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強姦案中客觀證據的審查要點

“醉酒”型強姦案中客觀證據的審查要點

前言:

隨著時代的變遷,行為人手段上使用肢體暴力,對象上針對完全陌生人的強姦案件逐步減少,而發生在“熟人”之間的強姦案件比重在不斷提高。而在這類強姦案件中,如何運用證據規則分析證據,進一步論證“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裁判機關進行事實認定的難點所在。當然,對於“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需要對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比如案發前著重審查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的關係、碰面情況、被害人性格等等,案發時著重審查被害人的意識清醒程度、犯罪嫌疑人有無使用暴力、威脅手段、被害人有無反抗、褪去衣物的過程、性愛的姿勢等等,案發後著重審查被害人的報案動機等等。

在 “醉酒”型強姦案件中,對案發時被害人意識清醒程度的事實認定上,在案證據除了被害人陳述,往往是結合證人證言、視頻監控錄像中有關被害人體徵表現的內容進行綜合判斷後進行推定得出。帶著依據上述證據在該類事實認定上是否能夠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得出唯一性結論的問題,本文結合具體案例,以案發後被害人的血檢報告為基礎進行半定量的數理分析,為審查判斷案發時被害人的意識清醒程度提供更加客觀的依據,便於更加準確地認定案發時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反抗可能性。

一、基本案情:

(一)某年某月某日凌晨時許,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客人)趁被害人李某某(KTV陪酒公主)醉酒意識不清之時與其發生了性關係。

(二)《物證檢驗報告》:送檢的XXXX號檢材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三)被害人李某某陳述:晚上陪客人喝了10瓶左右啤酒(規格:330ml小瓶裝、4.3%酒精含量)。

(四)被害人李某某陳述:自己的酒量不好。

二、爭議焦點:

案發後被害人血樣鑑定沒有乙醇成分是否能夠表明案發時其沒有醉酒(意識不清)?

人體在攝入酒精性飲料後,是否能夠導致醉酒從而意識不清的主要影響因素有三:1.酒精攝入量;2.攝入的酒精量引起的血液中酒精濃度的變化;3.酒量(人體分解酒精的速率)。

問題1:《物證檢驗報告》證明被害人血液中無乙醇成分,被害人案發前飲用啤酒數量的陳述是否真實?

從酒精代謝的數理角度來講,成年人1kg體重成年人1kg體重在1h內可以通過肝臟氧化處理掉100mg左右純酒精。案發前,被害人飲用的小瓶裝啤酒規格系330ml(聽裝規格),酒精含量為4.3%,即每瓶啤酒中的酒精含量約為11g左右(酒精密度為0.8g/ml),如其所述攝入了10瓶左右啤酒為真,則其攝入的酒精含量大約在100g左右。作為體重在50kg左右的成年女性,在1h內可以分解5g左右純酒精,則按照一般成年女性的酒精代謝速度,如果飲用10瓶上述規格啤酒而之後進行血檢測出其血樣內無乙醇成分,則一般情況下大體上需要20小時左右。

因此,被害人關於案發前飲用10瓶左右啤酒的陳述,證明力較低,實際酒精攝入量存疑。

問題2:被害人到底喝了多少?

在飲酒7~8小時之後,抽取被害人血液樣本送檢,《物證檢驗報告》證明其血液內無乙醇成分,同上述分析,可得出其攝入的酒精含量大體在40g左右,即案發前其飲用的啤酒大體上在4瓶左右。那麼帶著飲用4瓶330ml,酒精濃度4.3%的小瓶啤酒(聽裝規格)是否能夠造成人體意識不清的疑問,我們繼續下面的分析。

問題3:4小瓶啤酒客觀上是否足以造成人體嚴重醉酒從而處於意識不清的狀態?

事實上,飲酒就會醉酒,隨著攝入酒精量的增加,醉酒程度上逐步增強。因此只有對醉酒程度進行準確判斷,才能作為推定被害人意識不清從而喪失反抗能力的基礎。

而醉酒程度完全取決於大腦的中樞神經細胞的酒精濃度。但是實際上是不可能測出腦內酒精濃度的,可是由於酒精會均勻分佈於全身含有水分的各個組織內,在飲酒後經過一定時間人體內各組織的酒精濃度會變得相等,所以關於腦內酒精濃度可以通過測定血液中的酒精濃度(BAC%)得知。

“醉酒”型強姦案中客觀證據的審查要點

一方面,由表1可見,一般人飲酒後達到行走困難,意識渾濁的程度其血液中的酒精濃度(BAC%)數值要達到0.25~0.35的範圍,根據表2進行折算,需要飲用10瓶以上酒精濃度達到4.3%的啤酒。因此,被害人攝入的啤酒數量不可能達到其自述的10瓶左右。

另一方面,通過上文分析可知其真實飲酒量在4瓶左右(與犯罪嫌疑人相關供述:5、6瓶及證人相關證言:5瓶左右能夠形成相互印證),而在飲用4~5瓶左右啤酒後,對應階段為微醉期,人體表徵上體現為腳下發飄等等,客觀上確實呈現出了一定的“醉酒”狀態,而這種外顯的“醉酒”狀態,顯然更容易被“捕捉”,以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法定證據形式予以固定,從而作為推定被害人因為醉酒導致意識不清、喪失反抗能力的基礎。但是,結合對《物證檢驗報告》的數理分析可見,對於意識清醒程度的判斷,僅僅依靠外顯的人體表徵是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並得出唯一性結論的,在事實存疑的情況下,對被害人意識不清的認定上應當更加慎重。

問題4:被害人酒量如何認定?

本案中,第一,被害人陳述了自己飲用一定量白酒、紅酒、啤酒後的“醉酒”表徵(比如:頭暈等等),但是就飲用同一種類的酒精飲料後的“醉酒”表徵前後矛盾,無法判斷其真實酒量;第二,以上文分析其飲用4~5小瓶啤酒所含酒精量為基礎,將被害人自述同等酒精攝入量下的“醉酒”表徵(如:醉了,頭暈等等)與客觀上的對應表徵(腳下發飄等等)進行比對,可見在同樣的酒精攝入量下,兩表徵間又並未出現顯著矛盾。因此,在該種程度的酒精攝入量下,被害人酒量決定了造成其醉酒喪失意識清醒的可能性較低。

三、結語:

“醉酒”型強姦案件難在事實認定,而非法律問題。對於如何認定被害人醉酒程度是否達到了意識不清這一事實問題上,無論是依據證人證言還是監控錄像,都是以酒後人體表徵的基礎進行推定,這種推定實際上無法解決如何將人體表徵與意識清醒程度進行客觀匹配的根本性問題。既然存在合理懷疑無法排除,便無法得出唯一性結論,這是經驗法則運用在該類事實認定上存在的短板。而對屬於客觀性證據的《物證檢驗報告》再進行客觀上的數理分析所得出的結論相較於其他證據形式(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顯然證明力應當更高。當然,對準確判斷被害人酒後是否意識不清喪失反抗能力的事實認定上,還要結合全案其他證據予以綜合認定,本文僅針對《物證檢驗報告》提供了另一角度的審查思路,供大家一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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