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套路貸的人觸碰刑法了嗎?

panph666


套路貸是司法實踐中根據嫌疑人的行為方式歸納概括的一個名詞,本身在刑法中沒有這個概念,其整個放款、討債的過程中一切圍繞“套路”展開,觸犯的一般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等罪名。


那什麼是套路貸呢,舉個簡單的例子,甲向嫌疑人乙打算借款10萬,乙說好吧,那我們得寫一個20萬的借條,為什麼寫20萬呢,這裡麵包含10萬元的違約金,另外扣除2萬元的平臺費、中介費、勞務費、家訪費等各種費用,實際到手8萬,並且給甲製造只要不違約就不用還虛高的那一部分的假象,然後,通過銀行走20萬元的流水,以此證明已經向甲支付了20萬,但實際只給了甲8萬元。接著,等到了還款日,乙故意拒收還款或失聯,肆意製造違約,這樣乙就可以憑藉甲的違約向甲進行討債(20萬,甚至更多)。討債的方式要麼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要麼是和其他“貸款公司”聯繫,讓甲在該公司貸款後平賬(甲在該公司貸款時又一次陷入套路),要麼是找一幫人去甲的父母家裡暴力討債等等,通過以上方式來獲取甲的財產。


所以套路貸不同於高利貸,高利貸是以放出本金後僅以收取高額利息本身為目的,屬於民事範疇,而套路貸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屬於侵財類犯罪行為。

關於取證,套路貸一般是團伙作案,因為是套路所以他們都是精心設計的,一般只有被害人一人和對方在場,獲取口供及相關書證很關鍵。如果嫌疑人使用了暴力討債,敲詐勒索等行為,則要取得相關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


提示:遠離套路貸,去正規渠道借款。



臺階先生


在談這個問題前必須首先明確一點的就是,高利貸本身並不屬於犯罪行為,而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利率的部分自然無效,不予支持。根據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高利貸的標準是以超過年利率36%為標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

近年來,上海等地公安機關破獲了多起利用“小額貸款、無需抵押、快速放貸”為名,而誘騙當事人入套,最終少量的貸款被放大到數倍甚至數十倍的違法犯罪行為。這種犯罪行為通過誘人上套,以侵佔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大額財產為目的,往往伴隨著各種暴力等涉黑因素,對社會穩定及當事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了重大影響,也釀成了多起人員傷亡的家庭悲劇,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從本質上來看,“套路貸”是一種假借民間借貸合法外衣,以非法侵佔被害人大額財產為目的,通過虛增債務等方式,誘騙當事人上當的違法犯罪行為

“套路貸”,通常是指對於無法通過銀行等正規渠道獲取資金貸款的被害人,不法分子假借“小額貸款、無需抵押、快速放貸”為名,通過簽訂陰陽合同、偽造銀行流水清單、單方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平賬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非法索債等方式與流程,將原來少量的債務壘高至數倍、甚至數十倍,而表面上這種借貸關係的證據鏈卻很齊備。

根據報道,這種“套路貸”可以將幾萬元的債務平賬至數百萬,往往導致被害人家破人亡,且不法分子通常以侵佔被害人的房產為作案目標。而從形式上看,不法分子往往給這種犯罪行為披上民間借貸的合法外衣,由於借貸關係證據明確,即使被害人報案,也通常會被公安機關以屬於經濟糾紛為名不予立案;相反,由於表面上的借貸關係證據明確,不法分子往往通過向法院起訴等方式將壘高的借貸金額合法化,而被害人由於無充足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卻陷於不利的地位。

關於“套路貸”的“套”人方式及特點,網上已經有比較詳細的介紹,僅摘錄供參考。

“套路貸”五步法

“套路貸”三步法

“套路貸”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

由於“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的危害日益為公眾所認知,公檢法機關也加強了對“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的防範和打擊力度。據報道,2017年,上海打擊“套路貸”已逮捕183人,刑期最高的17年。而且,針對“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對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危害性,上海市公檢法機關專門出臺了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的辦案指導意見。根據我國《刑法》等有關規定,“套路貸”行為通常構成以下幾種犯罪行為:

(一)對“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定性,要結合案件的本質特徵從整體把握,“套路貸”犯罪的主觀目的是非法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財產,一般情況下應當以侵財類犯罪定罪處罰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違約金”“保證金”“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義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借款合同或者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各類合同,製造銀行流水痕跡,製造各種藉口單方面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償還”虛高借款,在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進而通過討債或者利用其製造的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各種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施壓,以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合法財產的目的。對實施上述“套路貸”行為的,可參照以下情形加以認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未採用明顯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則其行為特徵從整體上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產的詐騙行為,
一般可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時,既採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又採用了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手段同時構成詐騙、搶劫、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等多種犯罪的,依據刑法的規定數罪併罰或者按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三)在“套路貸”犯罪案件中,相關犯罪嫌疑、被告人不明知真實借貸情況,幫助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正常生活行為,或者幫助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的,對該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關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不幸陷入“套路貸”,如何尋求自保?

誠然,避免陷入“套路貸”的最好方式是遠離“套路貸”,如果由於疏忽不幸陷入“套路貸”,那麼被害人應該如何努力尋求自保呢?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做好證據的蒐集工作,並及時按警處理。

第一,注意蒐集和固定可以反映雙方真實借貸關係的證據和線索。如關於雙方商談借款數額、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平賬事實的證據和線索,包括聊天記錄、電話錄音、銀行轉賬、取款記錄、在場證人的證言等。當然,這類證據很有可能由於被害人自身的忽視,加之不法分子的狡猾,可能當時並沒有記錄下來。因此,被害人可以嘗試在之後的溝通中,利用一定的方式將證據補充齊備。此外,被害人也要注意蒐集不法分子對其人身自由、財產權益進行侵害的證據,如不法分子非法拘禁其地點的監控、有關人員的證言、家庭財產被損害的事實等。

第二,注意尋找其他可能的受害人,聯合其他受害者一齊報案可能提高報案的成功率。由於不法分子作案可能針對的受害者不只一人,應當嘗試尋找其他受害者,一起蒐集證據,一起向公安機關報案,可提高立案受理的成功率。當然,針對不法分子實施的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害人也可以單獨報案,先報案受理,再尋求對“套路貸”問題的處理。

第三,如果不法分子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將被害人起訴,被害人也要勇敢應訴。如果被害人由於擔心人身安全被不法分子控制而不敢去法院應訴,很有可能失去了向法庭陳述案情的機會,結果在現有的證據下,由於法官無法瞭解到真實的案件情況,從而做出對自己不利的裁判,其結果將更使自己陷入被動。

結束語:

提醒各位有資金尋求的人們,應當擦亮自己的眼睛,借款儘量到合法正規的機構去借。在簽訂借款合同時,也多一個心眼,先仔細核對貸款公司的經營資質、所提供的合同條款也要多看一遍,切勿過於相信營銷人員的口頭承諾。對於貸款公司提出的各種行規,翻倍借條等形式也要多向其他人員瞭解,對於明顯不利於自己的合同不要盲目簽字,必要的時候建議提前固定有關的證據或者向有關機關、律師諮詢後再做決定。


法門律匠


用虛假的行為騙取受害人的錢財,造成人民群眾的重大經濟損失,應以詐騙罪給予刑事處罰!派人員臥底或扮貸款人即可收集證據。國家應出臺政策,降低或限制貸款利率,一旦嫌疑人突破紅線就堅決打擊,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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