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不法分子將“丟包詐騙”升級成“丟包盜竊”

隨著“丟包詐騙”被多次曝光,如今很容易被人識破了,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卻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升級”。4月18日,天府早報記者從成都市龍泉驛區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公開審理的一起團伙盜竊罪案件獲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湯某、雷某正是在“丟包詐騙”的基礎上進行了“加工”,最終構成盜竊罪,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據悉,張某、湯某、雷某帶著新套路來到成都市某車站外,雷某故意將錢包丟在被害人田某身邊,張某扮演撿錢人員以一起分錢為由將田某騙上湯某駕駛的轎車內,“失主”雷某以找尋丟失財物為由隨後上車,三人在車上相互配合套出田某的銀行卡密碼後,假意相信田某清白讓其安然離開。殊不知,在這期間張某趁田某不備,已將田某的現金1000餘元、手機及銀行卡盜走。隨後,張某等人在ATM機上將田某銀行卡內5100元取走,田某發現錢財損失後才恍然大悟,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龍泉驛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湯某、雷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竊取他人錢財和銀行卡並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湯某、雷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湯某、雷某初次犯罪,其退賠田某損失12200元,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為打擊犯罪,確保公民財產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張某、湯某、雷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分別判決被告人張某、湯某、雷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法官表示,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財務的行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在此類犯罪活動實施中,行為人在取得他人財產時的真正手段是什麼,影響著罪名的最終確立。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不管是“丟包詐騙”還是“丟包盜竊”,實際上都是利用了受害人貪圖便宜的心理,要戒除心中的貪念,增強自我防範意識。遇到有人“丟包”腦海中要常響起“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裡邊”。

天府早報記者 馮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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