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攀爬摔成殘疾,家屬以防盜窗不結實為由索賠,業主該不該賠?

魏晉美人


當然要賠,不僅要賠錢,戶主因為沒有盡到提醒義務,沒有提醒小偷要從大門走,注意安全,所以還要向小偷賠禮道歉,承擔小偷的後半生的贍養義務!

裝修公司因為沒有考慮到小偷會從窗戶入戶,窗戶質量不能夠承受小偷體重,也要承擔賠償義務,並與戶主一起贍養小偷後半生!

還有,消防員是幹什麼的?沒有考慮到小偷會在這個時間從高處爬窗入戶,沒有盡到保護義務,也要承擔賠償義務,並與戶主一起贍養小偷後半生!

還有,整個樓的住戶,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按照公平原則,都要賠償損失並賠禮道歉,並贍養小偷下半生!

所有在頭條回答問題的條友,你們責任太大了!不尊重小偷的職業,對其本人和家人沒有耐心撫慰,都要賠,負責贍養小偷後半生!


老法狗


大家可能不知道小偷的家屬索賠了多少錢,整整67萬!平常人看到小偷正在偷東西,喊一句“抓小偷”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嗎?小偷因此被嚇到,摔成殘疾,家屬卻要求天價賠償?這樣的事情不僅道德不會允許,法律也不會支持!

2010年9月4日凌晨,寧波市民老李在睡夢中聽到家中有異聲,驚醒後便在家中檢查。不料家中已經遭到小偷洗劫,老李覺得小偷可能還未走遠,就去推開窗觀望,果然看見一個年輕人蹲在7樓與6樓間的雨棚上。


出於本能李先生大喊一聲“小偷!”,小偷驚慌失措之下,失足掉落並當場死亡。公安機關趕到後調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但是奇葩的是小偷的家屬卻將李先生告上法庭並索賠67萬,認為李先生對進入家中的小偷應負有保障安全的責任。

那麼從法理上來說,老李的這一聲大喊,對小偷之死有沒有責任呢?

可能很多人會覺得,如果不是老李的這一聲大叫,小偷也就不會被嚇到失足墜落。犯罪事實的構成首先要有危害行為,而老李並沒有實施任何危害行為。從常理來推斷,喊叫對小偷也並不構成直接威脅,所以即使小偷墜樓形成了危害結果,這也只能算是一個意外事件。


此前也曾經發生過一起老漢“獅子吼”嚇死小偷的案例。在該案中,業主吳老漢聽到家中陽臺有異動,一上陽臺,果然發現有一雙手抓著自家的陽臺欄杆,老漢當即大喊:“有賊!抓小偷!”老漢一喊便將小偷喊慌神了,從五樓陽臺摔下,當場死亡。

警方趕到現場後,以事故死亡對案件定了性,免除老漢的刑事責任。但小偷家屬卻以吳老漢練過獅吼功卻對在陽臺欄杆上的人大吼造成其因驚嚇墜樓身亡為由要求老漢賠償。而法院調查也證實了吳老漢確用了獅吼功,相距200米的居民都被驚醒,但鑑於老漢出於情況緊急與自衛,因此法院判定老漢僅賠償2000元。


從以上兩個案例均可看出,小偷在盜竊中出現的墜樓意外,還是要從業主有沒有進行危害行為有關,如果業主只是喊叫和追逐,還是防盜網本身不結實,這都不屬於危害行為。但是如果業主將懸掛在欄杆上的小偷打下去,讓小偷招架不住失手墜樓,那麼這時候業主就要負故意殺人或者過失殺人罪了。

法律上也明確規定酒店、商場等公共場所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失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但入戶盜竊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和住宅權,且易進一步引起搶劫、殺人等惡性刑事事件,嚴重危及公民人身與生命安全。因此業主對小偷沒有安全保障義務,小偷家屬亦無權向業主索要賠償。所以最終法院並未同意小偷家屬的訴求,認定李先生無需賠償與擔責。


況且要不是小偷做賊心虛,又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呢?小偷偷東西本來就是一個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作為一個具有正義感的公民,喊上一句抓小偷是再正義不過的事情,又怎麼能要求這樣的人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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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匯


如果這個小偷索賠成功了,我馬上辭職,專職幹小偷去!!

我不好好偷東西,專職訛受害人!

受害人家裡,有狗,被狗咬了,好啊,賠償!!

爬受害人家窗戶,摔了,好啊,賠償!!

在受害人家裡,被受害人打了,好啊,賠償!!

在受害人家裡,被受害人抓了,好啊!把我嚇到了,賠償!!

實在不行,受害人家裡,有電吧,好啊,把我電了,賠償!!

如果受害人全家,都害怕賠償了,我如入無人之境,在受害人家裡,翻箱倒櫃的找東西,好啊!把我累著了!賠償!!

如果受害人害怕了,給我預備好財務,讓我舒舒服服的拿著了!!那我就不是盜竊了!!

如此良好的偷盜環境,全世界也找不著啊!!如果這種情況下,還不去當小偷,我就是缺心眼啊!我都對不起法官大人的“栽培”!!對不起法官大人創造的良好環境!!

