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種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企業要給經濟補償!

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辭職:員工因個人意願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是辭退:即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4種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企業要給經濟補償!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生活經驗,員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是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

另外,也不是說員工主動辭職單位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以下4種情況下,即使勞動者是自己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也逃不了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單位惡意拖欠、扣發工資、獎金:

假如單位沒有按時發放工資、獎金或者是沒有按照要求支付加班補償、補貼,單位的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員工可以因此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務幫提醒大家,有以上情況時大家一定要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不要忘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提供相應的就業條件

比如說單位未按要求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或社會保險,又或者是單位沒有為員工提供應允的就業條件、未按合同規定對員工進行培訓、未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或者未提供其它在合同中以書面形式約定了的條件,員工也可以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以欺騙或脅迫形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如今職場對員工需求極高,有的單位為了儘量招攬員工,有時會以欺騙等形式來誘使員工與其簽定勞動合同,或者是以高額的違約金來限制勞動者離職。這時候員工需要知道,用人單位並沒有權利約定所謂的離職違約金。

辭職是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辭職時只需要盡到提前通知單位的義務就可以了,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只要用人單位沒有花錢讓員工參與其他額外的就業培訓或業務進修項目,用人單位就沒有權利要求員工在離職時支付違約金,且即使單位月員工約定了服務年限,所約定的違約金的金額也不能高於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壓榨勞動者、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單位以非正常手段,比如說,隨意安排加班、任意延長勞動者勞動時間等,壓榨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證據充足,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以上四種情況,屬於單位存在過錯,員工因此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當存在以上四種情況時,法務幫提醒各位,一定要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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