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二十):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平穩運行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及十件典型案例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二十):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平穩運行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及十件典型案例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二十):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平穩運行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及十件典型案例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2月18日,山東高院首次通過網絡視頻形式召開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工作新聞發佈會,山東高院副院長張開興出席發佈會,發佈了《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平穩運行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研究室主任侯希民通報了全省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十件典型案例。

關於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進經濟平穩運行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

1、依法提供高效司法服務。大力加強在線訴訟服務,深入推開網上立案、網上開庭、網上聽證、網上執行等,為當事人參加訴訟開闢便利化的“綠色通道”,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困難當事人,特別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參與防疫物資生產的企業,依法准予緩交、減交訴訟費用。

2、促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對因疫情防控引發的案件,強化調解前置,發揮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等非訴解紛方式的作用,引導當事人選擇非訴方式和在線途徑解決糾紛,降低糾紛化解成本,最大限度地減少矛盾糾紛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3、依法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活動。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疫情防控、哄抬物價、造謠傳謠、妨害交通秩序等犯罪行為,嚴厲打擊製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犯罪行為以及假借防疫為名實施的詐騙行為,為疫情防控和經濟平穩運行營造安定的社會法治環境。

4、妥善審理勞動爭議維護企業用工穩定。妥善審理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勞動爭議,鼓勵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政策,引導企業與勞動者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推動企業依法有序復工復產,降低企業用工問題對經濟平穩運行的影響。

5、妥善審理合同糾紛。對相關合同糾紛,加強調解工作,促進從根本上化解糾紛。綜合考慮疫情影響合同履行的時間、方式、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確定合同當事人的責任。確因防控疫情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適用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處理;繼續履行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起訴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可適用情勢變更的相關規定處理。

6、依法處理企業破產案件。對受疫情影響而暫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倡導債權人與企業協商和解處理,債權人申請企業破產的理由不充分的,依法不予支持。對生產防控疫情物資的破產企業,指導管理人儘快幫助企業復工復產。破產財產變現價值受疫情影響貶損較大的,可待疫情過後再予處置。

7、支持疫情防控政策落實。依法審理涉違反防控措施、散佈不實信息、哄抬物價、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處罰案件,維護市場生產經營秩序。妥善審理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行政案件,促進企業經營發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支持行政機關調處糾紛,保障政府助力經濟發展各項政策落地見效。

8、依法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時效利益,對確因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等規定。當事人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開庭、延期聽證的,及時按規定辦理相關延期手續。審理、執行的案件符合法定中止事由的,依法中止審理、中止執行。

9、堅持文明善意執行。執行案件確需查封凍結財產的,優先選擇對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實施查控。在依法採取執行措施時,堅持有利於企業復工復產的原則,妥善把握執行時機,靈活採取執行方法。暫緩對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單位、人員以及場所、設備、物資、資金採取執行措施,對明確專用於疫情防治的資金和物資,不得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10、加大法治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媒體,解析有關疫情防控和恢復生產的法律問題,及時發佈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評價、規範、指引作用,加強宣傳引導,營造防控疫情和促進發展的良好法治氛圍。


全省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十件典型案例

目 錄

1、 鄧某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

2、 允許某無紡布製品公司破產重整期間緊急復工案

3、 公某妨害疫情防控尋釁滋事案

4、 壽光某公司訴武漢某公司不當得利微信調解案

5、 張某鋒虛構口罩買賣信息詐騙案

6、 涉武漢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疫情期間執行到位案

7、 朱某涉疫情利用網絡詐騙案

8、 通過債權人網絡會議對輪船拍賣價款分配案

9、 互聯網開庭審理呂某強制醫療案

10、涉醫院合同糾紛疫情期間解除財產保全案

案例1

鄧某昌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3日8時許,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分局楊莊派出所接110指令,報警人稱在濟南市萊蕪區楊莊鎮某食品有限公司一名醉酒工人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人員工作,在未佩戴口罩的情況下進入公司,並毆打一人。接警後,楊莊派出所民警徐某某帶領輔警立即出警處置。趕到現場後,被告人鄧某昌正與一名男子撕扯,徐某某上前制止時,被鄧某昌打了左面部一巴掌,致使徐某某右肩肩章處執法記錄儀滑落。一名輔警拉著鄧某昌不讓其進入公司時,鄧某昌動手打輔警,被輔警躲開。徐某某將執法記錄儀轉交給其他輔警再次制止,鄧某昌又打了徐某某左臉部兩巴掌。後民警將鄧某昌控制並帶至派出所。

