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需注意的几大问题

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需注意的几大问题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察、适应的阶段,在日常企业用工过程中,最常见的一个情况就是,用人单位在原本约定好的试用期内无法考察清楚劳动者的能力、品行等,想通过延长试用期的方式再考察一番。笔者结合处理过的劳动争议案件,总结用人单位在处理延长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延长试用期的前提条件: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确认

试用期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实践中,有这样一种做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经考核不达标的,用人单位可单方延长试用期”,然后让劳动者签字。待试用期满前,劳动者经考核被认定为不达标的,用人单位就依据此规定单方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本文认为此种做法欠妥。

从《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协商的权利,而这种“约定单方延长”的条款实质上是剥夺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应属无效约定。

因此用人单位要延长试用期就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实际操作时,用人单位可在劳动者入职时设定好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经考核被认为还无法达到录用标准的,可以先与劳动者沟通是延长试用期还是解除劳动关系,若劳动者认可延长试用期的,双方书面确定延长期限;若劳动者不同意延长的,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合理。

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需注意的几大问题

二、试用期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匹配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时候,要注意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匹配,若试用期延长后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此时,用人单位就同时需要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比如在笔者刚刚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后来用人单位口头又与劳动者约定将试用期延长1个月,劳动者也同意了。后期发生争议时,劳动者要求支付延长试用期的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虽主张当时劳动者同意延长,但由于延长后的试用期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故而延长无效。

三、延长试用期的操作时间

延长试用期应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

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个认识误区,就是在试用期的劳动者,必须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才可以转正。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事实上只要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一届满,劳动者就自动转正了。此时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便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亦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要注意办理试用期延长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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