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骑车意外身亡 同行朋友被判承责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娅)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身亡,同行的朋友要不要担责?记者5日从白云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这宗案件作出判决。

男子醉驾死亡

妻儿起诉好友

2018年5月3日上午12时左右,阿庆到阿秋家吃完午饭,各自骑摩托车去神山闲逛至大概1点半左右分开。当天晚上7点多阿庆的妻子接到交警通知,阿庆于当天14时许在白云区某路段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期间阿秋曾打过电话到阿庆妻子询问阿庆是否到家。

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庆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95.2mg/100ml。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得知,阿庆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阿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阿庆的妻子及儿子认为,阿庆受阿秋邀请到其家中查看新房装修情况,并在阿秋家中喝酒。酒后阿秋明知阿庆严重醉酒状态,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将醉酒者护送到家、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阿秋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同行者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醉酒人可能有人身损害危险之虞,相关人员应有适当的注意义务。经司法鉴定阿庆已构成醉驾,阿秋明知阿庆属于酒后驾车,仍与其一同驾驶各自的摩托车外出,且未将醉酒的阿庆安全送回家中,阿秋的行为对阿庆实施醉驾行为无疑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据此,应认定阿秋对阿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对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阿庆自身存在严重过错。首先,阿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人身安全负有首要的谨慎防范义务,严禁酒后驾车已属于社会常识,酒后驾车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次,阿庆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该过错应完全归于阿庆。再次,阿庆还存在忽视自身安全未带安全头盔的过错。反观阿秋一方,其未劝阻阿庆酒后驾驶且与其一同驾车外出,其行为系阿庆实施酒后驾驶行为的轻微因素。综上,酌定由阿秋承担5%的赔偿责任。

最后,按阿庆死亡后以法律标准认定的损失,法院判决阿秋向阿庆的家属支付5%的赔偿款即37219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