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都拆了,拆遷安置房卻沒了著落怎麼辦?

拆遷是咱們老百姓生活裡的大事兒,廣大被拆遷人們在遇到拆遷時除了拆遷賠償的數額之外,最為關心的可能就是拆遷後自己全家老小該去哪兒住。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之前,拆遷方往往為拆遷效率的提高,對於拆遷戶未來的安置房吹的天花亂墜。

房子都拆了,拆遷安置房卻沒了著落怎麼辦?

然而卻不知道可能會發生這樣的情況——拆遷補償協議都已經簽訂了,而且自己的房屋也早已被拆了,才發現約定的房源不存在。這又是怎麼一回事呢,下面韓律師根據真實案例為大家解讀。

因城市改造需要,原告位於城市改造區的105平方米宿舍需要拆遷。2012年5月3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 被告同意原告用住宅按3∶1置換經營用房,安置位置在改造路東側第一通道旁,建築面積35平方米,不找補差價,雙方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協議書籤訂後,原告即從拆遷房中搬出。但被告卻未按約定時間向原告安置經營用房,原告與被告協商未果繼而向貴池區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合同約定的經營用房並賠償經濟損失。

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鑑定申請書,請求法院委託評估機構對合同約定的35平方米門面房價值進行評估,由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確定給原告的安置房位置不確定,鑑定機構無法鑑定。

房子都拆了,拆遷安置房卻沒了著落怎麼辦?

經調查,原告認為位於改造路30#門面房即業主為周某的經營用房、改造路22#門面房即業主為徐某的經營用房可能係為其安置的經營用房,並向法院提交了該經營用房所處位置的照片。

法院分別調取了原告提供的兩位業主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兩位業主合同均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購買的經營用房均位於改造路某廣場,徐某的門面房建築面積38.01平方米,每平方米38726.65元;周某的門面房建築面積分別為62.16平方米、94.41平方米。

被告認為法院調取的徐某、周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本案無關,該合同約定的經營用房也非應當安置給原告的經營用房。法院要求被告在限期內提供符合要求的經營用房的房號、業主名稱及購房合同,逾期將比照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面積類似的經營用房即徐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計算原告的經濟損失。期滿,被告未向法院提供符合要求的經營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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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應當及時向原告安置經營用房,但被告逾期未向原告安置經營用房,已經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在被告未能提供安置房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由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確定給原告的安置房位置不確定,被告未能在限期內提供符合要求的經營用房及購房合同,對原告的安置房經濟損失法院參照徐某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價格計算,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363272.75元。

看了這個案例,希望能夠給予廣大被拆遷人一些警示,雖然案例中的當事人獲得了他應得的賠償,但是也有很多人因為流程的不當和對法律法規的不瞭解而遭受損失。韓律師提醒大家,在簽署拆遷協議時一定要把每一個條款具體落實到位,如果實在覺得困難,可以聘請專業拆遷律師為您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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