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中院对苏良敏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

11月7日10时,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良敏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苏良敏等 9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首起涉黑案件。

今年5月17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苏良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骨干成员黄岩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判处骨干成员李海兵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骨干成员王金龙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其他涉案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苏良敏、黄岩、王金龙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由院长姜树政为审判长的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以苏良敏为首的犯罪组织,在苏良敏的带领或指使下,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内部成员地位层次分明,内部事务由苏良敏决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由苏良敏直接或授意骨干成员纠集人员实施,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该犯罪组织通过暴力劫取、秘密窃取、诈骗等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或以讨债为名获取高额好处费或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手段获取了高额非法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自成立以来,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抢劫、盗窃、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或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讨要债务、发泄私愤等违法活动,立威造势,欺压、残害群众,肆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该组织插手各类民间纠纷、经济纠纷,以替人讨债为幌子,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方式,为非作歹,代行或挑战国家公权力,破坏了公司、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致使多名无辜人员因恐惧不能抗拒或不敢抗拒,合法利益受损后不敢举报、控告,并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对潍坊市区及临朐县等周边地区的民间借贷的正常追讨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审判、执行权威,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认为,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或与事实不符,或无证据支持,或原审已予以评价,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中院特约监督员、媒体记者及当事人亲属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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