(二)裁判結果

濟南市萊蕪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昌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在疫情防控關鍵時期,佩戴口罩是防範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鄧某昌不服從公司疫情防控人員勸阻,未佩戴口罩強行進入公司並毆打防控人員,且暴力襲擊處警警察,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鄧某昌認罪認罰,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鄧某昌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判後,被告人鄧某昌表示服判不上訴,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三)典型意義

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的關鍵時期,人民法院積極作為,通過對本案的快審快判,有力打擊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法分子,對有效維護疫情防控秩序、防止疫情蔓延起到了較好的教育警示作用,為疫情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時教育廣大人民群眾引以為戒,在疫情防控關鍵時期,要自覺佩戴口罩並配合工作人員的排查、登記、測量體溫等各類疫情防控工作,遵紀守法,服從管理,團結一致,共同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截至2月13日14時,共刊發相關報道260餘篇,累計閱讀7700餘萬次;博文累計轉發10萬餘次,評論7萬餘條,相關話題總閱讀量8000餘萬;各類微信編髮相關文章330餘篇,中央政法委微信公眾號“中央政法委長安劍”文章《山東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務案,被判十個月》閱讀量10萬+。該案新聞報道總閱讀量2.1億餘人次,為全社會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公開課,收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2

允許某無紡布製品公司破產重整期間緊急復工案

(一)基本案情

某無紡布製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生產一次性手術衣、手術包、隔離衣、口罩等無紡布醫療用品的企業。因經營不善,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由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裁定破產重整。目前,該企業正在重整招商過程中。

(二)處理方案

在重整之初,由於資金緊張、生產能力有限,無紡布公司僅有兩條生產線維持運轉,另外兩條閒置。1月27日,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口罩、防護服等抗擊疫情的重要物資緊缺,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緊急撥付資金300萬元。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會同相關部門第一時間趕赴該企業實地勘察、論證恢復生產事宜,認為雖然兩條生產線運轉可以滿足企業的正常經營,但公司具備恢復生產條件,面對醫用口罩、防護服等緊缺的嚴峻形勢,依法緊急許可其恢復全線復工。1月28日,無紡布公司正式復工,三條生產線開工運轉,另一條維修完成後馬上投入生產。2月3日,法院會同經發局、市場局和審批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再次到無紡布製品公司現場研究無紡布擴大產能問題,提出進一步增加企業的生產線。截至目前,該企業已有六條生產線投入生產,擴大產能後,日產能約7萬件,自復工以來生產防疫物資約120萬件。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緊急恢復醫療防護物資生產經營的典型案例。對於生產防控疫情物資的破產企業,人民法院積極運用府院聯動機制,盡力幫助企業復工復產。在疫情進一步擴大、防護物資極度缺乏的大勢態下,恢復企業的全線生產經營,不僅能夠增加債務人的資產,保護債權人的權益,推進企業的破產重整,也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促進了企業社會價值的實現。

案例3

公某妨害疫情防控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5日21時許,被告人公某飲酒後趕往某社區,在該社區新冠肺炎防控卡口檢測登記後進入,至22時離開。約22時20分,公某無正當理由要求再次進入該社區,被執勤人員劉某某等人攔截勸返,公某遂辱罵毆打劉某某及聞訊前來制止的執勤人員張某某等人,致劉某某、張某某等4人輕微傷。

(二)裁判結果

新泰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公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勸阻,逞強耍橫,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4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公某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本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公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綜合考量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被告人公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公某表示服判不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上訴期內。

