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慶陽中院宣判一起故意殺人、詐騙、盜竊案

法治甘肅網 甘肅法制報訊(記者

李洋)日前,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剛故意殺人、詐騙、盜竊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劉剛犯故意殺人罪、詐騙罪、盜竊罪,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初,被告人劉剛偽造其與某公司的購羊合同,向被害人慕某謊稱要在山東購羊,取得被害人慕某的信任後騙取投資款277500元。一個月後,慕某見投資事項無進展,要求劉剛返還投資款。劉剛因無錢歸還,遂產生殺害慕某的想法。同年6月9日8時許,劉剛駕駛其租賃的轎車在環縣一早餐店內買了兩個肉夾饃,將事先在集市上購買的毒藥撒在其中一個肉夾饃內,交給慕某食用。在確定慕某死亡後,劉剛持單刃尖刀肢解屍體,裝入事先準備的編織袋及購買的迷彩包和拉桿行李箱內,駕車拋屍於深山荒坡窪處。之後,劉剛將被害人銀行卡及微信賬戶中的19600元轉至自己的微信賬戶中,並佔有被害人的手機、手錶。

兩日後,劉剛駕車來到債權人王某家,與被害人敬某(王某妻子)因債務糾紛發生口角,劉剛即持隨身攜帶的單刃尖刀向敬某捅刺數刀,致其倒地死亡。隨後,劉剛電話聯繫到王某,謊稱找朋友給王某借錢還賬,駕車將王某拉至環縣某下坡路段時將車停在坡頂,未採取制動措施下車,致車輛向前滑行至路邊排水溝處側翻。劉剛隨即乘出租車離開。同日15時30分許,環縣公安局將劉剛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剛分別故意投毒毒害和持刀殺害二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劉剛在故意殺人前後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還在殺害被害人慕某後,再起犯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被害人現金及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還分別構成詐騙罪和盜竊罪。被告人劉剛騙人錢財之後又害人性命,欠人錢款之後又殺人,其故意殺人犯罪動機極其惡劣,作案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予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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