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制”和“竞争上岗制”合法性的认定!

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末位”总是存在的,竞争上岗时,也总有不能上岗的劳动者,那么末位是否必须应被淘汰或者未上岗的就必须得“下岗”呢?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2016年11月21日,法【2016】399号)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唯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末位总是存在的,用人单位必须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区分开来。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用人单位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仅业绩处于末位而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依据末位淘汰制单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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