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釋法|What?沒醉酒也犯了危險駕駛罪?

检察官释法|What?没醉酒也犯了危险驾驶罪?

空白

3人喝酒,

2輛摩托,

1人醉駕,1人酒駕,

卻雙雙觸犯危險駕駛罪,

何解?

检察官释法|What?没醉酒也犯了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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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急,讓小編為你慢慢道來......

案情回顧

检察官释法|What?没醉酒也犯了危险驾驶罪?

2018年1月某日,老劉與小李、小龐到石獅市一大排檔喝酒,一番暢飲之後,他們準備返回住處,然而,不勝酒力的小龐卻醉倒了。

老劉有2輛摩托車,原本打算回去的時候,老劉自己騎一輛並載上小李,剩下一輛給小龐。但當時老劉見小龐喝多了,於是唆使已經坐在他摩托車後座的小李下車,讓小李騎著另一輛摩托車載小龐回去。

小李你喝的少,你就騎車把小龐送回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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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沒問題!

隨後,酒後駕駛的小李和老劉均在途中被設卡臨檢的公安人員抓獲。經檢測,小李血液中的乙醇濃度達115.28mg/100ml,屬於醉酒狀態。老劉經酒精呼氣測試為70mg/100ml,未達到醉酒狀態。

事實似乎很清晰了。依照相關法律,小李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老劉未達到醉酒狀態,但仍應以酒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然而!情況卻有了轉折······

2018年8月,該案經石獅市檢察院審查後,以危險駕駛罪將小李、老劉起訴至石獅市法院。經法院判決,小李、老劉均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检察官释法|What?没醉酒也犯了危险驾驶罪?

小李達到醉駕標準要追究刑責,這沒有問題,可是老劉沒有達到醉駕標準啊,怎麼也成犯罪了?

又到了釋法說理的環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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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雖說本案中的老劉不屬於醉酒狀態,但是由於案發當日老劉、小李、小龐三人在一起喝酒,所以老劉對於小李喝酒的事實是明知的。經承辦檢察官查明,小李本無酒後駕駛之意,老劉卻指使其駕駛摩托車送人回家,導致小李改變了主意,並實施了酒後駕駛這一行為。

老劉此舉構成了刑法上的教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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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

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在小李本無犯意的情況下,老劉卻教唆小李實施酒後駕駛行為,系唆使他人產生醉駕犯意並實施醉駕行為的教唆犯,因此,老劉也就與小李一同構成了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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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事千萬別做!

不是隻有醉酒駕駛機動車才會觸犯危險駕駛罪,以下三種情況都有可能讓你變成“共犯”!

⏩ 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 車輛所有人明知出借人已飲酒且要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駕駛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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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 張晟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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