呼籲大家一起來吧!!


立志八戒


業主該賠。理由如下:

業主裝防盜網,顧名思義是為了防盜防小偷的,業主完全預見到小偷有可能通過防盜網攀爬進室,這個防盜網,說白了就是為小偷準備的,所以,裝防盜網就應該往結實裡去做,讓小偷踩著牢靠,抓著不晃,拆著費事,這才是對自己對他人負責任,事實上這個防盜網卻是一個豆腐渣工程,小偷那溜輕溜細的小身板一抓一晃一踩,嘩啦了,你說你裝這防盜網幹啥用,這糊弄自己也糊弄他人,還有礙市容觀瞻,所以,業主有責任;

第二,馬上315了,根據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法,對這們的達不到質量要求豆腐渣產品,商家和生產商都有責任,所以,安裝防盜網的那個小作坊,要對業主負責。

第三,生產防盜網原材料的廠家,你生產的鋼管,是否達到了產品質量標準?我表示懷疑,安裝防盜網的小作坊可以繼續追訴;

第四,小偷是一個死不改悔的行業,是看守所裡的慣犯。現在小偷在外面遛街串巷生意很難做,烤地瓜的都掛個二維碼。他們會調整作案目標,專盯著這些防盜網不結實的人家,容易進去,摔下來還可以索賠。所以,無論你是為自己還是為小偷負責,都一定要安裝一套結實牢靠的防盜網。

以上所言,是純因果分析,只是,咱們的法律是講是非的,在錯誤的基礎上,分析得再對,結果也是錯誤的。

所以,正確的結論是,小偷入室盜竊,因防盜網不結實摔死摔殘,均以倒黴論處。想拿任何傷殘補償,都是白日夢。

敬告樑上君:執業有風險,入行請謹慎。


潘衛霞律師


我也曾看過這樣一個新聞,就是說一個小偷爬牆去偷一家人的東西,因為這家主人去澳洲旅遊了,留下看護院子的兩條狼狗,小偷爬過牆之後,被兩條狼狗咬死了,小偷被咬死之後,小偷的家屬把狗主人告上了法庭,理由就是,狗的主人沒有管好自己家裡的狼狗,沒有拴上繩子,導致他們家裡的小偷被狼狗咬死,然後法官根據養狗管理條例,判處狼狗的主人賠償小偷家屬6萬元,這算不算是一個奇葩的判決?當然的主人肯定也是大戶人家,區區6萬塊錢,拿他來說也不是什麼,狗主人同情這個小偷家屬(因為當時這個小偷的老婆正在坐月子),這個本質來上,人家的狼狗在自己的院子裡面,你小偷爬想去人家家裡偷東西被狗咬死了,憑什麼要讓人家賠償?難道非得要給小偷這種職業評優評先嗎?小偷半夜三更加班加點,難道也算是敬業愛崗嗎?小偷在作案過程中不幸身亡,值得人們同情嗎?


懿仙劍


又一個小偷死後家屬找理由索賠的案例,而且這次理由明確,直接以防盜窗不結實為由向屋主索賠,假如照這種思維邏輯,是不是防盜窗過於結實,小偷打不開,同樣要告屋主不能配合小偷偷東西呀?真不明白這種人拿“我死我有理”向正義方索賠,他們的勇氣何在?臉面何在?


記得二十年前,誰家要是出了違法犯罪的,在左鄰右舍面前是感覺抬不起頭的,哪怕只是小偷小摸的,都會感覺到羞恥,更不用說去替違法犯罪的家人去向被害方索要賠償,哪怕是人死了也沒有因此當理由去要求賠償的!



小偷爬樓盜竊摔死從下面幾點看純屬咎由自取,第一,沒有任何人請他去偷,完全是他自己的決定。第二,明知道爬樓有危險,還去爬,自己作死怎能去怨別人?第三,防盜窗結實與不結實也不是給他爬的,他摔下去卻怪防盜窗,去告防盜窗還不如告生他養他的人,為什麼沒教育好去做了小偷?第四,雖然沒有最終達到偷盜目的,但爬窗也屬於偷盜的一種過程,在違法過程中導致傷亡,更沒有絲毫理由去向他人索賠。


呼籲法律對於此類訴訟直接給予駁回,不予立案,假如這種違法者一方“我死我有理”的索賠給予認可,只會更增加違法者的囂張氣焰,也會讓社會正義受到極大傷害!

大家如有其他見解,請於下方回覆交流。可加我關注瞭解更多奇趣新聞,記得點贊喲!


