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碰瓷”,法律坚决反对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某员工自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多次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诉讼。

纵观其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案件,其有别于一般的劳动者,某员工在一个单位上班的时间少则1个余月,长的也不足1年,有时一年之中变换多个用人单位,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每从一个用人单位离职之后即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某员工明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能够得到工资之外的经济利益,还是屡屡实行上述行为,实有悖于劳动立法之初衷,对其的上述行为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故本院认为其请求支付双倍工资,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员工“碰瓷”,法律坚决反对

而此员工上诉称其多次告其它单位和本案无关,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以劳动仲裁及诉讼收入为业之嫌疑,有违劳动法中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对等,故劳动立法向弱势的劳动者一方适度倾斜保护,以期将双方利益校正到相对平衡的状态,但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的无限度保护。

该员工在各用人单位的在职时间短则一个余月,最长也未超过一年,离职后即申请劳动仲裁,索赔金额均高达数万元,远超其在该用人单位的工资收入,有以劳动仲裁及诉讼收入为业之嫌疑,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员工“碰瓷”,法律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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