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碰瓷”,法律堅決反對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某員工自從勞動合同法生效以來,多次向勞動仲裁部門、法院提起勞動爭議糾紛仲裁、訴訟。

縱觀其提起仲裁或訴訟的案件,其有別於一般的勞動者,某員工在一個單位上班的時間少則1個余月,長的也不足1年,有時一年之中變換多個用人單位,大多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每每從一個用人單位離職之後即提起勞動仲裁申請。

某員工明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參加社會保險能夠得到工資之外的經濟利益,還是屢屢實行上述行為,實有悖於勞動立法之初衷,對其的上述行為在法律上應給予否定性評價,故本院認為其請求支付雙倍工資,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員工“碰瓷”,法律堅決反對

而此員工上訴稱其多次告其它單位和本案無關,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有以勞動仲裁及訴訟收入為業之嫌疑,有違勞動法中的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

在勞動關係中,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對等,故勞動立法向弱勢的勞動者一方適度傾斜保護,以期將雙方利益校正到相對平衡的狀態,但不應理解為對勞動者的無限度保護。

該員工在各用人單位的在職時間短則一個余月,最長也未超過一年,離職後即申請勞動仲裁,索賠金額均高達數萬元,遠超其在該用人單位的工資收入,有以勞動仲裁及訴訟收入為業之嫌疑,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的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

員工“碰瓷”,法律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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