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起訴立案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及被告之控股股東

●涉案的金額:4,342.83萬元人民幣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暫無法判斷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本公司及河南中孚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孚鋁業”,為公司控股子公司)於近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傳票(編號:2018京0102民初40174號)及原告的起訴狀。因公司、中孚鋁業及河南豫聯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豫聯集團”,為公司控股股東)與海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徳資產”)部分本息發生糾紛,海徳資產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法院現已受理。

二、訴訟案件的事實、理由及請求內容

1、各方當事人

原告:海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中孚鋁業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河南豫聯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案件事實和理由

2018 年 1 月,中孚鋁業與海徳資產開展了 10,000 萬元的債務重組業務,期 限為 3 個月,公司及豫聯集團為此筆債務重組業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截止2018年5月,中孚鋁業支付了海德資產6,00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同時積極協商餘額4,000萬元的展期事項,但未達成一致意見。近期,海徳資產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原告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中孚鋁業向原告支付債務本金4,000萬元、截至2018年7月13日的債務重組補償金1,008,333.33元和違約金242萬元,上述欠款共計43,428,333.33元。且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依HDZG-CX-2018-ZF-008號《債務償還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債務重組補償金及違約金。

(2)依法判令被告一中孚鋁業向原告支付律師費15萬元。

(3)依法判令被告二公司、被告三豫聯集團對上述第1、第2項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依法確認原告對被告三豫聯集團持有的河南豫聯煤業集團有限公司49%的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5)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訴訟保全費、公告費等)。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目前,暫無法判斷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如有進展,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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