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以案說法 醉酒+無證駕駛 害人害己

「曝光台」以案说法 醉酒+无证驾驶 害人害己

事故基本事實

2018年9月24日0時許,司**醉酒後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載乘尉**沿沙梁街由南向北行駛,行至富縣沙梁街騰鹿廣場環島路段時,將二輪摩托車撞上環島外側人行道路沿石後側翻,致司、尉二人受傷,車輛受損,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

司**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後駕駛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上路行駛。

違法行為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法律條款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二款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責任認定

司**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

以案說法

司**本人未取得二輪摩托車駕駛證,不具備駕駛摩托車的資格,同時,其本人又是醉酒後(酒精檢測值247.80mg/100ml)駕駛,控制力和判斷力幾乎消失,這是導致本起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

富縣交警提示:

酒駕猛於虎,切莫心存僥倖,酒後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同時在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時,切不可拿自己的生命去嘗試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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