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識醉酒駕車,醉駕≠醉酒+正在駕駛

導讀: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根據這一概念,危險駕駛罪是否屬於行為犯?如果駕駛者在停車場被發現酒精含量明顯超標,警察是否可以將其推定為危險駕駛罪呢?

正確認識醉酒駕車,醉駕≠醉酒+正在駕駛

【案情介紹】

  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王某華在參加完朋友張麗的婚禮後,應友人之邀前往城南的一個酒吧繼續喝酒盡興。途中,王某華駕駛著自己的愛車載著一位同伴,一路暢通無阻地行駛著,沒有遭遇交警的檢查。半個小時後,王某華到達了目的地。對自己的車技分外自信的王某華拒絕了停車場泊車員代為停車的好意而自行停車,就在車子快要停好的時候,王某華的車不小心與旁邊一輛車發生了刮擦。被碰車輛的駕駛員很快到了現場,並向王某華提出高價賠償。王某華不能接受,對方便打電話報警。交警到達現場之後,欲對雙方進行調解,卻無意中發現王某華身上有酒味,就對王某華進行了呼氣測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14毫克/100毫升,已達到醉酒標準。隨後,王某華被檢察機關以危險駕駛罪起訴至法院,並被處以三個月拘役。

  可是王某華認為,自己到了停車場之後已經沒有再駕駛機動車了,怎麼還能被認定為是醉酒駕駛呢?醉駕難道不是交警在道路上設卡檢查的時候查獲,才能稱為危險駕駛嗎?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這一規定表明法律意義上的危險駕駛罪屬於行為犯,即犯罪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下駕駛,即構成危險駕駛罪。醉酒駕駛時間的長短、醉酒駕駛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醉酒駕駛是否被交警當場查獲等具體情節,並不影響該罪的定性,隻影響該罪的量刑幅度。

  在上述案件中,王某華在到達停車場之前,已經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了半個多小時。儘管王某華是在停車場被交警發現的,但一方面王某華的酒精測試已遠超醉酒標準,另一方面其在醉酒狀態下已經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持續半小時,交警認定王某華危險駕駛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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