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套路貸犯罪團伙所借款項,根據《刑法》第64條之規定無須償還

“套路貸”的實質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套路貸”已具備知識型犯罪的雛形,甚至有個別律師等法律從業人員成為作案人的共謀或“軍師”,給予其專業的“法律指導”,提升“虛假訴訟”的勝訴率,獲取高額犯罪所得。

“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向套路貸犯罪團伙所借款項,根據《刑法》第64條之規定無須償還

“套路貸”犯罪的基本特徵

——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

——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

——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

——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

向套路貸犯罪團伙所借款項,根據《刑法》第64條之規定無須償還

首先,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以公司名義招攬生意,以個人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看點費”“手續費”“砍頭息”“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陰陽借款合同、虛高借款合同以及房產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處置委託書、訴訟特別授權委託書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各類合同,同時要求被害人辦理上述委託的公證手續和高額債權房產抵押登記。

其次,製造虛假銀行流水。放貸人員誘騙被害人制造銀行流水,向被害人賬戶轉賬後,讓被害人將“砍頭息”及各種名目的費用等轉賬到另一指定的賬戶,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體現的全部款項的假象,使被害人借款的事實成立;部分犯罪嫌疑人將虛高的借款金額轉入被害人銀行賬戶後,要求被害人取現金返回,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但被害人實際借得金額少於借款合同金額。

第三,肆意認定違約。在簽訂虛高借款合同並製作銀行走賬流水後,通過“被害人還揹負其他高利貸”等方式和無理藉口故意造成或單方面宣稱被害人“違約”,或利用之前矇蔽被害人簽訂的空白借條、合同及辦理的委託、抵押等材料以過戶被害人房產實施威脅,肆意額外索要高額手續費。

第四,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明知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多次通過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借新還舊、借本還息予以“平賬”,惡意壘高借款金額,以達到非法佔有被害人房產的目的。

最後,軟硬兼施“索債”。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自行實施或僱傭社會閒散人員採取暴力手段或軟暴力手段侵害被害人合法權益,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施壓“索債”;或篡改之前矇蔽被害人簽訂的空白借條、合同及辦理的委託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所謂的“合法債權”,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甚至使用被害人簽訂的委託書和房產買賣合同直接過戶佔有或賣掉被害人房產。

近年來,披著“民間借貸”外衣實施套路貸詐騙犯罪活動猖獗,嚴重侵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警方經偵查發現,“套路貸”案件中的被害人以中青年居多,多數被害人名下有房有車,且消費缺乏理性,法律意識淡薄。

多數人因銀行貸款信用低,難以從正規渠道獲得貸款,轉而通過街邊廣告和互聯網媒介上發佈的無抵押放貸信息,或經他人介紹被誘騙借款。借款人應當理性消費、理性借款,不要輕信無金融從業資質的個人、公司發佈的各類無抵押免息貸款廣告信息。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對於向“套路貸”所借取的款項,根據《刑法》第64條之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借款人無須償還。

向套路貸犯罪團伙所借款項,根據《刑法》第64條之規定無須償還

如遇符合上述“套路貸”作案特徵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並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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