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人員是不是在“詐騙”

催收是不是在“詐騙”借款人是不是“老賴”這問題我們要討論下?

催收人員是不是在“詐騙”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首先我們先普及下什麼什麼“老賴”,根據我們相關法律規定,老賴是一些經過法院判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的人,可目前一些媒體或者自媒體,甚至一些自稱為律師的人都在說借款人是“老賴”,今天小編在這裡就想問問這些媒體或者律師,你們說借款人是“老賴”那麼請你們拿出法院的判決書,執行局的執行文件等相關證明,如果沒有這些,那就是惡意誹謗,誹謗罪在我國的法律上是有著明確的量刑標準的,所以請你們作為媒體或者律師自重。

接下來我們來聊一聊這些催收機構有權利騷擾借款人嗎?

按照正規的來說,催收公司的資質一般性的都用一些金融信息外包的一些單位,這些單位的經營範圍內有這明確的業務項目,但是根據目前的催收人員,連自己是什麼公司的都不敢說,我們到底如何斷定他們是合法的催收呢?

其實我們忽略了一些很重要的一個問題,這些催收人員到底是不是有從業金融催繳業務的資質,甚至借款人的個人信息他們是如何得知的,借款人的通話記錄及通訊錄他們是怎麼知道的,還有如何定型這些催收人員冒充國家執法人員,其實這些問題小編想了一段時間了,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第三種是擅自提供個人信息。有關機構在未經法律授權或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所掌握的個人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比如,銀行、保險公司、航空公司等機構之間未經客戶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共享客戶信息。

這一點網貸平臺和催收機構很明顯是沒有得到法律的授權和借款人的授權,他們只所以這麼的膽大妄為是因為他們使用的是互聯網電話,就是所謂的網絡電話,還有一些所謂的改號軟件,P圖軟件,在他們的催繳過程中很明顯的觸犯了我國對個人保護的權益-名譽權,他們未經過借款人的允許擅自惡意查詢備份借款人的通話記錄和通訊錄這是違法行為,這一點在借款人和網貸平臺簽約的合同中並沒有提及,還有一點在借款人與網貸平臺的簽約中也沒有提及貸後的催收行為規範這一點,這就產生了合同欺詐的行為,這份合同是不是有效那就成了問題。

既然合同是不是有效就存在問題,那麼網貸平臺沒有經過借款人同意將借款人的信息轉讓給第三方沒有資質的催收公司,這也很明顯侵犯了借款人的知情權,也沒有得到借款人的授權,在簽訂的合同中也沒有提及這一點,既然這樣網貸平臺很自然的就形成了一個欺詐行為的環境。

這些催收人員本身都沒有資格去催收借款人的,因為他們有的權限僅僅只是電話通知和短信通知的職責,他們並沒有辱罵威脅借款人的權利,也沒有侵犯借款人名譽權和肖像權的這個權利,所以他們一直在使用“詐騙”手段在騙借款人,如果借款人讓他們提供自己所在的催收公司名字、地址、客服電話等他們沒有一個敢說的,使用的電話很多都是無法回撥的,這不是詐騙還能是什麼?

我們再來聊一聊借款人真的是“老賴”嗎,還欠他們錢嗎?

這個問題小編以前說過的,其實很多借款人在國家法律允許的24%的利息內,很多借款人在重複使用8期之後,最後這一起其實不存在欠他們的錢,反而,根據法律的要求,我有權要求他們退還超過24%利息的那部分,這一點也是為什麼很多網貸平臺不敢走司法程序的一個原因。

接下來,催收機構是在網貸平臺授權的情況下對借款人進行騷擾的,這說明催收的暴力行為網貸平臺是知道的是默認的,然而,催收人員對借款人的名譽權的侵犯,網貸平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還有催收機構稱為借款人為“老賴”這種行為也是觸犯我國法律的,因為沒有法院判決書,也沒有執行局的執行文件,甚至都沒有走法律程序,在這樣的環境下催收機構對借款人稱呼“老賴”是誹謗行為,對於借款人名譽權上造成侵犯,如果借款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起訴網貸平臺侵犯名譽權,這樣的借款人贏的幾率還是很大的,畢竟現在借款人都保存在大量的證據和錄音,如果要求網貸平臺及其催收機構進行賠償,並不是我們欠他們的錢,而是網貸平臺欠這些被長期騷擾的受害人的錢。此文僅代表本人觀點,歡迎各位看客評論區踴躍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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