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拖欠租金 房東想賣房,租戶還有優先權嗎

田先生問:我的一套房屋已出租給劉某很多年了,她至今已有6個月未交房租。我想把房子賣了,但聽說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請問,劉某欠我這麼久租金,還有優先購買權嗎?

田先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存在與否,並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構成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且出租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的,因租賃關係不存在,則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只要雙方租賃合同沒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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