(三)典型意義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堅決從嚴、從重、從快打擊各類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被告人公某尋釁滋事犯罪事實有目擊證人、音像視頻資料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當前正處於疫情防控最吃勁的關鍵階段,被告人公某公然毆打疫情防控人員,抗拒防控管理,情節十分惡劣。疫情防控事關公共安全,社會公眾要以被告人公某為鑑,在疫情防控期間,遵規守法,服從管理,同心同向,團結一致,堅決打贏這場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

案例4

壽光某公司訴武漢某公司不當得利微信調解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8日,原告壽光某公司與被告武漢某科技發展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向被告購買閃點軟軸1根、氣體調壓閥1個,價款共計700元。原告於2020年1月20日向被告付款時,因工作人員失誤,向被告農業銀行賬號轉款700萬元。在發現多轉款以後,原告壽光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武漢某科技發展公司返還多支付款項。

(二)裁判結果

經壽光市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被告武漢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同意由壽光法院網上扣劃650萬元;同時,原告壽光某公司考慮到被告正在全力抗擊疫情,同意被告繼續使用剩餘50萬元,並約定3個月後再行返還。

(三)典型意義

在疫情防控期間,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靈活的、多元的訴訟服務,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訴訟權益。本案涉案標的額較大,多付貨款如不能及時追回將嚴重影響原告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但在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下,住所地在疫區的被告無法到現場參加開庭。人民法院急企業之所急,及時安排法官通過微信方式進行開庭調解,既有效解決了糾紛,為企業追回了貨款,保證了原告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又充分考慮到武漢目前的疫情現狀和被告企業的困難,為被告企業支援了流動資金,實現了多贏效果。


案例5

張某鋒虛構口罩買賣信息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8日,被害人張某祥通過其QQ、微信在網上發佈求購一次性外科醫用口罩的信息,被告人張某鋒看到該信息後,使用非實名的QQ、微信添加張某祥為好友,並利用他人居民身份證以及網絡上下載能夠證實口罩質量的照片、視頻,以取得被害人張某祥的信任。同時,要求被害人張某祥提前交付部分貨款及定金,被害人張某祥遂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四次轉給被告人張某鋒貨款及定金74500元,被告人張某鋒收到轉款後就將被害人拉黑。案發後,贓款74500元被追繳併發還被害人。

(二)裁判結果

棗莊市薛城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張某鋒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從輕處罰;退賠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主動交納罰金,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鋒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宣判後,被告人張某鋒表示服判不上訴。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三)典型意義

疫情防控期間,口罩等物資是群眾生產生活必需品,涉疫情防控物資犯罪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人民法院把維護疫情期間社會穩定作為當前重大政治責任,受理案件後,啟動快審快判工作機制,適用刑事速裁程序,採用遠程視頻模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有力懲治震懾了涉疫情違法犯罪,維護了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該案採用遠程視頻方式進行開庭審理,既避免了人員聚集引發的感染風險,又保障了庭審的及時順利進行,維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該案的及時判決也對廣大群眾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提醒廣大群眾在網上購買防疫用品時,務必選擇正規購物網站,儘量避免私下交易,避免上當受騙。

案例6

涉武漢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疫情期間執行到位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某信託公司與被執行人山東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實際辦公場所在武漢市。該案於2018年5月28日立案執行,山東高院執行三庭在執行過程中,通過網絡司法拍賣,成功拍賣被執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已為申請執行人執行到位1.7億餘元,後因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終本以後,承辦法官經過多方查控,發現被執行人對第三人北京某公司享有到期債權,立即恢復執行程序,緊急凍結了該到期債權,並要求第三人直接向法院履行。

