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租賃李四自家農田土地20年,並一次付清租賃費用,幾年後李四死亡,合同是否還有效?

蝦米遇上河蟹


張三租賃李四自家農田土地20年,並一次付清租賃費用,幾年後李四死亡,合同是否還有效?

首先進行一下糾正,張三租賃李四家土地是可能的,但李四家擁有自家土地是不可能的。正確的表達方法是張三租賃李四家的承包地20年。

對這個問題,我給出的答案是,雖然幾年後李四死亡,但合同仍然有效果。為什麼呢?

因為,農村的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就是我們所說的聯產到戶承包責任制,簡單地說是包產到戶,而不是到人。張三租賃李四家的承包地,實際上是一種土地流轉。一次性付清租賃費用,應該是在二人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的交易。而這種交易,首先這20年必須在承包期以內,因為超出承包期以外的,李四沒有權力對外租賃。既然是二人自願簽訂上承包期以內的流轉合同,即當然就要按照合同進行到底。

至於李四在幾年後死亡,但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是承包期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從這個角度講,李四雖然在幾年後死亡,但只要他家還有人,那麼他家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土地不變,張三和李四簽訂的流轉合同肯定繼續有效。

退一步講,如果李四是整戶消亡,或者李四本身就是獨身,那麼李四去世後,該戶消亡,村集體有權收回他的承包田另做分配。但是,而死亡是不可抗力,不存在他違反合同的現象,鑑於他生前簽訂了合同,從民法上講,應該允許其合同執行到底。村集體不應該收回其已經流轉了的土地。如果一定要收回,則村集體應該代為付給張三剩餘年份的租賃費,這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一般情況下,雙方簽定的土地流傳合同,不會因李四的死亡而失效。張三可正常使用該土地至20年的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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