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中院對蘇良敏等1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二審進行公開宣判

11月7日10時,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蘇良敏等1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二審進行公開宣判,依法裁定駁回蘇良敏等 9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本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首起涉黑案件。

今年5月17日,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蘇良敏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盜竊罪、職務侵佔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數罪併罰,判處骨幹成員黃岩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判處骨幹成員李海兵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骨幹成員王金龍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其他涉案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罰。宣判後,蘇良敏、黃岩、王金龍等9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由院長姜樹政為審判長的合議庭,經審理認為,以蘇良敏為首的犯罪組織,在蘇良敏的帶領或指使下,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組織內部成員地位層次分明,內部事務由蘇良敏決定,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由蘇良敏直接或授意骨幹成員糾集人員實施,骨幹成員相對固定;該犯罪組織通過暴力劫取、秘密竊取、詐騙等手段佔有他人財物或以討債為名獲取高額好處費或直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等手段獲取了高額非法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並用以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自成立以來,通過實施尋釁滋事、搶劫、盜竊、詐騙、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活動,或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討要債務、發洩私憤等違法活動,立威造勢,欺壓、殘害群眾,肆意侵害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該組織插手各類民間糾紛、經濟糾紛,以替人討債為幌子,通過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或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的方式,為非作歹,代行或挑戰國家公權力,破壞了公司、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致使多名無辜人員因恐懼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合法利益受損後不敢舉報、控告,並極大地影響了正常的債權債務關係的處理,對濰坊市區及臨朐縣等周邊地區的民間借貸的正常追討造成重大影響,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正常的審判、執行權威,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特徵,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同時認為,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或與事實不符,或無證據支持,或原審已予以評價,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中院特約監督員、媒體記者及當事人親屬等4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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