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替個人房東繳納稅費,企業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替個人房東繳納稅費,企業如何稅前扣除?

問:自然人柯基將自己名下的福州商鋪租給甲企業,約定月租金20000元,相關稅費由甲企業承擔。可是,甲企業承擔了本應由柯基承擔的稅費,該稅費可以稅前扣除嗎?如果不能,應如何操作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柯基出租商鋪產生的的稅費本應由柯基自行負擔的,且甲企業與柯基約定的租金裡沒有包含稅金。因此,甲企業替柯基承擔的稅費,不屬於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不得扣除。

解決的方案:甲企業和自然人柯基原合同約定的租金是稅後的,現在可以把租金約定成稅前的。

假設稅前收入a元,計算步驟如下:

1、增值稅:a /(1+5%)*5%=0.0476a

2、城建稅:a /(1+5%)*5%*12%=0.0057a

3、房產稅:a /(1+5%)*12%=0.1143a

4、印花稅:a*0.1%=0.001a

5、個人所得稅:(a-0.0476a-0.0057a-0.1143a-0.001a)*1%=0.0083a

6、稅費合計:0.0476a+0.0057a+0.1143a+0.001a+0.0083a=0.1769a

7、 a(稅前租金)- 0.1769a(稅費)=20000(稅後租金)

a=24298.38元

按照以上步驟計算,甲企業與自然人柯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月租金24298.38元,相關稅費由4298.38元出租人自行繳納。這樣房東柯基繳納稅費後,實際得到的租金依舊是20000元。這樣操作下,房東柯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發票顯示的租金為24298.38元,甲企業取得該發票即可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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