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沒買到,還要給中介費?

中介協會:如非過錯導致合同解除 只要促成合同成立就應支付中介費

二手房交易中,不少消費者對自己和中介方之間的關係(居間合同關係)的性質、特點不夠了解,有部分市民認為,只要房屋未完成交易手續,中介費無須支付。昨日,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在最新一期的投訴與糾紛分析報告中,就透過案例剖析指出,中介方只要促成買賣合同成立,如非該方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委託方應依約支付中介費,否則中介方可主張權利,向委託人追討中介費。

案情回放一:買家認為中介隱瞞信息拒繳中介費

2015年6月15日,買家盧某通過某中介公司與業主陳某簽訂了三方《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位於越秀區的某物業,並約定全部交易稅費由盧某承擔。同日,盧某與該中介公司簽訂了《中介服務收費確認書》,承諾在簽訂買賣合同當天支付中介費3.8萬元。但是,由於盧某現金不足,當天支付了中介費1.9萬元,剩餘費用下次支付。

買賣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盧某發現上述房屋非陳某唯一物業,此次交易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認為是該中介公司隱瞞信息,導致其面臨比預算多出的數萬元稅款。於是,盧某與陳某協商解除合同,並認為交易未完成,餘下的中介費無須支付。但是,某中介公司認為盧某拒付餘下中介費1.9萬元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經多次索要未果,訴至法院,要求盧某支付中介費1.9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認為,盧某向該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1.9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專家解讀:促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 中介公司居間行為已經完成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法律諮詢服務中心的張旭鋒律師介紹,本案涉及兩個合同關係,第一個是居間合同關係,當事人是某中介公司與盧某。根據合同法規定,按照《服務收費確認書》中居間合同條款的約定,在促成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某中介公司的居間行為就已經完成了。

另外一個是《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是陳某和盧某。本案中,在沒有某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又不具備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下,買賣雙方自行解除的僅僅是《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賣合同關係,居間合同關係並未解除,買賣雙方的行為,對某中介公司並不具有約束力,某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費的權利並未喪失。

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律師提醒:二手房買賣過程中,作為居間人的中介公司只要促成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即已完成居間任務,就有權收取全部的中介費。如需解除買賣合同,應一併考慮尚未繳納的中介費由何方承擔。

案情回放二:客戶沒有購房資格,買賣合同仍有效

今年5月3日,外地戶籍的買家楊某通過某中介公司的介紹,看中業主李某位於天河區某房屋,並於次日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簽約後,楊某發現自身在廣州未連續購買3年社保,按照當地現行的限購政策,不具備購房資格,故認為該合同無效,且業主李某明知限購政策,不履行告知義務,對合同無效存在嚴重過錯,應無條件返還已經收取的定金10萬元。但李某拒絕向楊某返還已收取的定金。買賣雙方爭執無果,最終楊某一紙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查,簽約的買賣雙方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的簽訂是當事人之間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依法有效。因楊某沒有取得廣州市購房資格,導致合同客觀上無法履行,楊某與李某已於2016年5月28日達成一致解除涉案合同(李某無需返還定金),並簽訂瞭解除涉案合同的協議,該協議對楊某和李某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現楊某又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李某返還10萬元及利息的訴請,欠缺理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楊某隨後又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最終還是維持了一審判決。

專家解讀:不符合購房資格的買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仍生效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法律諮詢服務中心的張旭鋒律師表示,這類糾紛中,買家顯然是違反了廣州市的限購令,但《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因為合同法規定,合同如果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會無效,但是限購政策屬於地方政府調控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文件,並非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所以不會導致合同無效。

中介協會分析指,在限購區域內,不符合購房資格的買家如果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是成立生效的。主張合同無效或要求繼續履行的請求,將會被法院依法駁回;相反,主張合同生效或要求依法解除的請求,將會被法院依法支持。文章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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