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2 你领到加班工资了吗?

“今天我要晚点回家,加班”,“这个周末要加班”,“这个假期出去不了了,临时通知加班”,相信这些对于上班族来说并不陌生,经常都在加班,可是你拿到加班工资了吗?那么,在真实的案件中,对加班是如何认定的呢?加班工资是如何计算的呢?

你领到加班工资了吗?

1.吃饭时间是否属于上班时间?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我们知道吃饭是人类的最基本需求,是维持生命的前提和基础,那么吃饭时间是否应当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呢?

一般来说,吃饭时没有承担相关工作任务,也没有为工作单位创造价值,那么吃饭时间就不属于工作时间。

但对于某些特殊工作来说,其工作具有连续性,比如超市营业员,若其排班表上未标注吃饭时间,或电子考勤卡未有吃饭时间的刷卡记录,表明职工轮换吃饭,且吃饭期间的工作任务未由他人承担,工作任务并没有因为吃饭而减少,那么,该吃饭时间就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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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事假是否可认定为对加班的补休?

在实践中,职工要求工作单位对加班进行补休,部分工作单位会告知职工,你已经请了病事假,相当于已经对加班进行了补休,不能再申请其他加班补休。在法律实务中,工作单位的这种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病事假一般是扣减了当天工资的,因此,一般情况下,病事假不能认定为对加班的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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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班工资的计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如果是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那么工作单位应当向职工就延长的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其工资为工作日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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