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害己!64歲確診女子多次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被立案

據@深圳公安 ,2020年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對多次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和發熱病情的範某芳,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偵查。

害人害己!64歲確診女子多次隱瞞疫情發生地行程被立案

今年1月21日,範某芳(女,64歲,湖北孝感人)與其丈夫鄒某陸(男,67歲,湖北孝感人)從湖北武昌乘坐火車到深圳其女兒鄒某(女,41歲,深圳人)處探親。到深後,範某芳在家人的陪同下於1月22日下午、1月23日下午分別前往明月社康中心、福田區人民醫院就診。在就診過程中,範某芳始終隱瞞從疫情發生地來深的事實。

1月26日,範某芳在福田區人民醫院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轉移至深圳市第三人民醫院接受救治後,範某芳仍繼續隱瞞從疫情發生地來深的事實。

此外,範某芳來深後,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在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停留過程中,均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範某芳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機關已對其立案偵查。對其親屬幫助其隱瞞相關事實的情況,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延伸閱讀:確診患者隱瞞接觸史於法於規不容!

無獨有偶,69歲的雅安市天全人侯某有意隱瞞途經武漢漢口返雅的事實,多次在外活動,密切接觸群眾達100餘人。

在醫生等多次詢問是否有武漢、湖北等地居住和旅遊史的情況下,其仍然否認,導致有30多名醫護人員密切接觸。

這是2月3日18時許,四川省雅安市政府新聞辦發佈的雅安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天全縣侯某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情況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

通報中除了措辭嚴厲,還表明:目前,雅安市、天全縣公安、衛生、監委等部門已對侯某進行專項調查,查實後依法依規從嚴懲處;責成天全縣對該事件過程中幹部是否盡責、精準排查是否到位等情況進行倒查,對失職人員嚴肅問責。

通報內容稱,侯某,男,現年69歲,天全縣人,1月18日從漢口乘動車(車次D615,三號車廂)於當日下午到達成都,然後乘私家車返回天全,途中在雨城區多營鎮某飯館晚餐。1月27日,因“反覆咳嗽、咯痰伴心累、急促”在天全縣人民醫院入院。1月31日,侯某確診為新冠肺炎。

目前,經初步調查,侯某有意隱瞞途經武漢漢口返雅的事實,且多次在外活動,密切接觸群眾達100餘人。更為惡劣的是,在天全縣人民醫院主診醫生和縣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多次詢問是否有武漢、湖北等地居住和旅遊史的情況下,侯某仍然否認,導致有30多名醫護人員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給市、縣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

疫情發生後,舉國上下全力抗擊,對有與重點疫區人員接觸史者早隔離、早診斷,是控制疫情擴散蔓延的重要一環。然而據媒體報道,與薛某某、苟某一樣,故意隱瞞接觸史者並不在少數,明明去了武漢卻不承認,明明與其他已確診病例有密切交往卻一再掩蓋,有的甚至已經被確診還含糊其辭。僥倖心理害死人,隱瞞接觸史既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更是對他人對社會不負責任。套用一些農村的硬核標語,隱瞞接觸史者就是潛伏在人民群眾中間的階級敵人,是一顆隨時都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定時炸彈。

隱瞞接觸史,於情於理不通,於法於規不容。有無疫區接觸史,在傳染病防治上,本身即屬於重要的流行病學證據。無論出於何種目的隱瞞,無論自己有沒有發病,也無論是否造成傳染他人的嚴重後果,都已經涉嫌違法甚至犯罪。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如果單位和個人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懲處隱瞞接觸史者,不僅有法可依,而且有法必依。


來源:綜合@深圳公安 紅星新聞 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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