(二)處理結果

春節臨近,申請執行人急於拿到執行案款,經過承辦法官多次協調第三人北京某公司,督促其儘快履行義務,第三人主動向法院履行到期債權4288萬元。案款到賬後,承辦法官立即通知申請執行人儘快領取案款。但因疫情嚴重,武漢實行“封城”措施,申請執行人無法當場來法院領取執行案款。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承辦法官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指導申請執行人準備齊了所有領款手續,並通過郵寄渠道交到法院。承辦法官審核相關材料後,第一時間通過執行案款管理系統,實行流程網上流轉、網上審批,並電話協商銀行抓緊過付案款,加快了案款過付進度,同時避免了審批過程中的人員接觸,降低了疫情傳播風險。節後上班第一天,4288萬元的執行案款過付到了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中。

(三)典型意義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堅持疫情防控與執法辦案兩手抓,積極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充分藉助信息化手段辦理執行案件,通過移動執行APP、短信、電話、微信、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辦理相關事項,大力推進網上辦案力度,不約見和接觸當事人,有效減少人員聚集,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疫情傳播風險。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時,人民法院積極履行司法保障職責,司法為民不打烊,增強了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展現特殊時期司法的價值指引和對人民群眾負責的情懷擔當。

案例7

朱某涉疫情利用網絡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底,被告人朱某見口罩需求量大,有利可圖,通過手機在網上下載一次性醫用口罩圖片及口罩生產視頻,上傳至自己的網店平臺,聲稱自己有口罩現貨,可以迅速發貨。1月31日,被害人張某通過網店平臺聯繫朱某購買口罩,朱某聲稱現在平臺嚴查口罩買賣,需要走線下交易。張某信以為真,添加朱某微信,並聯系幾名同學一同購買,幾名被害人通過張某微信轉給朱某共3000元錢用於購買口罩。2月1日,張某詢問口罩發貨情況,卻發現自己已被朱某拉黑,遂發現被騙,幾人向派出所報案。

(二)裁判結果

德州市德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期間,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假借銷售用於預防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歸案後被告人朱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後,被告人朱某服判不上訴。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三)典型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有不法分子利用群眾迫切需要口罩的心理,藉機在網絡上、微信上謊稱有口罩售賣,騙取錢款後迅速將對方拉黑,造成被害人“財物兩空”。該案採用遠程庭審,與檢察院、看守所三方聯動,運用速裁程序“隔空”審理、當庭宣判,快審快判,依法嚴懲涉疫情犯罪,全力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此案審理全程網絡直播,快手推送視頻點播量500餘萬次,點贊8萬餘人次,對廣大群眾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8

通過債權人網絡會議對輪船拍賣價款分配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青島海事法院通過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對“集興翌慶”輪依法公開拍賣,賣得價款2942.4萬元。經努力協調有關鑑定評估機構,將船舶鑑定費和評估費收費費率降至歷史最低,多留存100萬元可分配資金,為船員等債權人爭得了最大權益。依法先行撥付為保存、拍賣船舶產生的費用117萬元,尚存2825.4萬元可供債權人分配。為儘快實現涉案船員、船舶抵押權人、船舶經營借款人、船舶物料供應人、碼頭經營人等21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相關的債權登記和普通訴訟、確權訴訟,該院以最快的速度進行審理和裁判,所有案件均於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審結。享有上訴權利的案件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為儘快進行債權分配創造了條件。債權人會議是進行債權分配的必經程序,春節前,該院已通知各方當事人於2020年2月6日召開債權人會議,但意外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打亂了計劃。該院經研究並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決定通過互聯網形式召開債權人會議。21家債權人的代理人共七人,包括法院在內,八方參會人員分佈在山東、江蘇、北京、福建4個省市。

(二)處理情況

青島海事法院認為,經召開債權人會議,各債權人未能就“集興翌慶”輪的債權分配事宜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根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船舶拍賣價款的分配,可以由債權人會議協商提出分配方案;協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裁定分配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對“集興翌慶”輪尚存2825.4萬元拍賣價款,於債權人會議之後迅即進行研究,當日裁定分配方案,當日分配到位。

