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詐騙 廣豔彬被判無期

“以房养老”诈骗 广艳彬被判无期

參與“以房養老”投資後,老人實際只拿到廣豔彬手寫的一紙借條

“以房养老”诈骗 广艳彬被判无期

2017年7月,李君和懷孕8個月的女兒來到曾住了30多年的房子樓下 還記得兩年前“以房養老”的騙局嗎?“價值700萬的房子被1000元賤賣還背上鉅債”的案子判了。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廣豔彬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廣豔彬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其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發還各被害人。

詐騙套路

“以房養老”誘惑

老人被趕出住所

據瞭解,一些老人聽信“高息理財”的誘惑,結果“房財兩空”。李君就是廣豔彬一案的受害者之一。

2016年5月,有人向北京一位名叫李君的老人推薦“以房養老”的理財形式,稱完全沒風險,並保證“做的人都掙到錢了”。

李君動了心,隨即被介紹給了廣豔彬。得知李君離異,房產能由她完全處置的情況後,廣豔彬告訴她,這種“以房養老”只需把房產證交給他3個月,抵押到的錢交給他理財,李君每個月都能拿到9萬多元的利息。3個月期滿後,本金全部退回,老人可以再用本金贖回房產證。

李君簽下了幾個不知所謂的合同後,在3個月的時間裡僅拿到15萬元左右的利息,本金也沒有被歸還。而她聽信了廣豔彬會替她向“金主”歸還欠款的說辭,一直沒有向其討要。

2016年10月的一天,李君和女兒突然被一群黑衣人趕出了唯一的住所。在被趕出家門的第二天,老人的女兒查詢到,一週前,老人的房子以260萬元賣出,而這套東二環的學區房當時的市價高達450萬元左右。

在求問真相的過程中,老人家屬發現,李君簽署的並非“以房養老”的合同,而是一份借款合同和一份委託書。在委託書中,李君將自己房屋的抵押、買賣、產權轉移、納稅甚至是收取放款等權利通通委託給了一位中間人。

而李君的遭遇並非個案。老人們被告知把房子抵押借款3個月,就能獲得每月10%到15%的高息,到期還能全額返還本金,這樣的“以房養老”項目讓不少老人心動不已。然而數月後,不僅承諾的高息不見蹤影,老人的房子也被抵押,借款的“銀主”憑藉老人簽字的公證材料以低價悄悄買賣,過戶給他人。

2015年以來,北京市數十位老人陸續遭遇這樣的騙局,他們有的失去了房產,有的背上了鉅額的債務。據北京老年維權服務工作站、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統計,僅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檢察院的案子就有30多起。

法院判決

詐騙7500餘萬元

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廣豔彬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該案件由北京市二中院審理宣判。據判決書顯示,廣豔彬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7年1月20日被羈押,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公訴機關認為,廣豔彬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應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廣豔彬於2014年至2017年1月間,向被害者潘某、韓某等48人虛構澳大利亞悉尼國際娛樂城投資項目、投資理財等事實,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上述被害人的集資款。

廣豔彬還把段某、王某1等被害人介紹給從事民間借貸的邵某、龍某等人,唆使被害人抵押自己的房屋進行民間借貸,將所借款項交給廣豔彬“投資”。廣豔彬採用上述手段,先後騙取上述被害人集資款共計人民幣7500餘萬元,並用於賭博、揮霍及歸還個人債務等。

截至本案立案前,廣豔彬已歸還部分被害人2000餘萬元,其辯護律師稱,廣豔彬無犯罪前科,屬於初犯,應酌定從輕處罰。

經查,本案認定廣豔彬集資詐騙7500餘萬元,已扣除了其向被害人支付的利息部分;廣豔彬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騙取被害人的集資款,其返還利息系犯罪的手段,不能作為對其從輕處罰的依據。廣豔彬以老年人為詐騙對象,為詐騙唆使被害人抵押房屋借貸,並將詐騙款用於賭博等違法活動,不能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廣豔彬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責令廣豔彬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律師提醒

高額貸款“套路”老人

新型金融市場慎入

北京青年報記者就廣豔彬集資詐騙一案採訪了當時參加庭審的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時福茂。時福茂表示,這種針對老年人辦理高額貸款,抵押後憑藉委託書悄悄賣房的行為,已成為一種套路。雖然這個案子現在已經宣判,但老人們維權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

北青報:這些案子中最大的共同點是什麼?

時律師:他們利用老年人不懂得法律文書的意義和概念的弱點,讓老人在完全放棄自己權利的法律文書上簽字。

北青報:該案的套路是什麼?

時律師:此次犯罪是經由廣豔彬與小貸之間通過“兩步走”才最終導致被害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第一步是,廣豔彬以項目開發為由引誘被害人對其進行“投資”。第二步是,因被害人大部分為老年人,沒有鉅額存款用於“投資”,在廣豔彬及早期參與人的介紹和安排下,被害人向小貸進行大額房產抵押借款用於“投資”給廣豔彬。最終導致被害人失去房產。

北青報:在代理期間讓您印象最深刻的是什麼?

時律師:一些被害人走投無路,甚至有了輕生的念頭。不過現在刑事案件判決已經生效,相信民事也應該會認定合同無效,總的來說有了好的發展趨勢。同時,時福茂也提醒老人,要謹慎進入新型的金融市場、投資市場,涉及重大財產的東西,不輕易嘗試,不要有天上掉餡餅的想法,同時對熟人的介紹抱有警惕。

說法

“套路貸”不同於民間借貸

北京市二中院曾召開地方借款風險提示新聞通報會,對涉抵房借款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進行通報。在該院審理的案件中,通過委託售房、委託收房款等方式抵房借款的情況時有發生。涉抵房借款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主要表現形式是,出借人出借一定款項給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套房屋並委託出借人代辦售房、收房款或過戶等事宜,借款人到期不能還款,代理人直接將房屋出售。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這種交易方式在形式上分離法律關係,故意規避法律中“流押契約”禁止性規定,利用債務人困頓窘迫的弱勢地位,謀取失衡的經濟利益,而房屋所有權人未參與實際交易,導致取證難、維權難。

此外,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於辦理“套路帶”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指出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意見指出了“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意見要求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佔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統籌/劉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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