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這是詐騙!詐騙!詐騙!

借貸關係十分普遍,逾期未還的情況也不在少數,但是有人不還錢卻升級成了詐騙罪,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我們一起來看看京師分享的這則案例。

這是詐騙!詐騙!詐騙!

案情回顧:

12年,羅某認識了李某,這羅某是個無業遊民,遊手好閒,他尋思要錢用,便對李某稱:他在某地做工程現在急需現金。並許諾李某以高額的利息。李某也經受不住這樣的誘惑,將自己管理的扶貧互助資金共計231.91萬元私自挪用給羅某。

然而,羅某似乎並沒有什麼還錢的意願,別說利息了,連本金都沒還多少過來,幾經催討,也僅僅只是還給李某27.6萬多。而剩下的204.31萬元依舊不知所蹤。

後來東窗事發,李某交代了案件的經過,羅某被捉拿歸案,至此,真相才得以水落石出:李某借出的這筆公款,全數被羅某用在了賭博和還債上。

這是詐騙!詐騙!詐騙!

辦案結果:

當地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羅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萬元。

羅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其與李某之間是借貸關係,不構成犯罪。

二審中院則認為:羅某欠下鉅額外債,又無穩定收入來源,隱瞞其無力償債的狀況,虛構事實,並以高利息為餌,使李某誤認為其有可靠的投資項目,具有償還能力,而公款由羅某使用。兩人雖然名義上是借貸關係,但實質上羅某是在無償還能力情況下,多次以借為名,騙取他人鉅額財物,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這是詐騙!詐騙!詐騙!

案件解析: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由於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因此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將債務糾紛作為犯罪處理,避免打擊無辜。

就本案而言,羅某雖以借款的名義向被害人“借”款,並且還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首先,羅某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雖然其間有少量歸還利息和本金的行為,也只是其為了掩蓋真相,防止被害人及時發現,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

其次,羅某實施了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客觀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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