遇我得福


大概1991年夏天我和一位同事出差到南昌,住四樓賓館房間,三張單人床,窗下有一個水泥雨搭,還有幾塊西瓜皮在雨搭上。晚上我靠窗戶睡覺,同事睡在最外面,中間床空著放我們的衣服和錢包(還有磚頭那種大哥大)。大概臨晨兩三點鐘同事被蚊子咬醒,站起順著房間微弱的夜燈,看到我的床邊躺著個人,而床上我正在睡覺。他感覺不妙,大喊一聲“幹什麼的?,我被驚醒,看到身邊一個人縱身站起跨到窗臺躍身跳走,這才意識到來小偷了。我們馬上開燈,清點了物品都在,沒有發現丟失東西才放心。這時我才猛然感覺,好像剛才小偷跳走的時候聽到了一聲悶響,他會不會摔死?同事說肯定不會,順著雨搭跑了。我走到窗臺向下望去,感覺有個小黑影躺在地下。我倆趕快給賓館打電話,簡單告知情況,他們去看了,說是有個人摔死了已經報警。這一晚上我倆不知道怎麼過的很忐忑,警察一會兒來詢問筆錄,一會兒介紹死人的情況,警察說這個人一身名牌衣服,帶的的表都值幾萬塊,腰裡還有一把匕首,應該是慣犯,警察分析應該踩著西瓜皮滑下去。還說幸運,萬一他拿刀對你們就麻煩了。這是我倆一生都難忘的事情,以後也沒有什麼麻煩事情發生。


漫遊62


這個問題和前幾天那個,“小偷去偷車被電死,家屬要求車主和物業賠償”的情況如出一轍啊!遇到這種情況,大家很難保持冷靜!許多人會咒罵或怒懟答主的回答。看不懂的人還以為題主是當事人呢!針對這種情況,棟哥認為業主並沒有違法犯罪。因此在《刑法》的範疇根本沒有責任,但是,在民事方面卻有人道補償的權利。也就是說即使是給死者家屬經濟補償,也僅僅是出自人道主義,不是承擔責任的賠償!

小偷爬樓盜竊本身屬於違法,這個是違法犯罪行為由法律懲罰

小偷爬樓為的是入室盜竊,他的行為是盜竊罪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是具體定他什麼罪,最終判幾年罰多少錢,由法律發條說了算。並不能說小偷本身犯了罪死有餘辜。那麼要是摔死的是個未成年孩子呢?所以,看待這樣的案件一定要客觀公正,莫讓憤恨和衝動遮蔽了心智和雙眼。

一分為二的看,小偷的死亡確實是因為防盜窗導致

事實擺在眼前,小偷的死因確實是“防盜窗”,姑且不論是防盜窗本身的質量不好,還是年久失修也罷,小偷確確實實是死於防盜窗不結實失足摔死了。儘管不是業主直接導致的,業主也不是當時人。不過房子和防盜窗的歸屬人屬於業主吧?這個問題就好比自家的狗咬傷了人,主人要負責賠償相同。

基本上,這種情況不會導致業主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

有人說,如果業主對死者家屬的申訴置之不理,會不會被判處“過失致人死亡罪”?棟哥告訴你:不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而本案的事實是業主壓根沒想到小偷會爬防盜窗,更沒想到會摔死。所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業主無關。

人死為大再說畢竟死在你家,給予一點經濟補償權當行善

雖然我國現在是法治社會,但是在道德層面還是要重視輿論所說的“人死為大”。畢竟是死於你家的防盜窗,如果一點表示也沒有,確實說不過去!所以棟哥建議,出於人道主義和行善積德的層面,業主還是給予死者家屬相應的經濟補償,當然至於金額的多少,既不能按照業主的標準,也不能按照死者家屬的標準,由法院居中調節最終商定,如此才是最圓滿的結局。


棟哥曰


我小時候村裡有個惡人,四十多歲了才討到老婆,快五十歲才得子。誰知他得的兒子稍大一些後繼承了父業,泯頑不化,無惡不作。八十年代初,在一次月黑風高之夜,這廝潛入到村裡的180Km變壓器房,用自制的一個什麼東西去戳變壓器的連接猴頭,大概是操作不當,當即就被高壓電給燒焦了。快七十歲了的老惡人,面對喪子之痛也是老淚縱橫。面對死屍,那當時也有人出點子,是不是找供電局要點安葬費,一輩子都被人們厭惡的的近七十歲的糟老頭,此時說:這是對我的報應,這是上蒼不讓惡人有傳承人,算了吧,不討沒趣了。一個七十歲的惡人,老了尚且也有良心發現。這廝沒摔死,撿到命了倒還去要人家賠錢,世間恐怕這也沒有比這廝更厚顏無恥的了!


古董阿福


觀點:賠!當然得賠!!而且要狠狠地賠!!!

我國正在構建和諧社會,而且已經到了關鍵之時,戰略轉型之時,一切都要以人為本,所以,無論是從我們所處的社會大環境、大氣候、大氛圍來說,還是從那些專家大老爺們及小偷家屬的立場、角度來說,現在小偷為了自己的職業——偷盜,在攀爬時被摔致殘了,你家防盜窗不結實是導致小偷攀爬被摔的直接原因,具有不可推卸的“主體責任”,得賠!按照“法官”大人們的概算仔仔細細地賠!!不要爭吵,以免傷了社會和氣。

同時,為了避免和減少“索賠”過程中產生爭吵、摩擦,甚至不愉快的群體事件,妨礙和諧社會的構建,我們應該組織成立培訓機構,加強對小偷行業的“職業”以及出現意外事故索賠、善後全過程的培訓,規範小偷行業操守,理順索賠渠道,減少推進阻力,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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