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凌晨,洛陽市公安局長安路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轄區內有一醉酒男子在電廠門口鬧事,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經向電廠值班門衛詢問,該醉酒男子已跑入廠區。民警進入廠區後,很快就找到該醉酒男子,發現其全身溼透,且面部帶有血跡。
民警勸說讓其離開廠區時,該男子突然揮拳擊打民警面部,導致民警面部受傷。
隨後,民警將該男子制服,並依法帶回派出所醒酒。期間,該男子欲再次動手打人,被值班民警強行制止,並約束其至酒醒。
目前,醉酒男子雷某強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民警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
對於挑戰法律權威
無視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必將依法嚴懲!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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