者不得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王愛立:非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哄抬物價等,妨礙疫情防控,擾亂社會秩序,對這些違法犯罪必須依法堅決嚴厲打擊。

從實踐看,刑法、相關司法解釋及其實施為疫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刑事法律依據和措施規定總體上是充分的、有效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適用刑法有關規定作了解釋、指導。根據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對所提到的破壞有關防護用品資源的違法犯罪,可區分情況,適用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二是,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價格,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三是,對以銷售疫情防控用品為名,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等規定處罰。

加快疫苗臨床使用,法律規定了哪些方法?

問:我國正在採取各種措施研發應對疫情的疫苗。請問現行的法律對此有沒有針對性的規定?法律規定了哪些方法可以加快疫苗的研製、註冊和臨床使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傑:我國鼓勵、支持和促進疫苗研發的法律有疫苗管理法以及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特別是2019年制定的疫苗管理法,對加快疫苗的研製、註冊和使用作出了很多針對性規定,為打好、打贏這場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疫苗管理法規定:

一是納入國家戰略。國家支持疫苗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促進疫苗研製和創新,將預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製、生產和儲備納入國家戰略。

二是國家組織聯合攻關。

三是鼓勵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加大研發力度。

四是鼓勵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依法開展疫苗臨床試驗。

五是對疾病預防、控制急需的疫苗和創新疫苗,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優先審評審批。

六是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認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經評估獲益大於風險的,可以附條件批准疫苗註冊申請。

七是

出現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嚴重威脅公眾健康的緊急事件,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需要提出緊急使用疫苗的建議,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論證同意後可以在一定範圍和期限內緊急使用。

八是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或者應對突發事件急需的疫苗,經批准,免予批簽發。

九是可以依法應急接種。

十是保障疫苗生產、供應。

此外,疫苗管理法還對保證疫苗質量、規範預防接種等作出了規定,新冠肺炎疫苗研製、生產、流通和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全面執行疫苗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促進中醫藥發展,法律如何發力?

問:中央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要求強化中西醫結合,促進中醫藥深度介入診療全過程,及時推廣有效方藥和中成藥。請問我國現行法律在促進中醫藥研發、特別是發揮其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有何規定?

袁傑:確實,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中醫藥參與程度很深,中西醫結合療法取得積極效果。中醫藥法在疫情防控中對於促進中醫藥科研、提高中醫藥預防與治療效果等發揮了保駕護航的基礎性作用。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來看:

第一,中醫藥法明確了中醫藥事業的重要地位,穩定了中醫藥隊伍,保障了中醫藥積極作為的空間。這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中醫藥作為重要醫療力量,有組織有建制地投入到抗疫前線,中醫藥從參與者變成了主力軍。

第二,建立了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將中醫診所由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允許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要,憑處方炮製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或者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等。這些規定都是有利於中醫藥發展的具體改革創新措施。

第三,中醫藥法堅持和鼓勵中西醫結合

,是符合我國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正確方向。

第四,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加強重大傳染病的中醫藥防治的科學研究。

第五,重視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作用,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與控制中積極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

幫助中小企業走出困境,有哪些針對性規定?

問:近期因為疫情的影響,一些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面臨很多現實的困難。請問我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對於幫助中小企業走出困境有沒有針對性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最近,中央有關部門出臺了不少支持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政策,很多地方也因地制宜,出臺了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具體辦法。各方面都在為企業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和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修訂頒佈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以問題為導向,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困難,著眼激發中小企業創業創新活力,保障中小企業健康成長,提升中小企業發展總體質量,著力推動政府簡政放權和經濟轉型升級,營造公平市場環境,促進實體經濟健康發展,分別從財政支持、稅收優惠、融資促進、減輕負擔等方面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此外,針對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其他困難,中小企業促進法還從完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體制和創業扶持、創新支持、市場開拓、服務措施、權益保護和監督檢查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在當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各有關方面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用好用足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積極促進中小企業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確保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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