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如何更合理籌劃?乾貨幹到怕你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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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18〕164號《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 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 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 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 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 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併入當年綜 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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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區1:36001元——38566.67元

雷區2:144001元——160500元

雷區3:300001元——318333.33元

雷區4:420001元——447500元

雷區5:660001元——706538.46元

雷區6:960001元——1120000元


某居民個人2019年度,工資薪金所得(沒有其他綜合所得)8萬元,減除費用6萬元,自行繳納 三險一金1.5萬元,子女教育費專項附加扣除0.6萬元(500元×12月),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2.4萬 元(2000元×12月),住房租賃專項附加扣除1.8萬元(1500元×12月),則:


情形一:取得年終獎4萬元


1. 取得年終獎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綜合所得)繳納個稅:

8萬元-(6+1.5+0.6+2.4+1.8)萬元=-4.3萬元,不需要繳納個稅

年終獎所得繳納個稅:

先找稅率:4萬/12=0.33萬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再計算年終獎所得繳納個稅:4萬*10%-210元=3790元

總共繳納個稅:0+3790元=3790元

取得年終獎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綜合所得)繳納個稅:(8+4)萬元-(6+1.5+0.6+2.4+1.8)萬元=-0.3萬元, 不需要繳納個稅


取得年終獎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繳納個稅3790元;取得年終獎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繳納個稅0元,兩者繳納個稅相差3790元。


情形二:取得年終獎10萬


1.取得年終獎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綜合所得)繳納個稅:

8萬元-(6+1.5+0.6+2.4+1.8)萬元=-4.3萬元,不需要繳納個稅

年終獎所得繳納個稅:

先找稅率:10萬/12=0.83萬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再計算年終獎所得繳納個稅:10萬*10%-210元=9790元

總共繳納個稅:0+9790元=9790元

取得年終獎併入當年綜合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綜合所得)繳納個稅:

先找稅率:(8+10)萬元-(6+1.5+0.6+2.4+1.8)萬元=5.7萬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 2520元,再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綜合所得)繳納個稅:5.7*10%-2520元=3180元或3.6萬*3%+(5.7-3.6)萬*10%=3180元(用不用速算扣除數計算結果一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第一條規定,殘疾人員的年終獎在加計扣除範圍內,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照年終獎的 10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年終獎,也屬於研發費加計扣除範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可按照年終獎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2020年12月31日之後,可按照年終獎的50%在稅前加計扣除。若形成無形資產的, 也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攤銷。

(財稅〔2015〕119號、財稅〔2018〕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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