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騎車意外身亡 同行朋友被判承責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劉婭)一男子酒後駕駛摩托車,發生事故身亡,同行的朋友要不要擔責?記者5日從白雲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這宗案件作出判決。

男子醉駕死亡

妻兒起訴好友

2018年5月3日上午12時左右,阿慶到阿秋家吃完午飯,各自騎摩托車去神山閒逛至大概1點半左右分開。當天晚上7點多阿慶的妻子接到交警通知,阿慶於當天14時許在白雲區某路段因醉駕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期間阿秋曾打過電話到阿慶妻子詢問阿慶是否到家。

經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阿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295.2mg/100ml。同時,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得知,阿慶持超過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醉酒後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過錯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阿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阿慶的妻子及兒子認為,阿慶受阿秋邀請到其家中查看新房裝修情況,並在阿秋家中喝酒。酒後阿秋明知阿慶嚴重醉酒狀態,未盡安全注意義務將醉酒者護送到家、未勸阻醉酒者駕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死亡,阿秋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40%的過錯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1萬餘元。

同行者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醉酒人可能有人身損害危險之虞,相關人員應有適當的注意義務。經司法鑑定阿慶已構成醉駕,阿秋明知阿慶屬於酒後駕車,仍與其一同駕駛各自的摩托車外出,且未將醉酒的阿慶安全送回家中,阿秋的行為對阿慶實施醉駕行為無疑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據此,應認定阿秋對阿慶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責任比例的認定問題。對於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阿慶自身存在嚴重過錯。首先,阿慶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自身人身安全負有首要的謹慎防範義務,嚴禁酒後駕車已屬於社會常識,酒後駕車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其次,阿慶駕駛的摩托車屬於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該過錯應完全歸於阿慶。再次,阿慶還存在忽視自身安全未帶安全頭盔的過錯。反觀阿秋一方,其未勸阻阿慶酒後駕駛且與其一同駕車外出,其行為系阿慶實施酒後駕駛行為的輕微因素。綜上,酌定由阿秋承擔5%的賠償責任。

最後,按阿慶死亡後以法律標準認定的損失,法院判決阿秋向阿慶的家屬支付5%的賠償款即372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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