(三)典型意義

債權人會議作為“集興翌慶”輪拍賣價款分配的必經程序,青島海事法院首次以互聯網形式召開,這是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擴散形勢下開展互聯網審判的一次探索創新和成功實踐。會議跨越四省、聯通八方,整個會議十五分鐘完成,近三千萬元價款分配方案在債權人分配會議後當日裁定,當日分配到位,既節約了訴訟成本,又提高了審判質效。在面對重大疫情的特殊時期,人民法院依託互聯網技術安全便捷、公正高效、專業專注履行職責。互聯網債權人會議結束後,參會的訴訟代理人紛紛發來心語留言,稱這是一次“令人難忘”的債權人會議,讓船員等所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真正讓人民群眾在這個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義,也讓當事人深刻感受到了這特殊時期的司法溫暖。

案例9

互聯網開庭審理呂某強制醫療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呂某2011年9月和2012年10月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入住濱州市優撫醫院接受治療,出院後病情恢復穩定,表現基本正常,但是與人交流較少。2019年年初開始被申請人呂某逐漸停藥,同年7月6日左右呂某精神開始出現異常,在微信群內揚言:“今天誰來我店裡,我就砍死誰!”。同年7月9日夜晚,在呂某經營的家常菜館附近,呂某持菜刀將高某鎮等人的四輛轎車車窗玻璃損壞,持菜刀將張某經營的某賓館玻璃門和木門損壞,持菜刀將高某鎮店內魚缸損壞,並持刀追逐高某鎮等人。2019年10月29日經山東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鑑定,被申請人呂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被申請人呂某現在濱州市優撫醫院接受治療。

(二)裁判結果

濱州市濱城區法院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呂某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已達到犯罪程度,經法定程序鑑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仍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依法決定對被申請人呂某強制醫療。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積極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應對社會公共危機的直接體現。人民法院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積極協調檢察院、辯護人、被申請人及家屬、醫院,在做好疫情防控及相關安全工作前提下,通過互聯網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對被申請人呂某進行強制醫療的決定,實現網上互聯、“隔空舉證”,有效減少了人員接觸,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間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本案發生於疫情防控期間,鑑於被申請人的特殊情況,如案件延期被申請人將無法得到強制醫療,可能會對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也可能擾亂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秩序,人民法院將信息技術與司法辦案深度融合,通過案件的及時審理,加強了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管控和社會治理,有效配合了疫情防控工作。

案例10

涉醫院合同糾紛疫情期間解除財產保全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0日,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告廣西某縣人民醫院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某融資租賃公司根據某縣人民醫院的選擇和要求,購買租賃物並出租給某縣人民醫院使用。後雙方因融資租賃合同履行發生糾紛,某融資租賃公司訴至人民法院,並申請對某縣人民醫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2020年1月9日,法院裁定凍結某縣人民醫院銀行存款940萬元。2020年2月6日,某縣人民醫院將相關保全複議材料郵寄至法院,並與法院工作人員進行溝通,稱其為當地疫情防控定點收治醫院,望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二)處理結果

濟南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醫院作為當地唯一一所公立性綜合醫院,承擔著當地人民群眾的健康、疫情防控相關工作,為確保該醫院有充足的資金維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開展,保證當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決定依法特事特辦,對應補充提交的材料,通知某縣人民醫院以電子數據形式傳送,同時為了保障某融資租賃公司的權益,要求廣西某縣人民醫院提供擔保物,並在審核材料後第一時間作出裁定。在疫情嚴重的情況下,通過與廣西當地人民法院溝通,委託其代為辦理解除保全措施,解除了對某縣人民醫院銀行存款的凍結。

(三)典型意義

醫院是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戰場前沿,某縣人民醫院作為當地唯一一所公立性綜合醫院,承擔著維繫當地人民群眾的健康、疫情防控的工作。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保證了該醫院在當地疫情防控中繼續發揮重要作用,維護了當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及社會穩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人民法院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妥善處理涉疫情相關案件,在於法有據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對承擔疫情防控工作的單位、企業暫時解除或靈活適用民事訴訟強制措施問題,用實際行動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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