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條的這些法律小常識,你需要知道!

導讀:一直在給大家普法,可還是有人因借條寫的不對而受損失!借條不是簡單寫幾行字就行了,借條應該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且能夠作為證據保護當事者的利益;那麼,如何書寫一張正確的借條?如何讓借條更有法律效力?本文將為您示範!

打借條的這些法律小常識,你需要知道!

1、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提醒:打借條時不妨請借款人把身份證號寫上去,這樣即使借款名字書寫潦草,也可以憑身份證號確定其人。

2、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後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提醒:借條書寫現場完成、不得離開視線。

3、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金3000元。後經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後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提醒:借條內容應反覆閱讀,不留歧義。

4、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提醒:寫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餘。

提醒:寫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6、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提醒:金額的阿拉伯數字後面追加漢字大寫,謹防篡改。

7、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後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提醒:將借據遺失一事明確載明。

8、借條不寫利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提醒:事先明確約定,並記載於借條之上。

打借條的這些法律小常識,你需要知道!

附:完美的借條範本

借 條①

為購買房屋②,現收到③劉洋④(身份證號:234567…0898)⑤以現金⑥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幣捌萬元整)⑦,借期陸個月⑧,月利率6‰(仟分之柒)⑨,貳零壹叄年拾貳月捌日到期時本息一併還清。如到期未還清,願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⑩計付逾期利息。立此為據。⑪

借款人:郝傑⑫

(身份證號:765432…1817)

貳零壹叄年陸月捌日⑬

【使用說明】

①標題表明了該條據的性質,既防止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上方添加內容,也防止借條持有者將借條篡改為數頁合同的最後一頁。標題應書寫在紙張頂部,標題和借條正文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於發生過惡意借款人用褪色筆書寫借條的案例,因此書寫借條時由出借人提供簽字筆更為妥當;借條由借款人全文手寫較為妥當。

②“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發生訴訟後借款人提出該筆借款系賭債、分手費等抗辯。另外,書寫借條正文時應注意左右儘量靠近紙張邊緣,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條持有人添加內容。

③在民間借貸中,通常借條中寫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項已經實際交付,但若發生糾紛,借款人主張雖出具借條但未實際收到款項仍極為常見,為進一步避免此種訴訟風險,本範本採取了“現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種較不常見的表述,以更加強調款項已經實際交付。

④此處寫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種寫法的,應與身份證上記載的名字一致(最好留存一份身份證複印件)。

⑤出借人的姓名後應附身份證號碼,因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數,而身份證號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後就出借人是誰發生爭議。

⑥“現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並非現金而系銀行轉賬,則應將此處的“現金”替換表述為“銀行轉賬”,同時應保留銀行轉賬憑據。金額較大的借款,建議採用銀行轉賬方式,以免嗣後發生訴訟時就是否實際交付款項發生爭議(以轉賬方式進行的,建議備註借款本金)。

⑦金額應既寫阿拉伯數字,也寫大寫數字,以避免之後就是否篡改發生爭議;同時幣種也要寫明。

⑧借期必須明確,以免因何時還款發生爭議;借期也要大寫。

⑨利率應寫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樣也要附大寫,理由同前。同時,應注意截至目前(法院可支持最高的利息為年利率24%)。另外,民間也常將利率表述為“月息幾分”,如“月息兩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為了避免爭議,利率應儘量採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法律講堂小編提醒: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⑩到期未還後的利率是否和約定的借期內利率一致是常見的爭議,應在借條中寫明略高於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附大寫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寫清逾期後的計息基數是到期未還的本息合計,但由於部分法院判決中對此種合計計息基數並不支持,為避免爭議,本範本未採用此種寫法。

⑪作為管轄法院,為避免找不到借款人,導致需去借款人戶籍所在地提起訴訟,從而增加成本,建議此管轄法院約定為出借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有管轄權的法院。

“立此為據”作為借條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條持有者在借條正文末尾添加內容,同時借條正文和借款人簽字之間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於借條行文必須簡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見的管轄、糾紛解決等條款在本範本中均不作表述。

⑬借款人的姓名應寫全名並附身份證號,理由同前。同時應由借款人在手寫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則一旦發生訴訟,就借條是否是借款人書寫發生爭議時,字跡鑑定的費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張借條上的字跡都具備可鑑定條件。

⑭該日期應為所借款項實際支付的日期,並應大寫,理由同前。借條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紙張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條書寫中有塗改時,至少應要求借款人在塗改處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書寫無塗改的借條則更為妥當。借條書寫完成後,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機拍照留存,進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複印一份留存(並請出借人簽註“該借條複印件與原件一致”)。

綜合自民事審判參考、雙峰公安、人民日報、華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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